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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ights / 法律观察

消失的美金:我们如何在美国商标诉讼中追回客户因缺席判决被划走的资金

Counsel of Record

Hongchang Deng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Published

2026-09-11 · 10 min read

TL;DR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名中国跨境电商客户处理一起美国联邦 Schedule A 知识产权诉讼。客户此前没有及时出庭,美国法院已经作出缺席判决,电商平台随后根据判决将客户账户中的一笔大额资金划转给原告。

案件摘要: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名中国跨境电商客户处理一起美国联邦 Schedule A 知识产权诉讼。客户此前没有及时出庭,美国法院已经作出缺席判决,电商平台随后根据判决将客户账户中的一笔大额资金划转给原告。我们介入后提交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b) 动议,请求撤销缺席判决、解除禁令并返还资金。随着动议完成 briefing 并进入法院待决状态,原告的和解立场发生明显变化。案件最终以原告撤回对我方客户的全部诉请结束,客户拿回此前被划走的绝大部分资金。

本文对当事人、店铺、产品、法院、时间、金额及其他可能识别案件的信息均作了匿名化处理。法院最终因双方和解将我方 Rule 60(b) 动议作为 moot 处理,并未就我方提出的撤销缺席判决理由作出实体裁定。本文涉及送达、缺席程序及实体抗辩的内容,均为我方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并非法院最终认定。

钱不见了

对在跨境电商公司上班的人来说,最可怕的噩梦,莫过于早晨9点到公司打开电脑,发现自己负责运营的账户里的巨额美金突然消失不见。

客户发现问题,就是因为平台账户突然出现了一笔异常划款。

联系平台客服以后,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是根据美国法院判决执行的。

客户继续追问是什么案件、哪个法院、判决在哪里,平台能够提供的信息却非常有限。客户只好从这笔划款开始往回查,才发现自己几个月前就已经卷入了一起美国联邦诉讼,他们对此却一无所知。

原来,案件的起诉通知早就发送到了客户留给平台的通讯邮箱里。由于邮箱里充斥着大量物流、销售等可以直接从店铺后台查看的信息,因此客户和大多数跨境电商同行一样,并不会非常严密地监控这个邮箱里的每一封邮件。而原告此前已经取得了 TRO(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和 PI(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后来又申请了缺席判决。由于客户一直没有出庭,法院最终作出 default judgment,并授权依据判决从相关账户中划转资金。

也就是说,客户第一次真正意识到这场诉讼存在的时候,案件中几个最重要的节点都已经过去了。没有参加 TRO 和 PI 程序,没有提交答辩,缺席判决已经作出,连平台账户里的钱也已经被划到原告方的账户里。

跨境电商卖家在 TRO 阶段发现案件,情况虽然紧急,但至少很多事情还没有发生。账户里的资金可能被冻结,产品可能已经下架,但案件本身仍然处在早期。

这一次完全不同。客户找到我们的时候,判决已经执行,账户里的美金已经被划走了。

已经执行完毕的缺席判决,还能不能撤销?

我们接案以后,先把整个 docket 从头往回查。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b) 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法院解除已经作出的终局判决。但到了这一步,不能只是告诉法院一句“我之前不知道这个案件”。

为什么没有及时出庭,原告此前如何通知被告,客户什么时候第一次实际知道案件,知道以后采取行动是否迅速,以及案件如果恢复审理,被告有没有真正可以继续打下去的实体抗辩,这些问题都需要回答。

原告告诉法官的是:诉讼文件已经按照法院授权的方式,多次发送到与客户电商平台账户关联的邮箱。因此在原告看来,客户并非不知道诉讼存在,而是没有理会已经收到的通知。

客户描述的则是跨境电商经营中非常常见的另一种情况。

平台关联邮箱每天会收到大量订单通知、买家消息、发货更新、付款报告、平台公告和其他自动邮件,而店铺的实际运营主要又在 Seller Central 一类后台完成。客户此前没有意识到,这些日常邮件中夹杂着美国法院的诉讼通知,而案件已经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断向前推进。

但“邮箱里邮件太多,所以没看见”,当然不足以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庭理由。

我们需要把整个事实环境重新还原:邮箱平时如何使用,平台通知是什么状态,客户什么时候第一次发现异常,发现以后采取了什么行动,以及为什么直到资金已经被划走,才真正意识到美国诉讼已经发展到这个阶段。

与此同时,我们也开始检查缺席判决本身是如何取得的。

从送达到 Rule 55,我们重新检查缺席判决形成的全过程

在美国联邦诉讼中,entry of default 和 default judgment 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程序概念。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55 对 entry of default 和 default judgment 分别作出了规定。

我们检查 docket 后认为,本案缺席程序本身存在值得向法院提出的问题。除此以外,我们还对相关通知以及本案采用的电子送达方式,在实际情况下是否足以使境外卖家真正知悉诉讼提出了异议。

实体层面,我们也需要证明客户并不是一个“即使重打案件也没有任何东西可辩”的被告。也就是说,Rule 60(b) 阶段并不要求法院提前把整个侵权案件审完,但被告至少需要向法院展示,案件如果重打,我方客户有真正的实体层面的抗辩点。

完成调查和准备以后,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字很长的文件:

Motion to Vacate Default Judgment, Dissolve Injunction, and for Return of Funds pursuant to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60(b).

我们请求的不只是撤销缺席判决,还包括解除禁令,以及把已经依据缺席判决划走的资金返还回来。

原告随后提交 opposition,逐项反驳我方提出的程序、通知和 Rule 60(b) 理由。我们又提交 Reply。

至此,一个原本已经走到缺席判决执行阶段的案件,被重新摆回到了联邦法官面前。

角力

诉讼继续推进的同时,双方也开始谈判。

从原告的角度看,当时并没有太大的主动让步动力。

缺席判决已经取得,平台已经根据判决完成资金划转,沉甸甸的美金已经落入原告口袋。所以,对于一个已经把判决和钱同时拿在手里的原告来说,如果被告只是发几封邮件要求“少收一点”,很难真正改变它对案件的判断。

最初的谈判并不顺利。对方愿意返还一部分资金,但与我方客户可以接受的结果仍有很大距离。

我们没有接受,Rule 60(b) 动议继续推进。

双方完成 briefing 后,法院将我方动议置于待决状态,同时要求双方继续磋商。此后双方仍然未能解决案件,并分别向法院报告各自立场。

随后,法院作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动作:在审阅双方提交的材料后,法院认为继续安排和解会议已经没有太大意义,决定直接处理已经完成 briefing 的待决动议。

此时,原告面对的局面已经和几个月前不一样了。

此前,它面对的是一个没有出庭、已经被缺席判决、账户资金也已经划转的境外卖家。

现在,它面对的是一份已经完成全部 briefing、正式摆在法官面前等待裁定的 Rule 60(b) 动议。

如果法院决定 reopen the case,原告此前已经取得的缺席判决,以及建立在这份判决之上的执行结果,都将面临新的不确定性。

法院释放出准备裁定的信号以后不久,原告的谈判立场发生了明显变化。

原告撤退

法院明确准备处理 Rule 60(b) 动议以后,原告终于大幅让步。原告撤回了对我方客户的全部诉请,并直接返还了此前划走的绝大部分资金。

法院最终没有对 Rule 60(b) 动议作出实体判断。但当双方的事实和法律争议已经完整摆到法官面前,而且法院明确准备作出裁定以后,原告继续维持缺席判决的风险已经和最初完全不同。

这也是诉讼和普通商业谈判很不一样的地方。

钱已经被划走,不等于案件已经结束

跨境卖家发现美国诉讼的时间点并不一样。

有人刚收到投诉就开始找律师;有人直到平台执行 TRO、产品下架或者资金被冻结以后才意识到出了问题;还有一些卖家,是在法院已经作出 default judgment 以后才第一次真正知道案件存在。

本案甚至更晚。客户找到我们时,缺席判决已经作出,平台已经执行,钱已经离开账户。

站在那个时间点往回看,当然可以找到很多“如果早一点”。

如果早一点看到诉讼邮件,可以正常出庭;如果早一点知道 TRO,可以参加禁令程序;如果早一点发现缺席申请,也可以在判决作出以前处理。

但律师接手案件的时候,没有办法重新选择客户在哪一天发现问题。

我们只能面对当时已经发生的一切。

于是,重新查 docket,重新看送达,重新检查缺席程序,寻找 Rule 60(b) 的空间,把客户的实体抗辩重新摆上桌,然后让法院真正有机会决定,这份缺席判决是否应该继续存在。最终,虽然法院没有作出那份裁定,但原告选择了撤诉,客户拿回了被划走的绝大部分资金。

这是一个 happy ending.

本文所载案件结果均为真实发生之具体案例,仅供参考。案件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因人因案而异,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结果,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之任何保证或承诺。

承办律师 / Counsel of Record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承办律所,由 Richard Deng 律师(Hongchang Deng,CA Bar No. 354529)主持代理本案全程诉讼程序。

Richard Deng

Partner · LawMay P.C.

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 · 跨境工贸与电商争议 · 电子烟与 FDA 监管 · 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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