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 Skip to main content
LAWMAY路迈

Insights / 法律观察

侃爷赢了官司,却不是因为“没抄袭”?美国版权法这个坑你得知道

Author

Hongchang Deng · 邓宏昌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Bar #354529)· USPTO · 中国专利代理师

 

Yi Yi · 易伊

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Published

2026-05-14 · 5 min read

侃爷赢了官司,却不是因为“没抄袭”?美国版权法这个坑你得知道

TL;DR

口头答应转让版权算数吗?美国法院说:不算最近,著名歌手Kanye West(侃爷)在《Donda》专辑的一起版权官司中打赢了。原告Artist Revenue Advocates LLC(下称ARA)主张侃爷抄袭了音乐作品《MSD PT2》,但法院驳回了大部分指控。原因很让人意外:原告根本拿不出有效的书面版权转让文件。也就是说,就算侃爷真的用了别人的旋律,起诉他的“权利人”自己也站不住脚。这给所有做音乐、做版权、做跨境内容生意的人提了个醒:在美国,虽然普通口头合同在商事中有效

口头答应转让版权算数吗?美国法院说:不算

最近,著名歌手Kanye West(侃爷)在《Donda》专辑的一起版权官司中打赢了。原告Artist Revenue Advocates LLC(下称ARA)主张侃爷抄袭了音乐作品《MSD PT2》,但法院驳回了大部分指控。

原因很让人意外:原告根本拿不出有效的书面版权转让文件。也就是说,就算侃爷真的用了别人的旋律,起诉他的“权利人”自己也站不住脚。

这给所有做音乐、做版权、做跨境内容生意的人提了个醒:在美国,虽然普通口头合同在商事中有效,但涉及版权转让时,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口头承诺、微信聊天或邮件沟通,均无法构成合法有效的权利转移。

一、案子是怎么回事?

原告是一家叫ARA的版权管理公司,其主张侃爷在《Donda》专辑收录的《Hurricane》《Moon》等歌曲中,未经许可使用了音乐作品《MSD PT2》的旋律与和声元素,请求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认定构成版权侵权。

但问题是:ARA并不是这首歌的原作者,而是主张从原作者那里受让了版权。

侃爷的律师团队没有过多争论“有没有抄袭”,而是直接反问:你凭什么起诉?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绝大部分侵权主张,裁判核心并非涉案音乐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是原告无法证明其合法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版权,且双方未签署符合法律要求的版权转让书面文件。

二、就音乐作品转让,美国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下称《版权法》)第204(a)条,版权所有权的转让,须由版权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书面文件方可生效(§ 204(a) A transfer of copyright ownership, other than by operation of law, is not valid unless an instrument of conveyance, or a note or memorandum of the transfer, is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owner of the rights conveyed or such owner’s duly authorized agent)。这一规定不是建议,而是硬性要求。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版权转让必须由权利人书面签署,否则无效,即便各方当事人具有转让版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加州合同法另有规定,未以书面形式固定并签署,亦不产生版权转让的法律效果。简单说,没签字,没书面文件,就没版权,没诉权。

三、音乐作品vs录音制品,千万别搞混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音乐作品(musical works)和录音制品(sound recordings)是两回事,根据《联邦版权法》第102(a)条,它们分属于美国版权法不同的两类保护作品。

音乐作品(musical works):旋律、和声、曲谱、歌词等核心创作元素,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行使《版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复制权、衍生作品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公开展示权之一,则构成侵权,是本案争议所指向的主要权利客体。

录音制品(sound recordings):对音乐表演进行录制形成的音频版本,其侵权判定要看是否实际复制录音音频,仅还原旋律、和声而未使用原始录音素材,不构成对录音制品版权的侵害。

本案的原告ARA为什么没有全输?因为他们持有录音制品版权的有效书面转让文件,所以对于《Hurricane》早期Demo版本涉嫌直接采样《MSD PT2》音频的主张得以保留并进入证据开示程序;而因缺乏音乐作品版权的书面转让文件,针对专辑正式版本及核心创作元素的侵权主张均被法院驳回。

四、《版权法》下合法取得方式与版权归属

(1)书面转让

根据《版权法》第204(a)条的规定,版权所有人签署书面转让文件,明确载明涉案作品名称、权利范围、期限、地域等。

(2)雇佣作品的原始归属

根据《版权法》第204(b)条的规定,通过签署书面雇佣作品协议,明确约定作品是“雇佣作品”,亦可实现版权的有效移转;雇员在职务范围内创作的作品,由用人单位依法原始取得版权,同样属于法定的权利取得方式。

除此之外,口头约定、邮件往来、行业惯例等均不足以构成有效转让,无法产生版权权属变动的法律效果。

五、对做版权、做跨境的人有什么启示?

如果你是音乐人、版权运营方,或者面向美国市场的出海企业,这几条建议值得收藏:

  • (1)别嫌麻烦,一定要签署书面文件

明确作品名称、权利内容、转让范围、期限、地域等核心条款,任何依赖口头合意或简易沟通完成的权利移转,均存在被司法认定无效的风险。

(2)建立完整、可追溯的版权权属链条

版权受让方应当严格审核前手权利来源,保留每一环的书面文件,确保权属链条清晰、连续、可追溯,为后续维权、商业交易提供充分依据。

Originally published on lawmayus.com · 2026-05-14

关于作者 / About the Authors

Richard Deng

Partner · LawMay P.C.

邓律师主要从事中国及美国商品及服务争议解决,以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与无效确权业务,并办理中美商标申请及中国专利申请。常年服务跨境工贸企业、跨境电商、电子烟行业、科技制造业等领域,为财富 500 强、国际连锁品牌、出海科技品牌等多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服务。

在跨境电商争议领域,邓律师专注 Schedule A 批量诉讼的被告应对,包括临时限制令(TRO)项下的店铺账户与资金解冻、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DJ)与「反向 TRO」动议争取恢复被下架的商品链接与店铺经营,以及亚马逊账户冻结申诉、品牌备案(Brand Registry)争议等平台纠纷的代理。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邓律师代理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DJ),取得了恢复商品上架、并禁止对方继续投诉的「反向 TRO」与「反向初步禁令(反向 PI)」。他熟悉 Schedule A 案件高发的伊利诺伊州北区、佛州南区等联邦法院的程序节奏,能在中美时差下迅速响应、把握应诉与和解的时间窗口。

在涉外电子烟与 FDA 监管领域,邓律师为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企业提供覆盖确权、合规到维权的全流程代理,涵盖行业知识产权维权与 337 调查、PMTA 上市前申请与 STN 状态争议、FDA 执法防御(警告信、营销拒绝令 MDO、进口扣留 Import Alert),以及美国海关(CBP)清关合规与扣押货物申诉。

他代理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多次荣获「广东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侵害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深圳律师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等专业荣誉。

他代理的商品及服务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等争议解决案件涉案标的额总计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 · 跨境工贸与电商争议 · 电子烟与 FDA 监管 · 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

Rdeng@lawmayus.com

+1 (213) 682-7241 · 美国 / US

+86 186 8156 7690 · 中国 / China,微信同号

Yi Yi

Non-Equity Partner · LawMay P.C.

易伊律师专注于美国联邦层面的知识产权诉讼及跨境电商争议解决。

具备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1th Cir.)及多个联邦地区法院出庭经验,包括加州中区、北区,德州东区、南区,伊利诺伊州北区,佛罗里达州南区,宾夕法尼亚州西区,佐治亚州北区,华盛顿州西区,特拉华州地区及北卡罗来纳州东区等。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 · 跨境电商争议解决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实务

Yiyi@lawmayus.com

+1 (747) 241-3130 · 美国 / US

+86 152 2005 1240 · 中国 / China,微信同号

About LawMay P.C.

美国 LawMay 律师事务所

深耕中美跨境争议解决的美国精品律所。专注于美国联邦知识产权诉讼、337 调查、产品责任纠纷及重大商事争议。

Law May, We 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