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 Skip to main content
LAWMAY路迈

Insights / 法律观察

自己的原创图出现在别人的美国版权登记里?我们如何在美国版权诉讼中反击原告“原创证据”

Counsel of Record

Hongchang Deng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Published

2026-09-06 · 18 min read

TL;DR

LawMay代理一名跨境电商卖家应诉美国联邦版权诉讼。原告取得TRO(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后,我们发现其版权登记中的多张图片,与我方客户此前形成并用于Amazon销售的产品照片一致;此后,原告为证明自己创作在先,又提交所谓历史研发记录,其中多张图片被我

案件摘要: LawMay代理一名跨境电商卖家应诉美国联邦版权诉讼。原告取得TRO(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后,我们发现其版权登记中的多张图片,与我方客户此前形成并用于Amazon销售的产品照片一致;此后,原告为证明自己创作在先,又提交所谓历史研发记录,其中多张图片被我们追溯至我方客户Amazon产品后来出现的买家评论。我们提交PI反对意见后,原告撤回对我方客户的全部诉请;此后又连续对其他被告撤诉,法院最终驳回preliminary injunction(初步禁令,PI)并解除TRO。

两千多年前,《左传》记载过一件小事。

邾国大夫黑肱带着一块土地叛逃到鲁国。以他的身份,本来未必值得《春秋》留下姓名;但正因为他带地叛君,《春秋》反而把他的名字明确记了下来。

《左传》因此发了一段议论:有些人干了不义之事,本来并不想留下什么名声,只想拿到实际利益、把事情悄悄做过去;但《春秋》偏偏把他们的名字记下来,让这种不义“弗可灭已”——再也抹不掉。于是才有:

“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

这就是“欲盖弥彰”的出处。

两千多年以后,在我们代理被告的一起美国联邦版权诉讼中,原告也上演了一出“欲盖弥彰”。

以下是我们亲自代理的、迄今为止最荒诞的一起美国版权案件。本文对当事人、店铺、产品、法院及部分时间信息作了匿名化处理。文中关于证据真实性、证据伪造等表述,均系我方根据案件证据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因为原告对我方客户及时撤诉,法院最终没有就我方提出的证据伪造问题作出事实认定。

美国版权诉讼的一纸TRO,让一个女孩第一次做出的爆款戛然而止

一辆车停在 LawMay 深圳办公室楼下。这次来拜访我们的,是一位年轻女孩,以及她焦急的父亲。“我的女儿已经好几天没有睡觉了。”这位父亲见到我们的第一面就对我们说。

女孩刚从大学毕业不久,此后一直自己做跨境电商。整整两年时间的日夜拼搏,这是她第一次做出一款爆款产品,销量已经冲进品类前列。但很快,一纸来自美国联邦法院的 TRO,让这一切戛然而止。在此之前,她甚至不知道什么是 TRO。她只知道,原本每天还在持续出单的产品突然被下架,而原因是发生在地球另一边的一起美国版权诉讼。

她找到我们时,事情看起来像一场普通的竞争对手之间的版权侵权争议。原告主张自己拥有版权,认为女孩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作品;女孩则突然面对一个陌生的美国联邦案件,以及已经实际影响店铺经营的 TRO。由于案件中的部分关键材料处于密封状态,她那时并不知道原告的版权究竟登记了什么图片。

我们先按一件正常的版权案接手,然而原告后来发给我们的一批诉讼文件,直接颠覆了我们的认知。

我们向原告索取未密封文件,却在其版权登记里看见了客户自己的照片

由于案件处于早期禁令阶段,部分关键诉讼材料处于密封状态。为了弄清楚原告究竟主张什么作品、依赖什么登记以及拿什么证据申请 TRO,我们向原告律师索取了相应的未密封版本。

收到文件后,我们把原告用于版权登记的送存图片(deposit copies),与客户的 Amazon 店铺资料放在一起比对,结果完全出乎意料:原告登记中的多张图片,与我方客户的产品照片像素级一致。

而这些照片里的产品,明明就是女孩自己参与设计、制作的;照片也是她这一方拍摄,再上传到自己的 Amazon 店铺销售。

案件到这里彻底变了。如果相关人员明知这些照片并非原告创作,却仍将其作为原告作品申请版权登记,并进一步在联邦法院通过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的具结陈述,就重大创作、权利或者证据事实作出明知虚假的陈述,那么问题就可能进一步触及联邦伪证罪(perjury)。根据 18 U.S.C. § 1621,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

但客户怎么说,只能作为调查的起点。我们还需要能够经受法庭检验的客观证据。

早期设计手稿、同期聊天记录和RAW原片,还原客户完整创作过程

我们让客户把产品正式上架以前留下的东西全部找出来,搜寻当时真实形成的原始记录。很快,一批诉讼发生很久以前就已经形成的材料被重新翻了出来。

其中有早期设计手稿。页面上保留着大量计算、调整、划改和重新设计的痕迹,可以清楚看到产品从最初构思到逐步定型的过程。这些并非为了诉讼后来整理出来的“研发说明”,而是产品开发过程中自然留下的工作记录。

同期微信聊天记录又接上了打样、修改和拍摄。聊天里讨论产品的外观、细节、不同版本和拍摄安排,随后还有一批相机直接生成的原生 RAW 文件。文件保留着拍摄时间、设备信息和连续编号,能够一路追溯到实际拍摄。Amazon 后台再把时间向后接上:产品随后公开销售并产生订单。

这些证据拼在一起,产品的形成过程很清楚:设计、打样、修改、拍摄、上架、销售。再把原告的登记图与客户的商品照片和 RAW 原片并排比对,多张图片都能够一路追溯到客户自己的拍摄。

用我们当时法庭文件里的话说,原告的登记图就是客户照片的 “pixel-level copies”。

我们随后把核心证据交给原告律师,说明我们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原告重新核查相关材料后撤诉。原告方仍未撤诉。此后,我们又正式送达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11 的 safe-harbor notice(Rule 11 制裁安全港通知),再次把证据真实性问题摆到对方面前。原告方最终仍选择继续申请 preliminary injunction。

我们之所以把问题尽早、尽可能具体地告知对方律师,也有一个很现实的考虑。诉讼律师接触到的历史事实,大量来自客户,律师通常不可能亲历聊天记录、网页、研发文件和照片形成的全过程。一旦客观记录开始与客户提供的材料发生严重冲突,对方律师至少应该有机会重新核验,以免自己也被一套有问题的事实带进执业风险里。

原告既然决定继续申请 PI,就必须证明自己比我们更早。于是,一套所谓更早形成的“研发记录”出现了。

为了证明自己更早,原告拿出了一套“历史研发记录”

原告提交了一套新的材料,主张其产品早在客户开始开发之前便已经完成设计和打样,随后又通过自己的独立网站上线并产生销售。同时提交的,还有所谓设计草图、历史聊天记录和网站后台截图。

两套时间线不可能同时为真。我们开始逐项核查,很快发现这些所谓“研发记录”中存在一系列无法解释的矛盾。

所谓“历史研发原图”,其实来自我方客户产品后来出现的Amazon买家评论

原告提交的所谓早期聊天记录中,有多张产品图片。

我们逐张比对,结果全部追溯到了一个让人震惊的源头:它们全部来自我方客户 Amazon产品页面的买家评论区,而这些评论的发布时间均晚于原告所声称的“研发时间”一年到三年不等。

这些买家照片经过后期处理,替换了背景、调整了颜色,然后出现在原告所谓更早形成的聊天记录中。作为原告早期“研发原图”提交的这些图片,除了背景和调色不同,产品本体的构图、拍摄角度和每一个细小的瑕疵,与评论区买家晒图完全一致。

我们在法庭文件中将这种处理概括为:

“background replacement and color manipulation.”

事情因此变得很可笑。要么相信原告的说法,就意味着多个来自美国不同地区的 Amazon 买家分别拿到了原告早年的内部研发照片,用高超的电脑技术加工以后再上传成自己的评论照片;要么相信一个更简单的故事:原告从我方产品评论区取图,加工以后,再把这些后来才出现的照片包装成所谓更早的研发记录。

这也正是我们后来向法院提出的指控。我方 PI 反对意见将相关部分直接列为 “Plaintiff's Purported ‘Development’ Evidence Is Fabricated”,并专门指出所谓历史聊天记录使用了我方客户 Amazon 买家评论照片。

所谓“设计草图”同样经不起细看。虽然草图右下角精心标有2023年某月某日的日期,但缺少连续的设计过程、中间版本和修改痕迹,第一次出现时已经接近完整成品,与客户保存下来的、经过多次迭代的早期设计手稿形成鲜明反差。

所谓历史聊天记录里,同一个汉字竟然出现不同字体

在原告提交的另一组所谓历史聊天记录里,同一段对话中的同一个汉字,出现了不同字体、字号和字重。有些差异甚至出现在据称由同一个人发送的消息中。

我们用正常聊天环境将同一段内容重新复现并进行对照。原告提交的截图出现了正常聊天记录中不应出现的文字渲染差异,因此我们在诉讼中主张,这些记录存在事后制作、修改或者重构的明显迹象。

单看字体差异,当然不足以证明整份聊天记录系伪造。但此时,同一套所谓研发记录里的多张图片已经全部对应到后来 Amazon 买家的评论照片,聊天截图本身又出现异常。

我们继续往下查。

原告称网站早已上线销售,但当时连域名都没有

原告方提交的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具结书明确声称,产品早已在其独立站上线并产生销售。为了证明这一点,原告还提交了一张网站后台截图,上面显示了一个更早的发布日期。

于是我们查了 WHOIS。

结果发现,其独立站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原告声称已经通过该网站上线产品并完成销售的时间。

也就是说,按照原告提交给法院的时间线,它在网站还不存在的时候,就已经通过这个网站上线并销售了涉案产品。

我们继续查 Wayback Machine。原告声称该产品早已上线,但在其声称上线后的历史抓取记录中,这个产品页没有出现;多年后的另一份抓取记录里,它仍然没有出现。直到时间线进入本案诉讼期间,Wayback Machine 的抓取记录中才出现这个产品页。

最后,我们又从网站服务器记录中发现了涉案图片的 HTTP Last-Modified 时间异常。Last-Modified 本身只能反映文件最后一次被写入服务器的时间,不能单独证明图片首次上传的日期;但它与域名注册时间、历史快照以及原告自己主张的上线时间放在一起,就成为检验这条时间线的另一块拼图。我们当时的文件也将这些数据结合起来提出质疑。

这些记录单独拿出来,都未必足以证明一切。但放在一起,矛盾已经十分集中:所谓早期研发图片来自后来出现的 Amazon 评论区;所谓历史聊天记录出现异常字体;所谓早已营业的网站,当时连域名都没有;所谓早已存在的产品页,在之后的互联网历史快照里又没有出现。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更早,拿出的材料越来越多;而每多一份材料,就多一个新的破绽。

到这里,我们已经在 PI 反对意见中把原告的所谓研发材料称为 fabricated “development” evidence,并主张整套记录反映了 “a deliberate effort to deceive the Court.”

这是我方根据案件证据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并非法院最终作出的事实认定。

但事情还没完。原告自己提交的 PI 材料里,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

版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原告本人”却不愿参与本案

案件起诉时,涉案版权登记在一名自然人名下。

到了 PI 阶段,原告方自己提交的材料显示,这位版权登记上的“原告本人”早已停止为相关公司工作,而且:

“expressed the desire not to be involved in the current lawsuit.”

她不愿参与这场诉讼。

更奇怪的是,她虽然是登记证上记载的作者和 claimant,却始终没有就作品如何创作、权利如何取得以及被告如何侵权,向法院提交自己的具结书。与此同时,原告方告诉法院,她正在把版权转让给相关公司。

这也是我们第一次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见到这样的“接力赛”。

于是,作品究竟由谁创作、版权究竟属于谁、这场诉讼究竟由谁在推动,都开始成为问题。而所谓“正在签署”的版权转让,到 PI hearing 时又出了新的状况。

PI反对意见提交后不久,原告撤回对客户的全部诉请

原告提交 PI 材料后,我们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回应,并向法院提交了数十页 Opposition to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和大量配套证据。早期设计手稿、同期聊天、RAW 原片、Amazon 上架和订单记录、Amazon 买家评论图、聊天截图异常、WHOIS、Wayback 和网站记录,都被系统整理进了我们的反对意见。

Opposition 入册后不久,原告提交了对我方客户对撤诉通知。或许是原告终于决定及时收手,或许是原告律师重新审视材料后,对其客户提供证据的真实性风险有了新的判断。具体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这一次,事情在越过更危险的边界前停了下来。

我方客户没有支付和解款,没有签署任何和解协议,也没有对未来产品作出任何停售承诺。因为撤诉发生在法院最终审理这些证据问题之前,法院也没有认定相关材料系伪造,也没有认定任何人构成 perjury。

从同行角度看,本案真正值得警惕的,恰恰是律师很容易遇到的一种风险:客户交来一套看起来完整的事实和证据,律师据此推进案件;等到案件深入推进,才发现其中一些关键环节根本无法相互印证。

所幸,本案最终没有继续沿着这条路走下去。随着问题被不断揭示,原告及时撤诉,对方律师也得以离开危险的悬崖。

然而,对我们的客户而言,这场诉讼到此宣告终结,但法院里的案件还在继续。

对我方客户撤诉后,原告连续撤诉,法院最终驳回PI并解除TRO

原告撤回对我方客户的诉讼以后,又陆续对多名其他被告撤诉。到了 PI hearing,当时已经只剩下一部分被告仍在案件中。

我们的客户虽然已经退出案件,但此前提交的证据仍然留在案卷里。于是,仍然留在案件中的律师开始了接力。

PI hearing 上,其他被告律师把我们此前发现的问题直接带到了法官面前。他告诉法官,涉案版权登记复制了已经退出案件的一名被告的照片;随后又指控,原告从该被告产品的 Amazon reviews 中取走买家照片,“manipulated them with Photoshop”,再把这些图片当作自己的创作证据提交法院。

“This is outrageous, Your Honor. This is completely falsified.”

庭审随后转向另一个问题:涉案版权登记为什么将作品申报为 Group of Unpublished Works,而原告在本案提交的“创作证据”又主张自己早已公开销售相关产品。

在法官追问下,原告律师解释,将作品申报为 unpublished 是此前代理人犯下的 “clerical mistake.”

法官随即追问:

“So you’re acknowledging that your client doesn’t have a valid copyright?”

原告律师坚持版权有效,只是登记需要修改。

随后,前面提到的版权转让问题也被带到庭上。原告方表示,版权已经从个人转让给公司;其他被告律师当场指出,原告提交的转让文件对应的是另一份版权登记,并不是本案正在主张的这一份。

原告当天提交的文件进一步显示,已经完成转让的是另一组作品,并非本案正在主张的这组作品。

转错了作品。

经过法官进一步追问,原告律师确认:

“She transferred the one but then not the other one.”

至此,案件形成了一个极其奇怪的局面:版权登记在一个已经离开相关公司的自然人名下;这个人本人不愿参与案件,也始终没有就核心事实向法院作证;原告方称要把版权转让给公司,到了 PI hearing,却发现已经完成转让的是另一组作品。

法官听到这里,直接问了一句:

“Who is running the case?”

由于这只是一个早期的禁令听证,法官没有在这里认定谁伪造了证据,也没有最终裁定谁才是真正作者。对于眼前高度争议的权属问题,他使用的表述是 “hotly contested issue.” 随后,法院驳回 preliminary injunction 动议,并解除 TRO。

尾声

本案中,我们在原告的版权登记中发现了与我方客户此前形成的原创图片高度一致的内容;在我们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核查相关材料后,原告又提交了一套所谓历史创作材料,其中多张图片被我们追溯到我方客户产品后来出现的 Amazon 买家晒图。

正如《出埃及记》20:16 中那句极为古老的戒律:

“Thou shalt not bear false witness against thy neighbour.”

数千年过去,法庭依然是这句话最不应该被忘记的地方。在商业世界里,竞争对手某种意义上也是彼此的 neighbour。

原告最终可以撤诉,但已经提交给法院的无法自洽的证据和陈述,不会因此从历史中消失。

本文所载案件结果均为真实发生之具体案例,仅供参考。案件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因人因案而异,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结果,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之任何保证或承诺。

承办律师 / Counsel of Record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承办律所,由 Richard Deng 律师(Hongchang Deng,CA Bar No. 354529)主持代理本案全程诉讼程序。

Richard Deng

Partner · LawMay P.C.

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 · 跨境工贸与电商争议 · 电子烟与 FDA 监管 · 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

Rdeng@lawmayus.com

+1 (213) 682-7241 · 美国 / US

+86 186 8156 7690 · 中国 / China,微信同号

About LawMay P.C.

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LawMay P.C.)

深耕中美跨境争议解决的美国精品律所。专注于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337 调查、产品责任纠纷及重大商事争议。

Law May, We 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