Insights / 法律观察
LawMay发布律所《生成式 AI 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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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y P.C. · 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
Published
2026-07-20 · 8 min read
TL;DR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生成式 AI 使用政策》已于 2026 年 6 月 1日生效,适用于本所全部律师和工作人员。每个人都要签署知晓声明,以后每年重签。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生成式 AI 使用政策》已于 2026 年 6 月 1日生效,适用于本所全部律师和工作人员。每个人都要签署知晓声明,以后每年重签。
为什么要制定这份政策
直接原因是风险。
2023 年,纽约南区法院在 Mata v. Avianca 案中,因律师向法院提交由 AI 编造的判例和引文,对相关律师及律所处以制裁。2024 年,第二巡回法院在 Park v.Kim 案中,将一名引用虚假判例的律师移送法院申诉委员会处理。
这类事情也发生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
本所在佛罗里达南区代理的一宗版权案件里,对方律师提交的文书被法院点名含有 AI编造的引证。这件事让我们确定,不能只靠每个人各自小心。律所需要一套统一的流程。
如果目的只是禁止风险,列几条禁令并不难。但 AI 已经进入法律检索、材料摘要和初稿起草。真正需要解决的是:什么工作可以使用 AI,可以使用哪些工具,输出由谁核查,出现问题后如何处理。
这份政策回答的就是这些问题。
制定政策时,我们考虑了什么
起草前,我们查阅了十六项规范、判例和行业资料,包括 ABA 第 512 号正式意见,加州、纽约市和佛州律协的伦理意见,USPTO 执业指引,相关联邦判例,以及美国和新加坡的政策模板与司法指引。完整清单附在文末。
最费时间的是划界。
在客户机密和引证核查方面,我们采用了较严格的规则。申请前的发明披露、未公开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不得输入任何外部 AI 工具,匿名化后也不行。AI 提供的判例、法条和引文,律师没有从权威数据库调出原文核对,就不能写进文书。
其他部分则按本所的实际工作方式来写。
许多现成模板按照大型律所的人员配置设计,章节多,还需要专职合规人员执行。我们没有照搬。引证不超过三处,不要求另填核查清单;超过十处,才需要第二名律师联签。免费 AI 工具也没有全面禁用,但不得接触客户信息。
最终形成的主政策共两页,另有四份附件:
-
引证核查清单;
-
AI 起草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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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知晓声明;
-
委托代理协议 AI 条款。
政策规定了什么
一、客户信息只能交给符合要求的工具
处理客户信息时,只能使用本所批准的商业付费版 AI 工具。
批准前,本所会审查供应商的服务条款、隐私政策和 DPA 数据处理协议,确认输入内容不会被用于训练模型,并核对数据保存与删除、访问权限、分包处理、跨境传输及安全事件通知等安排。
未通过审查的工具,不得处理客户信息。免费版和个人订阅版也不得接触客户信息。
二、客户信息分为三级
公开信息可以使用 AI 处理。
一般客户机密信息,只能输入本所批准的工具。
申请前发明披露、未公开专利申请、商业秘密等最敏感材料,不得输入任何外部 AI工具。
三、律师必须亲自核对引证
AI 提供的判例、法条和引文,必须由律师从权威数据库调出原文,确认文件真实存在、引用内容准确,并核对相关法律是否仍然有效。
核查义务由签名律师承担。使用 AI 不会转移这项责任。
四、客户有权决定是否使用 AI
本所会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说明 AI 的使用方式。
客户可以要求我们限制 AI 的使用环节,也可以要求在其案件中完全不使用生成式AI。相关要求由主办律师落实。
五、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发现疑似虚假引证、客户信息误入未批准工具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合伙人,不得隐瞒或者拖延处理。
政策每年复审。律师和工作人员每年完成相关培训,并重新签署知晓声明。
最后
AI 可以参与检索、摘要和初稿起草。提交什么、怎样判断,仍由律师逐项核对并负责。
客户对 AI 在自己案件中的使用有具体要求,可以直接告诉主办律师。
规模相近的律所如果也在制定相关政策,我们愿意交流实际执行中的经验。
主要参考文件
本所制定《生成式 AI 使用政策》时查阅的主要规范、判例和行业文件如下。
执业规范与官方指引
-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尤见 Rules 1.1 、1.4 、1.6 、5.1、5.3
- ABA Formal Opinion 512,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ols (July 29, 2024)
- 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 Practical Guidance for the Us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the Practice of Law (Nov. 16,2023);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 New York City Bar Association, Formal Opinion 2024-5, Generative AI in the Practice of Law (2024)
- The Florida Bar, Ethics Opinion 24-1 (Jan. 19, 2024)
- USPTO, Guidance on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Based Tools in Practice Before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89 Fed. Reg. 25609 (Apr. 11, 2024)
- Fed. R. Civ. P. 11(b);37 C.F.R. § 11.18
判例
- Mata v. Avianca, Inc., 678 F. Supp. 3d 443 (S.D.N.Y. 2023)
- Park v. Kim, 91 F.4th 610 (2d Cir. 2024)
行业文件与比较法参考
- Ministry of Law (Singapore), Guide for Using Generative AI in the Legal Sector (Mar. 6, 2026)
- Singapore Courts, Guide on the Us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ols by Court Users(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适用)
- ABA Law Practice Division, A Practical Checklist for Using AI Responsibly in Your Law Firm (2026)
- Edward J. Jarot Jr. & William D. Lohrman, AI in the Small Law Firm –The Need for a Formal Written Policy, ISBA The Prompt, Vol. 1 No. 2(Mar. 2025)
- Catherine Reach, Beyond the Ban: Why Your Law Firm Needs a Realistic AI Policy in 2026, North Carolina Bar Association (Jan. 13, 2026)
- Clio, Law Firm AI Policy Template, Tips & Examples
- Bloomberg Law, Federal Court Judicial Standing Order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本文仅作一般性讨论,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公开判例信息以法院记录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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