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 法律观察
美国第七巡回法院:Schedule A案件对中国卖家"电邮送达"不符合海牙公约
Author
Hongchang Deng · 邓宏昌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Yi Yi · 易伊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Published
5 天前 · 5 min read
TL;DR
2026年5月29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一份值得跨境电商卖家关注的判决。对于曾在美国Schedule A诉讼中被起诉、店铺链接被冻结,或账户资金被划扣的中国卖家而言,该判决可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2026年5月29日,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了一份值得跨境电商卖家关注的判决。对于曾在美国Schedule A诉讼中被起诉、店铺链接被冻结,或账户资金被划扣的中国卖家而言,该判决可能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 判决的核心结论是: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情况下,原告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位于中国的被告送达诉讼文件,不符合公约要求。换言之,长期以来在部分Schedule A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电邮送达"做法,至少在第七巡回辖区内,已受到上诉法院的明确限制。判决发布后,伊利诺伊州北区已有法官在其他案件中据此驳回类似申请。 本文依次梳理:该案的基本经过;第七巡回对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分析及其保留的关键前提;判决发布后下级法院的适用情况;以及该判决对正在应诉或已被缺席判决的中国卖家的潜在影响。 一、案件背景:从电邮送达到缺席判决 以下事实均依第七巡回判决书及一审裁定记载。 本案为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Ltd.,第七巡回案号No. 25-2205,地区法院案号为伊利诺伊州北区No. 24-cv-01636(Sharon Johnson Coleman法官)。 原告Kangol是一家以袋鼠图形商标知名的服饰品牌。2024年2月,Kangol在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多名电商卖家列为被告,主张商标侵权、假冒等权利请求。据原告起诉状,被告多数位于中国,其中包括杭州川越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 该案采用了典型的Schedule A诉讼模式:原告将多个被告列入随诉状提交的附表,同时申请临时禁令,并请求法院允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原告在申请中主张,被告通过线上平台经营,真实身份和地址难以确认。地区法院批准了相关申请。同年4月,原告向杭州川越发送电子邮件,其中包含起诉状、临时禁令和传票等文件的链接。 据判决记载,杭州川越在收到邮件当天即联系原告进行和解谈判,此后谈判持续数月,期间杭州川越实际知悉该诉讼的存在,但其始终未正式出庭应诉。 2024年5月,地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命令第三方将卖家相关资金交付原告,用于清偿判决金额。2025年初,原告从杭州川越的亚马逊账户中划走部分款项。 资金被划扣后,杭州川越正式出庭,申请撤销缺席判决,主要理由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对位于中国的被告不得以电子邮件方式完成送达,故本案送达无效,缺席判决亦应相应撤销。地区法院驳回了该申请,认为公约并不排除在中国进行电子邮件送达。 杭州川越随后上诉。第七巡回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断。 二、第七巡回的法律分析:电子邮件送达不在公约允许范围内 据判决书,第七巡回的分析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海牙送达公约》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美国和中国均为公约缔约国。根据美国最高法院既有判例,只要公约适用,诉讼文件的境外送达即须按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法院不得另行创设或许可公约以外的送达方式。 其次,公约文本并未授权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原告能够依赖的最接近条款,是公约第10条第a项,即允许通过"邮政渠道"向境外送达司法文书;但该条款本身亦以目的国未提出反对为前提。 第三,中国已对公约第10条所列送达方式明确提出反对,且具有公开、正式的官方记录。因此,即便将电子邮件类比为某种"邮政渠道",由于中国已反对第10条,该路径在中国亦无法成立。 据此,第七巡回认为: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前提下,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诉讼文件,不符合公约要求;相应地,若缺席判决建立在无效送达基础之上,该判决本身也可能存在可撤销甚至无效的问题。 原告另主张,杭州川越在收到邮件后长期参与和解谈判,却迟至十个月后才提出送达异议,已属不及时。第七巡回未接受该抗辩。 法院认为,参与和解谈判并不当然构成对送达异议的放弃;同时,依据美国最高法院2026年的新近判例,缺席判决被告可以在原告实际启动执行、划扣资金之后,再申请撤销缺席判决。判决记载,杭州川越在资金被划扣后约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不构成迟延。 三、判决留下的关键问题:被告地址是否"已知" 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巡回并未宣布所有针对中国被告的电子邮件送达一概无效。判决保留了一个重要前提:只有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时,电子邮件送达才受上述限
制。 根据公约第1条,公约适用于需要向境外送达司法或司法外文书、且受送达人地址已知的情形;相反,如果受送达人地址确实不明,公约即不适用。在该情况下,美国法院仍可能依国内程序规则允许电子邮件等替代送达方式。 这也成为原告在发回重审后仍可主张的重点。据判决记载,原告主张,其曾对杭州川越的地址进行调查,但查得的地址相互矛盾,部分显示为"露天市场摊位",故应认定杭州川越地址不明;杭州川越则主张,其公司地址真实、明确,可通过公开渠道查得。 第七巡回认为,地区法院此前并未充分审查原告是否已尽到合理勤勉的地址查找义务,而是直接认定电子邮件送达可行;该问题应发回地区法院进一步审理。换言之,本案下一阶段的核心争点,将不再只是"电子邮件送达本身是否可行",而是原告是否经合理调查仍无法确定被告地址。
关于作者 / About the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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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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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伊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执业领域主要包括美国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跨境电商争议、产品责任纠纷及联邦上诉案件。易伊代理中国及其他国际客户处理专利侵权、商标及著作权争议、产品责任纠纷、临时限制令与初步禁令、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执法及其他跨境商事纠纷。
易伊经常协助客户应对临时限制令及初步禁令申请,挑战不当的管辖权主张,制定专利不侵权及无效抗辩,并协调中美两地的诉讼策略。易伊亦为跨境电商企业就知识产权执法、平台账户及商品链接争议、产品责任索赔及相关诉讼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易伊具备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加州中区、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德克萨斯东区、南区、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出庭经验(涵盖正式执业资格与临时出庭许可 Pro Hac Vice / PHV 两种形式)。易伊亦办理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申请事务,并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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