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 法律观察
从平台投诉下架到强制恢复上架:Yiwu Jieya v. Xu案中的DJ与反向
Counsel of Record
Hongchang Deng · 邓宏昌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Yi Yi · 易伊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Published
2026-07-20 · 15 min read
TL;DR
当专利权人通过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提交侵权投诉并导致产品下架后,被投诉卖家通常会尝试两条路径:继续通过平台内部程序申诉,或者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专利无效的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即通常所称的 DJ 诉讼。
当专利权人通过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提交侵权投诉并导致产品下架后,被投诉卖家通常会尝试两条路径:继续通过平台内部程序申诉,或者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专利无效的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即通常所称的 DJ 诉讼。
但 DJ 诉讼本身不会自动恢复链接。
卖家即使已经提交起诉状,平台仍可能继续维持下架,等待投诉人主动撤回,或者等待法院作出进一步裁判。由此产生一个更困难的问题:
在 DJ 诉讼初期,被投诉卖家能否请求法院签发临时限制令,命令专利权人撤回平台投诉,并禁止其继续基于同一专利采取类似措施?
Yiwu Jieya E-Commerce Co. Ltd. v. Xu 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样本。
在该案中,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在被告出庭反对后批准了原告的临时限制令申请,要求被告在24小时内撤回针对原告亚马逊产品的专利投诉。法院随后又签发初步禁令,继续维持同类救济。
LawMay P.C.代理本案原告取得了上述TRO及后续初步禁令。鉴于案件尚未结束,我们此前未对案件作专门介绍。近期,该案受到中文法律及跨境电商行业平台关注,并被作为"DJ诉讼+反向TRO"的实践案例转载。借此机会,本文将从代理律师的角度,分析公开报道尚未充分展开的证明问题,以及本案对反向TRO实践边界的启示。
反向TRO真正困难的地方,在于申请人需要在专利有效性推定和临时禁令证明标准之下,建立一套足以支持法院立即介入的论证结构。
一、从"辅助申诉"到"司法救济":DJ诉讼目标的转变
本案最初并非由我们代理。
客户的亚马逊产品因一项美国发明专利投诉被移除。客户随后聘请律师提起DJ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产品不侵权,或者确认涉案专利无效。
在申诉策略上,一种常见的思路是:将已经立案的DJ诉讼连同不侵权分析一并提交给亚马逊,以增强平台申诉的说服力。其背后的考虑是,卖家既然已经把争议正式提交给美国联邦法院,平台或许会更认真地对待卖家的不侵权主张。
不过,从实践来看,这一路径的效果往往有限。一份起诉状能够说明原告已经提出相关法律主张,但尚不能说明法院已经对这些主张作出认定。对平台而言,"案件已经立案"与"法院已认定专利无效或产品不侵权"之间仍存在距离,因此平台通常不会仅凭立案本身改变下架决定。
在我们介入时,产品仍处于下架状态,链接排名、客户流量、销售窗口和库存价值也在持续承压。基于这一情况,有必要对诉讼目标重新加以界定。
二、为反向TRO重构起诉状
反向TRO并不是在一份普通DJ起诉状之后简单增加一项动议。
申请临时限制令,需要原告证明其在实体主张上具有足够的胜诉可能性,并证明如果法院不及时介入,将遭受无法通过事后金钱赔偿充分弥补的损害。
我们介入后,首先重写了起诉状,并围绕紧急禁令重新组织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结构。
明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现实、具体且可由联邦法院审理的专利争议;
完整呈现专利投诉、产品下架及平台申诉失败的过程;
将专利无效和产品不侵权组织成相互支撑的实体论证;
说明平台下架正在造成持续、递增且难以逆转的经营损害;
提出法院能够直接执行的具体救济,包括要求投诉人撤回投诉并停止继续提交相关投诉。
DJ诉讼提供了进入联邦法院的程序载体。经过重构的起诉状,则为反向TRO提供了事实和法律基础。
三、反向TRO为何不是传统专利禁令的简单镜像
跨境卖家通常更熟悉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的TRO。
在传统跨境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申请TRO,通常是为了冻结资金、限制销售、保存证据,或者要求亚马逊等平台采取临时措施。
其基本方向是:权利人请求法院限制被控侵权卖家的经营行为。
反向TRO的方向相反:遭受平台投诉和产品下架的卖家请求法院限制投诉人的行为,并命令其撤回平台投诉。
在本案中,我们请求法院:
命令被告撤回针对原告相关亚马逊产品的专利投诉;
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基于同一专利向亚马逊或其他平台提交类似投诉。
法院没有在无通知状态下直接签发禁令,而是要求被告回应。被告提交反对意见后,原告提交回复,法院随后批准TRO。
表面上看,反向TRO只是将传统TRO的方向倒转。但在实践中,两者并不对称。
法院在正向TRO中考虑是否应当暂时限制一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在反向TRO中,法院需要考虑是否应当在案件初期限制一名表面上拥有有效专利的权利人继续行使平台投诉权。
专利依法享有有效性推定;
法院通常不愿在事实尚未充分查明时过早限制权利人维权;
平台投诉属于私人平台治理机制的一部分,法院会谨慎评估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禁令必须足够具体,同时不能过度限制权利人的合法诉讼和维权活动。
这些差异决定了,传统专利禁令规则不能被机械套用于反向TRO。
四、证明门槛的倒置:Substantial Question如何反过来阻止救济
反向TRO最困难的地方之一,在于传统专利禁令规则在双方角色互换以后,会对被投诉卖家产生相反的作用。
在通常由专利权人申请的TRO或初步禁令中,专利权人必须证明其在专利有效性和侵权主张上具有胜诉可能性。被控侵权方往往不需要在禁令阶段最终证明专利无效或者产品不侵权。只要其能够对专利有效性或侵权问题提出一个足够实质的疑问,也就是一个 substantial question,便可能使专利权人无法完成胜诉可能性的证明。
反向TRO中的诉讼位置恰好倒转。
被投诉卖家成为禁令申请人,必须主动证明其无效或不侵权理论具有足够的胜诉可能性。卖家仅仅证明专利有效性存在瑕疵,或者产品可能不侵权,通常并不足以支持法院命令权利人撤回投诉。
与此同时,权利人只要对卖家的无效或不侵权理论提出足够实质的疑问,使法院认为相关问题仍需通过证据开示、专家意见或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卖家就可能无法完成胜诉可能性的证明。
因此,substantial question在双方角色倒置以后,会产生近似的反向效果:
在正向TRO 中,被控侵权方只需对专利有效性或者侵权提出一个 substantial question,就可能阻止专利权人取得禁令。
在反向TRO中,被投诉卖家作为禁令申请人,需要主动证明专利无效或者产品不侵权具有足够的胜诉可能性,而不仅是对专利有效性或者侵权提出一个 substantial question;相反,权利人只要对卖家的无效或不侵权理论提出足够实质的疑问,就可能阻止反向TRO的签发。
在专利依法享有有效性推定的前提下,这种证明负担尤其沉重。
申请人需要在尚未完成证据开示和专家程序时,主动证明专利无效或产品不侵权具有足够的胜诉可能性。只要法院认为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审理,反向TRO就可能无法签发。
因此,申请人需要构造一套更具约束力的论证,尽可能压缩权利人仅凭另一种合理解释便将案件重新推回普通事实争议的空间。
Jieya案中的核心诉讼设计,正是为了解决这一证明难题。
五、Jieya案中的"有效性—侵权两难结构"
本案存在一个关键事实:在涉案专利的有效申请日前,市场上已经公开销售与当前被投诉产品相同的产品。
这一事实首先为专利无效主张提供了重要基础。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该在先销售构成适用法律下的在先技术,并且在先产品体现了相关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制,该证据可能为专利无效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但在反向TRO阶段,仅仅证明相同产品早于涉案专利存在,通常仍不足以当然建立胜诉可能性。专利依法享有有效性推定,权利人仍可围绕销售时间、公开程度、产品是否确实相同、证据可靠性以及在先产品是否包含全部权利要求限制提出争议。只要法院认为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查明,单独依赖在先销售的无效理论就可能难以支持紧急禁令。
与此同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已明确指出,被控产品仅仅实施在先技术,并不能当然构成字面不侵权抗辩。字面侵权仍应通过比较经解释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产品来判断;被控产品与在先技术之间的关系,通常涉及专利有效性问题。See Tate Access Floors, Inc. v. Interface Architectural Resources, Inc., 279 F.3d 1357(Fed. Cir. 2002); Baxter Healthcare Corp. v. Spectramed, Inc., 49 F.3d 1575 (Fed. Cir. 1995).
这一规则对反向TRO尤其重要。申请人不能仅凭"相同产品早于专利存在",直接得出当前产品不侵权的结论。为了在TRO阶段建立更有约束力的胜诉可能性论证,我们进一步将在先销售与专利权人当前的侵权立场锁定在同一产品和同一权利范围之下。
如果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足以覆盖早已公开销售的相同产品,那么该在先销售将直接威胁专利有效性。
如果该在先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当前受到投诉的相同产品也不应构成侵权。
如果专利权人坚持权利要求覆盖原告产品,这一立场会强化其侵权主张,却会使在先销售成为专利有效性的直接障碍;如果其缩小专利保护范围以避开在先销售,则会同时削弱其针对当前产品提出的侵权指控。
这一结构不要求法院在TRO阶段完成一场完整的专利无效审判。它要求专利权人对同一产品和同一权利范围采取一致立场,并解释:
为什么同一产品在判断侵权时落入专利范围,而在判断在先销售时又不落入专利范围?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已证明其在专利无效或产品不侵权主张上具有胜诉可能性。
该两难结构的价值,在于它将无效与不侵权从两项彼此独立、容易分别陷入事实争议的理论,转化为一套相互约束的权利范围一致性分析,从而减少权利人仅凭制造争议便阻止紧急救济的空间。
六、平台下架损害为何难以用金钱补偿
即使申请人能够证明胜诉可能性,反向TRO仍然需要解决不可弥补损害问题。
法院必须判断,为什么卖家不能等待案件最终判决,再通过金钱赔偿解决损失。
成熟的平台链接并不只代表当前销售额。它通常还包含长期积累的搜索排名、用户评价、点击率、转化率、广告数据、客户入口、平台权重和市场位置。
产品一旦下架,这些资产会持续退化:
- 搜索排名不断下降;
- 广告和自然流量中断;
- 原有客户转向竞争产品;
- 旺季和销售窗口无法重来;
- 库存继续产生仓储和处置压力;
- 即使链接以后恢复,也未必能够回到下架前的位置。
这些损害具有累积性和路径依赖,事后难以可靠量化或恢复,因此不能被简单归类为可由利润损失赔偿的纯经济损害。
在Jieya案中,我们将平台经营中的实际损害转化为联邦禁令法可以识别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所面临的客户流失、市场地位受损及相关经营损害构成不可弥补损害,并在未要求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签发TRO。
七、反向TRO仍处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阶段
Yiwu Jieya v. Xu 是目前受到较多公开关注的一起案件,但并不是我们第一次运用"DJ诉讼+反向TRO"。
在Jieya案以前,我们已经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和华盛顿西区的其他案件中取得过反向TRO和PI救济,帮助跨境卖家恢复产品链接。
这些案件使我们逐渐确认,DJ诉讼的功能远不止取得一份最终的不侵权或专利无效判决。
在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场景中,DJ诉讼还可以将一项由平台投诉机制触发的经营限制,转化为联邦法院可以审查的知识产权争议,并在损害进一步扩大以前承载紧急司法救济。
但是,既有成功案例并不意味着反向TRO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稳定或低门槛的救济工具。现实中,法院对这类申请仍然保持高度谨慎。
一方面,反向TRO要求法院在案件初期限制权利人的平台投诉行为,而涉案专利依法享有有效性推定。法院需要避免在事实尚未充分查明时过早限制权利人的合法维权活动,也需要审慎处理司法程序与私人平台治理之间的边界。
另一方面,反向TRO往往同时涉及联邦法院管辖权、送达、担保、禁令范围、平台程序是否充分,以及不可弥补损害是否具体且持续等问题。任何一个环节不足,都可能导致申请失败。
Jieya案中的"要么专利无效,要么产品不侵权"结构,能够显著压缩权利人制造争议的空间。但现实中,并非每一项专利、每一款产品和每一组在先证据,都能形成同样封闭的两难结构。
在缺乏这种特殊事实基础的案件中,申请人通常只能分别论证专利无效或产品不侵权。权利人则可以从权利要求解释、在先技术适用、产品比对、证据真实性或法律效果等多个角度提出争议。只要法院认为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查明,反向TRO就很难在诉讼初期获得支持。
因此,反向TRO已经展现出重要的救济价值,但其适用边界、证明方法和审查标准仍有待更多案件继续发展。
Jieya案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论证结构,但不构成可以普遍复制的公式。
八、结语:从请求平台相信,到要求权利人在法院证明
平台知识产权投诉长期存在一种结构性不对称。
投诉人通常只需向平台提交权利信息和侵权主张,卖家则需要反复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即使卖家提交了律师意见、技术分析或者DJ起诉状,链接是否恢复,仍可能取决于平台或者投诉人是否接受这些材料。
反向TRO改变了争议发生的位置。
卖家不再只是请求平台接受其不侵权报告,而是将专利有效性、侵权依据以及平台下架是否应当继续维持等问题提交联邦法院审查。
"DJ诉讼+反向TRO"的意义,在于改变争议由谁推动、专利权人的侵权与有效性立场在何种程序中接受审查,以及当经营损害继续扩大时,卖家能否请求法院立即介入。
它不会消除知识产权争议,也不会让联邦法院替代平台处理每一次投诉。
Yiwu Jieya v. Xu目前仍在进行中。
我们感谢同行对本案的关注和认可,也期待未来有更多案件继续发展反向TRO的理论边界,使跨境卖家在面对缺乏充分依据的知识产权投诉时,拥有更加成熟、有效的司法救济路径。
案件信息
- 案件名称:Yiwu Jieya E-Commerce Co. Ltd. v. Liang Xu et al.
- 案号:2:25-cv-01595-LK
- 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Washington
- 原告代理律师: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介绍公开案件及一般法律问题,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案件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法院裁量,既往结果不代表未来案件将取得相同结果。
承办律师 / Counsel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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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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