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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s / 法律观察

原告也会被缺席判决?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三种情形

Author

Hongchang Deng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Yi Yi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Published

2026-09-11 · 11 min read

TL;DR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时,曾代表卖家提出反诉,并成功取得针对原告的缺席登记(Entry of Default)。

摘要: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美国专利侵权诉讼时,曾代表卖家提出反诉,并成功取得针对原告的缺席登记(Entry of Default)。这一实际案件引出了一个并不常见、但很有实务价值的问题: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被告什么时候可以依据Rule 55反过来对原告启动缺席程序,甚至进一步申请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本文结合专利、商标判例及LawMay P.C.的实际办案经验,分析原告不回应反诉、只对部分诉请提出驳回动议,以及诉讼中途停止参与三种情形,并说明从缺席登记走到缺席判决还需要解决哪些法律问题。

我们在德州东区联邦法院代理卖家的一起美国专利侵权案件中,发生过戏剧性的一幕:我们作为被告,申请并成功取得了针对原告的缺席登记(Entry of Default)。虽然最后双方以其他方式结束诉讼,但这里有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可以拿出来研究:卖家能否对权利人申请缺席判决?

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缺席通常发生在被告一侧。被告没有及时应诉,原告申请录入缺席,再进一步申请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这是最常见的路径。

但诉讼一旦出现反诉(Counterclaim),情况就会发生变化。原告虽然仍然是原告,同时也成为反诉被告,需要回应被告提出的主张。如果原告没有履行这些程序义务,同样可能被录入缺席,严重时甚至会被作出缺席判决。

我们分三种情况讲一讲实务中的常见情形。

一、原告收到反诉后不答辩,可以申请缺席判决吗?

这是最简单、也最接近普通被告缺席的一种情况。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并没有规定只有“被告”才能缺席。按照Rule 55(a),只要一方负有回应对方请求的义务,却没有按规定进行诉答或者其他有效防御,就可能被录入缺席。

所以,被告提出反诉以后,原告就要以反诉被告的身份进行回应。如果答辩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既没有提交答辩,也没有提出有效的Rule 12动议,被告就可以申请录入缺席。

知识产权案件中已经有原告因此被作出缺席判决的实例。

在 Ultimate Home Protector Pans, Inc. v. Camco Manufacturing, Inc. 一案中,专利权人先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被告随后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产品不侵权、专利无效以及专利不可执行。专利权人没有回应反诉,书记员先录入缺席,被告随后申请缺席判决。法院最终通过缺席判决确认,被告产品不侵犯原告专利。

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规则很简单:卖家提出反诉以后,权利人如果完全不回应,同样可以对权利人启动缺席程序,并进一步申请缺席判决。

二、原告只对部分请求提出驳回动议,其他请求能否申请缺席?

第二种情况更麻烦一些。

美国联邦诉讼中,面对需要回应的诉状,最常见的两种做法是提交答辩(Answer),或者先提出驳回动议(Motion to Dismiss)要求法官驳回诉请。一般情况下,及时提出Rule 12驳回动议,会改变原来的答辩期限。如果法院驳回该动议,通常应在收到法院裁定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答辩。

但是在实务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比如被告提出五项反诉,原告针对其中三项提出驳回动议。对另外两项反诉,原告既没有提出驳回动议,也没有进行答辩。

那么,另外两项是否已经逾期,是否可以申请缺席?

这个问题早期存在判例分歧,但现在多数联邦法院的观点已经比较明确。

较早的 Gerlach v. Michigan Bell Telephone Co. 采取比较严格的观点。按照其思路,各项请求可以分别计算回应期限。原告只申请驳回其中三项,并不会自动延长另外两项的答辩时间;如果另外两项没有按期答辩,就可能发生缺席。

但后来的多数联邦法院没有采用这种做法。

在 Brocksopp Engineering, Inc. v. Bach-Simpson Ltd. 中,被告只针对部分请求提出驳回动议,却没有回答其他请求。书记员已经录入缺席,但法院后来把缺席撤销了。法院认为,一个及时提出的Rule 12动议通常会改变对整份诉状的答辩期限,而不是要求一方把同一份诉状拆开,一部分马上答辩,一部分等待驳回动议结果。

后来的不少法院采用了同样的观点,所以目前更主流的规则是:

一个及时提出的部分驳回动议,通常会延后整份诉状或者反诉的答辩期限,而不是只影响其中被要求驳回的几项请求。

开篇提到的我们在德州东区联邦法院的一起外观专利案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我们代表卖家提出专利无效、不侵权等反诉后,原告没有答辩,而是对部分反诉提出了驳回动议。我们随后申请缺席,书记员最终对原告在这两项反诉上录入了缺席。

但这类缺席往往更适合作为一种程序施压手段来看待。从录入缺席到真正的缺席判决,还有一系列法律障碍要解决。

三、原告打到一半不再参加诉讼,会有什么后果?

第三种情况更严重,也更接近真正取得缺席判决。

有些原告并不是从一开始就不回应,而是在诉讼进行一段时间以后逐渐停止参与。例如原来的律师退出后长期不聘请新律师,不回应法院命令,不参加证据披露,也不回应被告已经提出的反诉。

这时候,通常会同时出现两条程序线。一方面,原告自己的诉求可能因为没有继续推进诉讼(failure to prosecute)、违反法院命令或者其他严重的程序问题被驳回;另一方面,如果原告不再回应反诉,就可能被录入缺席,并进一步面对缺席判决。

2026年的 Hangzhou Yilin Technology Research Co., Ltd. v. Zero Technologies, LLC 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原告先起诉请求法院审查TTAB撤销其商标注册的决定,被告随后提出商标侵权反诉。案件进行过程中,原告没有回应反诉,对诉讼的参与也越来越消极。法院后来专门指出,原告没有实质参加Rule 26会议,并且看起来已经放弃继续推进自己的起诉,也放弃对反诉进行抗辩。

书记员因此对原告录入缺席,法院随后批准被告的缺席判决申请,同时将原告自己的起诉有偏见地驳回。最终,被告在商标侵权反诉上取得判决,获得超过600万美元赔偿和永久禁令。

这种案件与第二种情形有明显区别。部分驳回动议争议的核心,是该动议是否会同时延后其他诉请的答辩期限,本质上属于程序上的技术争议。而“打到一半消失”通常表现为持续、明显地停止参与诉讼。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要再主张自己并非故意缺席,或者存在充分理由撤销缺席,通常会更困难。

当然,即使如此,法院仍然不会机械地批准所有救济。

四、已经录入缺席,为什么还不一定能拿到缺席判决?

录入缺席和缺席判决是两个不同的程序阶段。Fifth Circuit在 New York Life Insurance Co. v. Brown 中明确区分了default、entry of default和default judgment。书记员录入缺席以后,被告还需要进一步请求法院对不侵权、专利无效、赔偿或者禁令等实体救济下达缺席判决。

即使对方已经缺席,法院也不会直接把反诉中的所有内容照单全收。Fifth Circuit在 Nishimatsu Construction Co. v. Houston National Bank 中确立的规则是:原告缺席以后,反诉中已经充分写明的事实,法院一般会视为成立;但法律结论仍然要由法院自己判断。后来 Wooten v. McDonald Transit Associates 又确认,缺席判决必须在诉状中有充分的实体基础。

知识产权案件中,这一点尤其重要。前面提到的 Ultimate Home Protector Pans 就没有因为专利权人已经缺席而把三项反诉全部判给被告。法院根据反诉中的事实作出了不侵权判决,却拒绝进一步宣告专利无效和不可执行。也就是说,在缺席判决中,不同请求最后可能得到不同结果。

另一方面,书记员录入的缺席本身还可能被撤销。根据Rule 55(c),法院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撤销缺席。Fifth Circuit通常考察缺席是否故意、撤销是否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以及缺席方是否提出了具有实质内容的抗辩;当事人发现缺席以后是否迅速采取行动,也可以纳入考虑。Lacy v. Sitel Corp. 同时强调,联邦法院总体上倾向于让案件按照实体争议解决,而不是仅仅因为程序期限失误作出缺席判决。

因此,原告完全不回应反诉、长期不再参加诉讼,与原告一直在参加案件、但对答辩期限存在真实程序争议,并不是同一种缺席。前一种情况下,故意缺席更容易成立;后一种情况下,原告通常会有更强的Rule 55(c)撤销理由。最终是否撤销,仍然要根据具体案件判断,不能只看书记员是否已经录入缺席。

五、对原告申请缺席,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有什么实际价值?

从上面三种情况可以看到,对原告申请缺席并不是一种单一的程序。

第一种,原告收到反诉以后完全不回应。 这是最标准的缺席,规则和普通被告缺席基本对称。

第二种,原告只对部分请求提出驳回动议。 这是最有争议的一种情况。现在多数法院认为,及时提出的部分驳回动议通常暂停整份诉状的答辩期限,因此即使取得缺席登记,也存在较大的撤销风险。

第三种,原告本来一直在打,后来停止参加诉讼。 如果这种不参与持续下去,被告不仅可能推动原告自己的诉请被驳回,还可能继续推动反诉进入缺席判决。

三种情况的战略价值也不同。第一种和第三种,更可能真正走到缺席判决。第二种很多时候首先体现为一种程序压力,即使最终未必能够维持缺席,也可能迫使一个已经不愿积极推进案件的原告重新投入律师资源、处理反诉,并重新评估继续拖着案件的成本。

如果原告任由第二种情况继续发展,最后停止参与诉讼,被告就更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反诉进入真正的缺席判决阶段。

我们认为,原告缺席问题的处理,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有特别的意义。

根据我们的实际诉讼经验,部分权利人的主要进攻集中在案件前期,希望借助TRO迅速实现产品下架、账户限制或者资金冻结。一旦前期禁令失败,原告把案件真正打到底的成本压力会显著增大。如果此时被告已经提出反诉,原告就不能简单地采用拖延战术来逼迫被告和解。如果原告消极应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被告同样可以利用Rule 55对原告提起缺席程序。至于它最终是一种施压工具,还是能够真正走到缺席判决,要看原告究竟属于上面的哪一种情况。

关于作者 / About the Authors

Richard Deng

Partner · LawMay P.C.

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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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Yi 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执业领域主要包括美国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跨境电商争议、产品责任纠纷及联邦上诉案件。Yi Yi 代理中国及其他国际客户处理专利侵权、商标及著作权争议、产品责任纠纷、临时限制令与初步禁令、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执法及其他跨境商事纠纷。

Yi Yi 经常协助客户应对临时限制令及初步禁令申请,挑战不当的管辖权主张,制定专利不侵权及无效抗辩,并协调中美两地的诉讼策略。Yi Yi 亦为跨境电商企业就知识产权执法、平台账户及商品链接争议、产品责任索赔及相关诉讼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Yi Yi 具备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加州中区、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德克萨斯东区、南区、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出庭经验(涵盖正式执业资格与临时出庭许可 Pro Hac Vice / PHV 两种形式)。Yi Yi 亦办理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申请事务,并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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