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ights / 法律观察
美国缺席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美国律师如何形成案卷,中国法院如何审查
Author
Hongchang Deng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Yi Yi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Published
2026-09-11 · 36 min read
TL;DR
我们在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办理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时,遇到过这样一种论证:被告主要在中国经营,如果不在案件早期控制其 Amazon 等平台账户中的资金,一旦资金转回中国,即使原告最终在美国获得胜诉判决,也可能很难真正收到赔偿。
我们在 LawMay P.C.(美国路迈律师事务所)办理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时,遇到过这样一种论证:被告主要在中国经营,如果不在案件早期控制其 Amazon 等平台账户中的资金,一旦资金转回中国,即使原告最终在美国获得胜诉判决,也可能很难真正收到赔偿。因此,原告会主张,被告未来可能成为 judgment-proof,也就是原告虽然拿到了判决,却找不到现实可供执行、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法院未必接受这种论证,但这种主张把一个通常要到判决执行阶段才会出现的问题提前到了诉讼开始。这个问题可能影响原告如何申请临时救济,也会影响被告如何应对诉讼。
法院是否有权提前冻结资产,仍须依据美国法另行判断;未来执行困难本身不足以产生冻结权限。本文不展开美国判前资产保全制度,只讨论这个论证背后的跨境执行问题:如果原告最后在美国取得缺席判决,这份判决到了中国以后,能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sup>1</sup>
如果美国法院最终对一家中国企业作出缺席判决,原告随后到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收到申请后,需要先确认几个问题:判决是否已经生效;作出判决的美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诉状和传票怎样送达;被告是否获得合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如果判决依赖虚假材料取得,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欺诈。对于法定赔偿、律师费和永久禁令等不同判项,也需要分别判断在中国法下应当怎样处理。本文按照这个顺序展开。
为避免中美规则混淆,下文凡提到“中国《民事诉讼法》”,均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ule 4、Rule 54、Rule 55、Rule 60 等,则指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本文主要讨论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将大量网店经营者列在 Schedule A 中共同起诉的案件。
一、一切的前提:这份“default”到底是不是一份可以申请承认的判决
美国诉讼中的“default”可能指几件不同的事情。中国法院看到美国案卷以后,至少要先分清 entry of default(缺席录入)、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决)和 final judgment(终局判决)。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55,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以其他方式进行抗辩时,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先由法院书记员录入缺席;之后,原告才会进一步申请缺席判决。缺席录入本身通常还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也不会自动产生永久禁令。<sup>2</sup>
“缺席”和“终局”说的是两件不同的事。“缺席”说明判决形成时被告没有参加相应程序;“终局”关系到这份裁判是否已经成为可以进入上诉、执行等后续程序的最终裁判。在 Schedule A 案件里,一个案件往往有几十名甚至几百名被告,所以中国法院还要确认:申请承认的是哪一份 judgment,对应哪个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请求或当事人没有处理,以及 Rule 54(b)、Rule 58 等规则是否影响判决的最终状态。仅仅看到 docket 上出现 “default” 或 “case terminated”,无法完成这些判断。
判决作出以后,还要核对后续状态。被告是否上诉,是否提出 Rule 60 撤判申请,美国法院是否命令停止执行,判决是否被撤销或者修改,原告是否已经通过平台收到一部分资金,双方后来是否和解,这些情况都会影响申请承认时还剩下哪些权利和义务。提出 Rule 60 动议本身不会自动停止判决执行,但后续的撤销、修改、stay、和解或者清偿,都可能改变中国法院最终需要处理的内容。<sup>3</sup>
二、第一道门:美国知识产权判决能不能进入中国
中国和美国目前没有一项普遍适用于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生效条约。因此,美国民商事判决申请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主要要回到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99 条规定的互惠原则。实践中已经有中国法院承认美国缺席判决的案例。2017 年,武汉中院曾经承认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一份普通商事缺席判决,说明美国缺席判决通过互惠原则进入中国,已经有现实案例。<sup>4</sup>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35 号,又进一步说明了互惠的判断方法。该案涉及英国商事判决,其中一个重要结论是,中国法院认定互惠,并不要求外国法院过去已经实际承认过一份中国判决。因此,仅仅因为没有找到对方国家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就认定不存在互惠,依据并不充分。不过,本文讨论的是知识产权判决,还要再看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特殊问题。<sup>5</sup>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 33 条明确将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相关外国判决排除在该会议纪要关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相关具体规则之外。第 33 条解决的是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普通商事案件中形成的一些具体审查方法,不能未经分析直接套到知识产权案件;现行中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外国知识产权判决一律不予承认。因此,美国律师如果准备把知识产权判决拿到中国执行,仍要结合具体权利类型、判项内容和现行中国法,说明这份判决取得承认的法律基础。武汉案可以证明美国判决存在通过互惠原则进入中国的现实路径,但不能单独回答一份美国知识产权判决的全部判项能否获得承认和执行。<sup>6</sup>
互惠解决的是有没有承认路径的问题。路径成立以后,中国法院还要按照现行中国《民事诉讼法》继续审查美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送达是否合法、被告是否获得合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判决是否通过欺诈取得,以及是否存在裁判冲突等法定问题。
三、问题一:美国法院真的有权审这个中国被告吗?
美国判决里可能直接写一句:This Court has personal jurisdiction over Defendant。对中国法院来说,这是一项法律结论,承认判决时还要看支撑这项结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1 条对外国法院管辖权设置了独立审查标准。简单说,中国法院至少要看两层:第一,按照美国法,美国法院自己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即使美国法允许,这家美国法院与案件所涉纠纷之间是否具有“适当联系”。上海金融法院 2026 年公布的(2019)沪 74 协外认 1 号案例评析,就将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分析。该案虽然不属于 Schedule A 知识产权案件,但可以说明,中国法院在承认阶段仍要独立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sup>7</sup>
对于 Schedule A 案件,这一点尤其重要。美国知识产权原告经常依据网店与某个州之间的交易联系主张 personal jurisdiction。网站可以访问、商品理论上可以配送到某州、一笔真实销售已经发生,这三类事实反映的联系程度不同。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2026 年的 Liu v. Monthly, No. 25-2074,就是一个直接例子。该案中,中国网店卖家在缺席判决后申请撤判,上诉法院后来发现原审所依赖的所谓伊利诺伊州销售实际上没有发生;网站可以访问、商品理论上可以配送到伊利诺伊州等其他事实,也不足以在该案中建立个人管辖权,最终缺席判决被撤销。<sup>8</sup>
Liu 更直接地提醒美国律师,管辖事实必须按照真实交易过程来写。网页允许填写伊利诺伊地址,只能说明网站具有向该州交易的可能;买家已经付款、卖家接受订单、商品发货并最终交付,则是后续发生的具体交易事实。测试购买由原告安排,也可以作为管辖分析的证据,但订单有没有完成、商品有没有实际交付,必须按照真实记录陈述。
因此,美国律师如果预计判决以后可能拿到中国执行,最好从案件开始时就保存逐被告的管辖证据,包括订单、付款、取消、发货、物流目的地、退款记录,以及卖家是否主动面向法院地消费者经营。中国法院在承认程序中审查这些材料,目的在于完成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1 条规定的管辖审查;侵权是否成立,仍属于美国原案的实体问题。
四、问题二:诉状和传票到底有没有合法送达?
缺席判决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就是送达。中国和美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面对中国被告,通常要先看公约是否适用,再看具体送达方式。公约第 1 条不适用于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形,所以 Schedule A 案件里经常要追问原告当时掌握了哪些地址信息:查过哪些平台资料和中国企业登记信息,发现过哪些地址,为什么认为地址不可靠,之后有没有继续核实。中国已经对《海牙送达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提出反对,直接向中国内地邮寄诉讼文书不能当然视为有效的公约送达。<sup>9</sup>
有些案件不需要把司法文书跨境送到中国。美国最高法院 1988 年的 Volkswagenwerk AG v. Schlunk, 486 U.S. 694 说明,如果适用法律允许在美国境内向有权代收的代理人完成有效送达,且无需向境外传递司法文书,《海牙送达公约》可能不适用。因此,“中国公司只能通过中央机关送达”这个说法过于绝对。具体案件仍要先确定采用了哪一条送达路径,再看这条路径能否适用、送达是否完成。<sup>10</sup>
美国法院早期批准过替代送达,后面仍然可能重新审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2025 年的 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No. 24-313 涉及中国卖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原审曾批准电子邮件送达,到了缺席判决阶段又重新检查送达是否合法。第二巡回认为,在《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情况下,原告不能通过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4(f)(3)绕开公约直接以电子邮件完成送达。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2026 年的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 No. 25-2205 采取了相近的解释,并将地址调查是否足以使公约不适用等事实问题发回原审继续审查。<sup>11</sup>
这两个案件说明,法院曾经签发 alternative service order,后续程序仍然可以重新审查送达。中国法院以后审查一份美国缺席判决时,可以继续查看原告为什么申请替代送达、法院根据什么事实批准、当时是否已经知道被告地址、邮件发送给谁、具体发送了哪些文件。actual notice(实际知道诉讼存在)和 lawful service(依法送达诉状、传票)也要分开。卖家收到 Amazon 冻结通知,甚至已经知道美国诉讼的案件号,都不能直接证明诉状和 summons 已经依法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公布的切佩茨基机械工厂股份公司案,展示了中国法院怎样审查外国缺席判决的送达。北京四中院在(2020)京 04 协外认 2 号案件中,结合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和《海牙送达公约》,审查俄罗斯法院在缺席判决前是否完成合法传唤,最后因相关条件没有满足而拒绝承认和执行。该案处理的是俄罗斯判决,不能直接回答美国法院 email service 对中国被告是否有效,但中国法院确实对外国缺席判决的送达过程进行了独立审查。对于没有取得送达或交付证明的缺席判决,还要核查《海牙送达公约》第 15 条规定的条件。第 15 条中的六个月,是特定例外的一项条件。普通缺席判决没有统一的六个月等待期,单纯等满六个月也解决不了送达是否合法的问题。<sup>12</sup>
五、问题三:合法送达以后,被告有没有合理的答辩机会?
合法送达以后,程序审查还没有结束。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0 条第 2 项把“合法传唤”和“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分别列出来。送达解决的是前一个问题;中国法院还要继续审查被告有没有合理的参与机会。<sup>13</sup>
对 Schedule A 案件,可以把整个程序按时间排出来:被告什么时候拿到 complaint,什么时候能看到 Schedule A,TRO 什么时候申请和签发,PI 怎样推进,原告什么时候申请 entry of default,什么时候申请 default judgment,中间有没有延期申请,被告有没有索取材料,法院有没有举行听证。时间线排出来以后,还要看材料当时能不能实际取得。文件虽然有下载链接,被告当时未必能够打开;Schedule A 对公众密封,也不能直接说明被告没有收到。中国法院需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判断,被告在关键节点能够取得哪些材料,有多少时间回应,又有哪些程序途径可以使用。
判断“合理机会”时,没有必要把中国诉讼程序直接套到美国案件。美国案件推进得更快、律师费更高、企业不熟悉英文诉讼,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背景,但单独出现还不足以证明程序权利受到剥夺。审查重点应放在具体程序上:被告什么时候收到材料,能否在期限内作出回应,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或者提出异议,法院怎样处理这些请求。
平台资金被冻结,也可以放进这条时间线一起看。比如冻结发生在什么时候、金额有多少、被告是否申请过调整、法院是否提供听证机会,以及冻结是否实际影响被告参与诉讼。一次 ex parte TRO 本身不会决定后来缺席判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中国法院需要结合整个案件过程判断,被告是否获得了合理、可以实际利用的陈述和辩论机会。
六、问题四:原告依赖虚假材料取得判决,中国法院能审到什么程度?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0 条第 3 项规定,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外国判决,中国法院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承认程序原则上不会重新审理整个知识产权纠纷,但“判决是否通过欺诈取得”本身就是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事项,中国法院需要对相关证据作必要审查。两张图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某项专利是否覆盖被诉产品、某份权属文件在美国法下是否成立,通常仍属于原案实体争议。被申请人仅仅认为美国法院判错了,还不足以要求中国法院重新审理整个侵权案件。<sup>14</sup>
欺诈审查可以落到很具体的材料上,例如原告是否伪造订单、提交明知不实的销售数据、篡改创作时间,或者把来源完全不同的图片当作自己的历史创作证据。我们此前办理过一起美国版权诉讼,对方用来证明所谓早期创作过程的一些图片,后来被我们追溯到更晚才出现的 Amazon 买家评论图片。案件后来在美国程序中结束,法院没有就“欺诈取得判决”作出最终认定,因此本文也不把这件事写成已经由法院确认的 fraud 案例。这个经历至少说明,缺席案件里的单方证据也可能出现严重的真实性问题。
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主张美国缺席判决通过欺诈取得,最好把三件事说清楚:哪一份材料不真实,用什么原始资料证明,以及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时怎样使用了这份材料。例如,原告声明商品已经销售到伊利诺伊州,原始订单却显示交易从未完成,这会先影响管辖事实;如果进一步发现签收记录系人为伪造,还可能涉及欺诈。赔偿证据同样如此。对计算方法有争议,与明知销售额属于其他主体却仍计入本被告的赔偿基数,性质明显不同。
中国法院对欺诈问题审到足以判断判决是否通过欺诈取得即可,审查范围应当围绕这一法定事由展开,无需借此重新审理整个美国知识产权案件。
七、问题五:美国法院判了 100 万美元,中国法院怎么处理?
先把这 100 万美元拆开看。美国知识产权案件中的 monetary relief 可能包括版权法定赔偿、假冒注册商标法定赔偿、实际损失赔偿、利润返还、律师费、诉讼费用、利息,以及某些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每一项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都可能不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54(c) 还限制缺席判决可以给予的救济范围,所以法院在 default judgment 阶段仍然要审查原告请求的救济是否有法律和诉状基础。<sup>15</sup>
如果预计判决以后要到中国执行,美国律师最好把每个判项写清楚:哪个被告承担多少金额,法律依据是什么,按照什么单位计算,法院为什么采用这个数额,律师费和利息怎样得出。中国法院收到申请后,也应当先按判项拆开审查,确定每笔金额对应的权利基础和救济性质,再讨论是否存在中国法上的拒绝承认事由。
广州中院 2022 年处理过一组美国缺席判决承认案件,基础纠纷属于投资争议。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广州中院承认了其中与实际损失有关的部分,对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部分不予承认。这组案件可以作为外国判决中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参考,但没有直接处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前述会议纪要第 45 条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处理方式,第 33 条同时把知识产权案件排除在会议纪要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广州投资案不能直接推出美国版权或者商标法定赔偿只要超过实际损失,中国法院就可以按实际损失重新计算。<sup>16</sup>
中国知识产权法本身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美国判决带有惩罚因素,不能单凭这一点认定违反中国公共利益。美国知识产权 statutory damages 在中国承认程序中如何定性、补偿和惩罚功能怎样评价、能否部分承认,目前公开司法材料还没有形成统一答案。美国律师需要把判项和依据写清,中国法院则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逐项判断。<sup>17</sup>
永久禁令也要单独审查。禁止被告继续在美国销售某款侵权产品、要求被告停止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停止全球范围经营,涉及的行为、地域和执行范围都不同。禁令覆盖中国境内行为时,还要继续判断是否触及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79 条规定了部分知识产权事项的专属管辖,主要涉及中国境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禁令涉及中国境内行为,并不能直接得出已经触及专属管辖的结论。外国判决如果实际涉及这类专属管辖事项,中国法院在承认阶段需要单独处理。<sup>18</sup>
八、还有几个容易漏掉的问题
第一个容易出问题的是主体对应。Schedule A 里经常写店铺名称、英文拼音、Seller ID 或其他商业标识,中国执行最后却要落实到具体的公司或者自然人。美国判决中的 defendant 因此要能够和平台认证资料、中国企业登记资料、实际经营主体对应起来。名称有差异,需要查明是否仍为同一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也需要另外的法律依据才能把其他公司或者自然人列为判决债务人。“判决到底判了谁”,必须在执行前解决。
第二个是排他法院协议和仲裁协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1 条第 3 项涉及违反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情形,中国法院需要查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约束哪些当事人、覆盖哪些争议,以及美国诉讼是否违反协议。仲裁协议要单独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 47 条对外国缺席判决和仲裁协议作过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受到第 33 条适用范围的限制。具体案件应当回到协议文本,检查谁签署、争议是否落入范围、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当事人有没有明确放弃。<sup>19</sup>
第三个是裁判冲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0 条第 4 项处理中国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中国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同一纠纷裁判的情形;第 302 条处理同一纠纷仍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情形。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不同。判断“同一纠纷”也不能只看商品是否相同。同一个产品在不同国家可能涉及不同专利、商标、版权,也可能对应不同实施行为和不同请求,仍要结合具体权利和具体诉请判断。<sup>20</sup>
最后还要看判后状态。美国判决作出以后,可能经历上诉、撤销、修改、停止执行、和解和部分清偿。Amazon 已经划转的款项要从尚未履行金额中扣除;已经解除的永久禁令不能继续按旧判项申请承认;美国法院后来撤销或者修改的内容,也要在中国申请材料中更新。中国法院审查的对象应当是申请时仍然有效、尚未履行的判决内容。
九、美国律师如何形成案卷,中国法院如何审查
前面的审查可以压缩成下面这张表。表中项目来自前述法律规则,用来把美国案卷材料和中国承认程序逐项对应,方便美国律师准备材料,也方便中国法院在出现争议时核查。
申请材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541 条规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外国生效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及中文译本等材料。外国判决属于缺席判决的,原则上还要提交合法传唤证明;判决已经明确记载相关情况的,可以按照该条规定处理。其他材料是否需要提交,要看具体争议。<sup>21</sup>
| 审查问题 | 美国律师最好准备什么 | 中国法院重点审什么 |
|---|---|---|
| 承认基础 | 与具体判项有关的互惠、外国判决承认规则及相关案例材料 | 是否存在条约或互惠;普通商事先例对知识产权案件能说明到什么程度 |
| 判决状态 | 正式 judgment、entry of default、default judgment 申请、Rule 54(b)/Rule 58 文件、docket | 申请承认的究竟是哪份判决;针对哪个被告;现在是否仍然有效 |
| 主体对应 | Schedule A、Seller ID、平台认证资料、企业名称及变更记录 | 美国判决债务人与中国被申请人是否是同一法律主体 |
| 管辖权 | 逐被告订单、付款、取消、发货、交付和定向经营证据 | 美国法院的管辖基础;与纠纷是否具有中国法要求的适当联系 |
| 送达 | summons、地址调查、公约请求、回证、替代送达申请和法院命令、实际发送文件 | 《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具体送达路径是否合法并真正完成 |
| 程序机会 | 材料提供、密封和解封、期限、延期、听证、TRO、PI 和缺席程序记录 | 被告是否在关键阶段实际取得材料,并获得合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 |
| 欺诈 | 原始电子文件、证据来源、声明版本、交易和赔偿数据、相关制裁或撤判材料 | 是否存在具体虚假;虚假与最终判决的取得有什么关系 |
| 协议 | 仲裁条款、排他法院条款、合同版本及法院处理记录 | 条款是否有效、约束谁、覆盖什么争议、是否存在放弃 |
| 裁判冲突 | 中国及第三国相关诉讼和裁判材料 | 是否属于同一纠纷;已有裁判和待决案件分别适用什么规则 |
| 赔偿与禁令 | 每一项救济的法律依据、计算方式、费用利息、完整禁令文本 | 分清不同判项;是否触及中国法规定的拒绝承认事由 |
| 判后变化 | 上诉、撤判、stay、和解、已付款、禁令解除等记录 | 今天还有哪些有效义务;是否存在重复执行 |
案卷厚度本身没有意义。管辖、送达、程序机会、赔偿依据和判后状态等关键问题,都有清楚的原始记录可以对应,到了中国才方便审查。
结语:再回到美国诉讼开始的那一天
回到文章开头。美国原告申请 TRO 或资产冻结时,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担心:现在不控制平台资金,钱很快转回中国,以后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如果案件里确实存在资产转移、资不抵债或者其他具体风险,这些事实可以进入美国法院的临时救济分析;法院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权限。<sup>22</sup>
如果一份程序合法、管辖适当的美国判决,在中国有清楚、稳定、可以预期的承认路径,而且被告在中国还有可以识别和执行的财产,那么“钱回到中国以后就再也执行不到”的说法,事实基础就会变弱。因此,判后执行越不可预期,原告在诉讼开始阶段控制资产的动力就可能越强。这个判断属于诉讼激励层面的推论,目前还没有统一判例或者统计数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固定的因果关系。
中国法院审查外国判决,仍然要严格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0 条、第 301 条等规定进行。本文所说的“可预期”,指规则清楚、理由说得明白:符合条件的判决有明确路径申请承认;存在管辖、送达、程序机会、欺诈等法定问题的判决,按照相应规则处理。美国终局判决在中国获得承认,与美国 TRO 或判前资产冻结能否在中国获得协助,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后者需要另外寻找法律依据。<sup>23</sup>
对美国律师来说,跨境执行最好从起诉时就开始考虑。美国诉讼如果在管辖、送达、被告参与机会、证据来源和判项内容上留下缺口,这些问题到了中国承认程序中还会再次出现。把程序和证据记录从一开始就做扎实,比等到判决作出以后再补材料更有意义。
美国律师把原案卷做清楚,中国法院按照中国法完成承认审查,双方讨论的就是同一组事实和同一组程序问题。最终结果可能是承认,也可能是拒绝;至少每一个结论都应当能够从法律和案卷中找到依据。
注释与原始资料
以下资料按正文尾注编号排列。优先列官方法律文本、法院页面和国际组织原文;个别美国判决在官方网页不便直接访问时,保留可靠的判决原文转载链接。
1. 美国最高法院,Grupo Mexicano de Desarrollo, S.A. v. Alliance Bond Fund, Inc., 527 U.S. 308 (1999);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64。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98-231.ZO.html ;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_64
2.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s 54、55、58,U.S. Courts 官方文本。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pdf
3.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s 60、62、69,U.S. Courts 官方文本。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pdf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9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承认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页面。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9352.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5号。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48651.html
6.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3条。 原文/资料链接: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409/2172.html ; https://www.zcia.cn/info/10983.html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1条;上海金融法院关于(2019)沪74协外认1号案件的案例评析。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 https://www.sfc.gov.cn/jrfy/gweb/xx_view.jsp?pa=aaWQ9MTQxOTAPdcssz
8. Liu v. Monthly, No. 25-2074 (7th Cir. Mar. 31, 2026),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原文转载。 原文/资料链接: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7/25-2074/25-2074-2026-03-31-0.html
9. 《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第10条;中国关于第10条等条款的声明。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full-text/?cid=17 ;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notifications/?csid=393&disp=resdn
10. Volkswagenwerk AG v. Schlunk, 486 U.S. 694 (1988)。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486/694
11. 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No. 24-313 (2d Cir. Dec. 18, 2025);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 Ltd., No. 25-2205 (7th Cir. May 29, 2026)。 原文/资料链接: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2/24-313/24-313-2025-12-18.html ;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7/25-2205/25-2205-2026-05-29.html
1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切佩茨基机械工厂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北京四中院(2020)京04协外认2号;《海牙送达公约》第15条。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1932.html ;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full-text/?cid=17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2项。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3项。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15. 17 U.S.C. §§504、505;15 U.S.C. §1117;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 54(c)。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copyright.gov/title17/92chap5.html ;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24-title15/html/USCODE-2024-title15-chap22-subchapIII-sec1117.htm ; 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p/rule_54
16. 广州中院2022年3月4日关于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缺席判决的系列承认裁定(公开裁定原文转载);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33、45条。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chinajusticeobserver.com/law/x/2019-yue-01-xie-wai-ren-no-58-20220304/chn ; https://www.zcia.cn/info/10983.html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97911.html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301条第2项。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33、47条。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 https://www.zcia.cn/info/10983.html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4项、第302条。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1条。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3651.html
22. VisionChina Media Inc. v.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Services, LLC, 109 A.D.3d 49 (N.Y. App. Div. 1st Dep’t 2013)。该案适用纽约州attachment制度,本文仅以其说明一般化的中国执行困难并不当然替代具体保全风险证明。 原文/资料链接:https://www.nycourts.gov/reporter/3dseries/2013/2013_04298.htm
23.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98—301条规定的是外国生效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本文关于美国TRO或判前资产冻结不因此当然获得中国法院协助的表述,旨在区分最终判决承认制度与临时措施协助问题。 原文/资料链接:https://fgw.sh.gov.cn/cmsres/c3/c318e1eef3164168b0d5f0576d8c6940/bcd3bdfb93832c466ab9714221a513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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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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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 Yi 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执业领域主要包括美国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跨境电商争议、产品责任纠纷及联邦上诉案件。Yi Yi 代理中国及其他国际客户处理专利侵权、商标及著作权争议、产品责任纠纷、临时限制令与初步禁令、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执法及其他跨境商事纠纷。
Yi Yi 经常协助客户应对临时限制令及初步禁令申请,挑战不当的管辖权主张,制定专利不侵权及无效抗辩,并协调中美两地的诉讼策略。Yi Yi 亦为跨境电商企业就知识产权执法、平台账户及商品链接争议、产品责任索赔及相关诉讼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Yi Yi 具备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加州中区、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德克萨斯东区、南区、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出庭经验(涵盖正式执业资格与临时出庭许可 Pro Hac Vice / PHV 两种形式)。Yi Yi 亦办理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申请事务,并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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