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 法律观察
加州Prop 65法案与消费欺诈诉讼高发,如何应对
Author
Hongchang Deng · 邓宏昌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Published
2026-07-20 · 12 min read
TL;DR
近期,我们接触到的多家出海企业,已经收到加州Proposition 65六十天违法通知。有的是现有客户,有的是收到通知后前来咨询的企业。
近期,我们接触到的多家出海企业,已经收到加州Proposition 65六十天违法通知。有的是现有客户,有的是收到通知后前来咨询的企业。
这类通知正在给企业经营和Amazon平台运营带来现实风险。
收到六十天通知,不等于企业已经被法院认定违法。但它也不是一封可以交给业务人员简单回复的普通律师函。企业需要尽快确认:对方购买了什么产品,实验室检出了哪种物质,检测结果能否与相关标准比较,以及企业是否真正负有警示义务。
目前常见的涉案物质不只有PFAS。PFAS是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的统称,因为在环境中很难分解,媒体常称其为“ 永久化学物质” 。它不是一种化合物,而是包含近15000种化合物的一大类物质,不同PFAS的用途、风险和监管状态并不相同。
DEHP,即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也经常出现在消费品检测和Prop 65通知中。化妆品、户外用品、塑料制品、食品接触材料及其他日用消费品,都可能进入检测范围。
加州还有另一条并行的索赔路径。
原告不一定直接依据Prop 65起诉,也可能把“产品含有化学物质但未向消费者披露”写成消费者欺诈,进而提起消费者集体诉讼。常见诉由包括加州《消费者法律救济法》(CLRA)、《不正当竞争法》(UCL)、欺诈性隐瞒和保证违约。
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同,但都会回到几个具体问题:产品中究竟有什么物质?含量是多少?消费者会受到多大暴露?送检样品能否代表涉案产品?企业是否负有警示或者披露义务?
下面这宗案件,由我在此前执业期间担任被告方主办律师。它虽然不是直接依据Prop 65提起的诉讼,但与Prop 65案件面对的是同一类核心问题:具体化学物质、暴露水平和披露义务。这个案件也说明,企业面对Prop 65通知或消费者欺诈集体诉讼,不应只做被动回应。尽早核查检测证据,在动议阶段提出主动而有针对性的反驳,才有机会把案件控制在费用和风险相对可控的阶段。
原告称产品含160 ppb的PFAS
案件于2024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立案。
被告是我方客户,一家在美国销售消费品的企业。两名加州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由一家长期办理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美国律所代理。
原告划定了全美购买者集体和加州购买者子集体,依据《集体诉讼公平法》主张联邦管辖,并称争议金额超过500万美元。
原告提出四项诉由:违反CLRA、违反UCL、欺诈性隐瞒,以及违反《统一商法典》第2-314条规定的默示适销保证。
四项诉由围绕同一个事实主张展开:涉案产品中的液体含有PFAS,企业却没有向消费者披露。
起诉状称,原告律师委托实验室检测产品,得到“160 ppb的PFAS” 结果。原告又称,这一结果“超过EPA每日口服暴露限值320倍”。为了说明160 ppb很高,起诉状还引用一项羽衣甘蓝研究,称研究人员在羽衣甘蓝中发现0.25 ppb的PFAS时已经感到震惊。
整份起诉状引用了白宫声明、EPA文件、媒体报道和二十多个脚注。数字、倍数和政府文件放在一起,很容易让人直接得出“严重超标”的结论。
我们没有停在这个结论上,而是把原告引用的材料逐项调出来核对。
160 ppb究竟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实验室究竟检出了什么。
PFAS包含近15000种化合物。不同PFAS的化学结构、用途和毒理资料并不相同。部分PFAS受到严格监管,也有部分PFAS经FDA批准用于特定食品接触材料。
因此,“检出PFAS”只是调查的起点。要进一步主张产品存在未披露的健康风险,至少要说明检出了什么。
本案起诉状没有说明160 ppb对应哪一种PFAS,也没有说明送检样品与两名原告购买产品之间的关系。
具体检测方法、样品流转和实验室底稿可以在证据开示阶段查明。但在起诉阶段,原告至少需要陈述足够事实,使法院能够合理判断:检测结果所涉及的具体物质是否具有其主张的风险,以及该结果为何能够代表两名原告购买的产品。
这不等于实验室一定没有检出PFAS 。问题在于,仅凭起诉状中的“160 ppb PFAS”,无法判断这个数字对应哪一种或者哪一组物质。
“超过320倍”是怎么得出的
第二个问题,是160 ppb与EPA标准能否直接比较。
原告引用的EPA文件提供的是口服参考剂量,即RfD,单位为毫克/千克体重/天。它衡量的是一个人按照体重计算的每日摄入剂量。
160 ppb衡量的则是产品中物质的静态浓度。
一个是剂量,一个是浓度。两者不能直接相除。
如果要从产品中的静态浓度推导人体每日暴露剂量,中间至少需要一套暴露评估,包括使用频率、单次接触量、暴露途径和人体吸收率。
原告没有提供这些数据,也没有给出转换模型。
所以,我方提出的不是“160 ppb一定安全”。我方提出的是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在没有暴露评估的情况下,如何从产品中的静态浓度,得出“超过EPA每日口服暴露限值320倍”的结论?
继续核查后,我们还发现,单位错配不是全部问题。
原告引用的EPA口服参考剂量,只针对全氟丙酸,即PFPrA这一种化合物。但起诉状没有主张涉案产品中检出了PFPrA。
原告采用的第二个比较基准,是一项羽衣甘蓝PFAS检测研究。我们核对研究列出的化合物后发现,其中没有PFPrA。
也就是说,第一个比较基准针对PFPrA,第二个比较基准涉及另一组PFAS,两者并不是同一种物质。它们却被同时用来与同一个“160 ppb”比较。
更重要的是,起诉状始终没有说明160 ppb本身对应什么:是某一种PFAS,是多种目标PFAS的合计,还是其他检测指标。
具体化合物没有对应,单位没有换算,暴露路径也没有建立,“320倍”就缺少必要的中间论证。
加州北区法院在此前的Bullard v. Costco Wholesale Corp. 一案中处理过相似问题。法院指出:“PFAS”不是一个可以自动打开联邦诉讼大门的咒语。
我方把这句话放在了驳回动议开头。
本案对Prop 65诉讼以及消费者欺诈诉讼的启示
本案起诉状确实指控产品没有PFAS警示。
两名原告称,他们购买产品前没有看到产品含PFAS的警示;起诉状也主张,被告没有在包装、网站和营销材料中披露PFAS。
但这不是Prop 65诉讼。
原告没有依据Prop 65提出请求,也没有发送Prop 65六十天通知。其诉前通知是依据Cal. Civ. Code §1782(a)发送的CLRA函件。最终提出的诉由,是CLRA、UCL、欺诈性隐瞒和默示适销保证违约。
Prop 65围绕列管化学物质、暴露水平和警示义务展开。消费者欺诈诉讼则可能主张,即使没有直接违反Prop 65,企业未披露产品含有某种物质,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路径不同,证据却有交叉。
在我方提交动议时,加州Prop 65 清单中与本案争议有关的PFAS 列管对象包括PFOA、PFOS和PFNA。原告没有主张实验室检出了其中任何一种,也没有说明检出的是其他哪一种PFAS。
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的全部请求必然失败。但它使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如果具体化合物都没有指明,应当依据什么判断企业负有披露义务,又应当依据什么判断消费者受到的暴露构成实质风险?
本案说明,加州化学物质索赔已经不限于传统的Prop 65六十天通知。同一份检测结果,可能被用于不同的法律路径。企业不能只问“这是不是Prop 65案件”,还要问“对方实际主张的物质、暴露和损害是什么”。
我方提交了三份动议
2024年5月,原告发出第一封CLRA诉前函。2024年10月正式起诉,11月提交修改起诉状。
2025年4月3日,我方提交驳回动议。4月15日,又提交剔除动议和澄清动议。三份动议安排在同一个听证日处理。
第一份是驳回动议。
在驳回动议中,我方把“超过EPA限值320倍”作为重点。160 ppb是产品中物质的静态浓度,EPA的口服参考剂量则以毫克/千克体重/天计算。没有使用频率、接触量和吸收率等暴露数据,两者不能直接比较。起诉状也没有说明检出的是哪一种PFAS。
基于这些问题,我方依据FRCP 12(b)(1) 质疑原告是否充分陈述了具体损害,依据12(b)(6)主张四项请求缺少成立所需的事实基础,并依据Rule 9(b)指出,欺诈类请求没有具体说明谁在何时、以什么方式作出了什么误导性陈述。
第二份是剔除动议。
我方依据FRCP 12(f),把拟剔除的内容逐项列成表格,包括成段的背景材料、全部脚注、产品图片,以及“实质近似产品”等模糊表述。
这份动议的重点不是否认PFAS可能带来健康风险,而是要求诉状回到本案事实:什么产品、什么化合物、什么陈述,以及两名原告受到什么损害。
第三份是澄清动议。
我方依据FRCP 12(e),要求原告就14个问题作出更明确的陈述。其中包括:每一项诉由所依据的PFAS具体类型或化学式是什么,“实质近似产品”包括哪些产品,集体期间是什么,以及欺诈性陈述由谁、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作出。
三份动议处理的是三个不同层次。
驳回动议挑战请求能否成立;剔除动议处理与具体请求缺少关联的内容;澄清动议要求原告把无法合理答辩的模糊之处写清楚。
这样处理的目的,是在证据开示开始前,把诉状中的法律问题、证据问题和范围问题分别摆到法院面前。
案件停在证据开示之前
三份动议原定于2025年5月20日合并听证。听证前,双方达成令客户满意的和解。5月27日,原告对我方客户撤诉,并注明with prejudice。
案件至此结束,没有进入证据开示。
这一点对企业很实际。
证据开示通常是消费者集体诉讼中费用最难控制、商业信息暴露风险最高的阶段。企业可能需要处理产品配方、供应链文件、销售数据、内部沟通和电子资料。即使最终胜诉,过程本身也可能付出很高成本。
本案的应诉策略很明确:在进入证据开示前,先把原告的检测主张逐项核对,再通过三份动议,把具体化合物、暴露计算和诉状中的关键缺陷摆到法院面前,争取尽早控制案件成本和风险。
收到六十天通知,先做什么
收到Prop 65六十天通知或者CLRA诉前函,不能不理,也不宜只看到化学物质名称就立即谈金额。
第一,区分法律路径。Prop 65六十天通知、CLRA通知和已经提交的联邦集体诉讼,程序要求不同,不能混在一起处理。
第二,核查具体物质。对方说的是DEHP 、PFOA 、PFOS 、PFNA ,还是笼统的PFAS?实验室检测的是具体化合物、目标物质合计,还是替代指标?
第三,核查样品。涉案产品与企业实际销售的产品能否对应?型号、批次和供应商是否一致?
第四,核查单位和暴露。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浓度,不等于消费者每日实际暴露剂量。比较之前,要先看单位是否一致,中间是否有可靠的暴露分析。
第五,建立企业自己的检测底档。PFAS、DEHP、其他邻苯二甲酸酯、重金属及与具体品类有关的列管物质,都应结合材料、配方和供应链情况进行检测。报告要能够对应具体产品、批次和供应商,不能只保留一份无法追溯的通用报告。
第六,重新检查Prop 65警示。企业应结合具体列管物质、暴露水平、销售渠道和现行警示格式,判断是否以及如何提供警示。警示标签不是可以随意套用的万能答案。
应诉也不等于一定打到庭审。很多消费者集体诉讼的重要决策点,都发生在动议阶段和证据开示之前。企业真正需要的,是尽早判断对方证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再决定是回复、整改、谈判还是应诉。
面对一封Prop 65六十天通知,或者一份写着“160 ppb”“320倍”和“永久化学物质”的起诉状,企业既不能假装没有风险,也不必先接受对方给出的结论。
先问清楚:检测了什么,单位能不能比较,暴露是否达到法律标准,警示义务从哪里产生。
这些问题,往往决定了案件真正的价值。
本文作者邓宏昌律师在此前执业期间担任本案被告方主办律师。
邓宏昌,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加州执业。
本文基于公开法庭记录撰写,不构成法律意见。
关于作者 / About the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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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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