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续案中虚线化扩⼤保护范围的法律边界与实务风险分析
- LawMay
- 2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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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体系中,除常常使用虚线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虚线也可以作为确立优先权及规避功能性抗辩的工具。虚线作为一种“部分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允许申请人仅就物品的特定装饰性特征寻求保护,而将其他部分作为不要求保护的背景或边界。然而,这种策略在为权利人提供更宽泛保护范围的同时,也涉及关于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新事项(new matter)以及禁止反悔原则(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的复杂法律风险。
一、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独特语境
与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制品的“装饰性外观”(ornamental appearance)。根据 35 U.S.C.§171 的规定,专利授予的对象是“用于制品的任何新颖、原创和装饰性的设计”。
在早期的实践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倾向于严格解释,认为权利要求必须涵盖整个制品。然而,商业实践表明,产品的独特视觉外观对于其市场竞争力有重要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竞争的重要资产。产品创新往往集中在产品的特定局部(如鞋底的纹路、电子设备的边框),而这些局部特征往往被应用于一系列不同的产品型号中。如果法律强迫申请人必须描绘并要求保护整个产品,那么竞争对手只需稍作修改非核心部分,即可轻易规避侵权。
然而,申请人在申请的初期往往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既要尽早提交申请以确立优先权,又要应对产品上市后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规避设计”。为了解决这一需求,虚线应运而生。
在法律意义上,实线定义了被要求保护的“设计”,而虚线则描绘了不被要求保护的“环境”或“边界”。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了详尽的线条细节的外观设计确立专利的优先权,并在递交续案时,将母案的实线修改为虚线,通过“放弃”部分特征来“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这种以“做减法”换取保护范围扩大的策略,在实务中引发了新的法律争议与风险。
二、优先权的守门人:续案专利应在母案中获取充分的书面支持
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要想享有原始申请的申请日(Filing Date),必须满足35 U.S.C. §120的要求,即当申请人在续案中通过虚线改变权利要求范围时,母案是否提供了充分的“书面描述”支持?
在In re Salmon, 705 F.2d 1579 (Fed. Cir. 1983)中,申请人试图利用母案的申请日来规避现有技术。
母案披露:一张描绘了带有方形座垫的凳子的图纸。
续案/CIP权利要求:一张描绘了带有圆形座垫的凳子的图纸。
争议点:申请人主张,案披露了“凳子”这一般性概念,且方形与圆形均属于凳子座垫的常规变体,因此母案应支持圆形的变体。
法院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维持了驳回决定,确立了外观设计专利中极其严格的“发明同一性”(Identity of Invention)标准。法院指出,在外观设计中,图纸即为描述。母案中的方形座垫并没有描述圆形座垫的外观。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不支持从一个具体实施例(方形)推导出一个上位概念(任意形状的座垫),除非母案中明确披露了这种变化的可能性。
结论:续案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要想享有原始申请的申请日(Filing Date),必须满足35U.S.C. §120 的要求,即续案中的发明必须在原始申请中有充分的§112披露支持。
如果在续案申请中被认定为引入了新事项(New Matter),即引入了新的、原始申请中未披露的形状或边界概念,该续案将失去原始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始申请(如果已公开或授权)本身将成为该续案的“现有技术”(Prior Art)。根据35 U.S.C. §102,这将直接导致续案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或无效。这种现象被称为“自我冲突”(Self-Collision)。
三、续案红线:“拥有” 标准
在In re Owens, 710 F.3d 1362 (Fed. Cir. 2013)一案中,宝洁公司(Procter & Gamble)的员工Owens 提交了一份关于漱口水瓶的设计申请。
原始申请:展示了一个完整的瓶子,全部用实线绘制。

续案申请:Owens试图仅保护瓶子肩部和顶部的一小部分。为了界定这一保护范围,他在瓶子正面的五边形面板上引入了一条虚线边界线,将该面板分割为上下两部分。上部的梯形区域保留为实线,下部及瓶身其他部分改为虚线。

USPTO驳回了该申请,认为原始申请中并不存在这条分割线,因此该特定范围的设计构成了新事项。Owens援引Daniels案辩称,该梯形区域在原始的五边形面板中是物理存在的,是“清晰可见”的,因此应当允许分割。
CAFC驳回了Owens的上诉,确立了更为严格的规则:
可见性不等于占有(Visibility does not equal Possession):仅仅因为某个区域在原始图中看得到,并不意味着发明人在申请日就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发明主体。法院指出,书面描述的要求不仅仅要求披露一个设计,更要求发明人认为该部分属于他的发明。而在Owens案中,母案仅仅披露了一个完整的五边形面板。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发明人当时构想了一个独立的“梯形上部”。
禁止无中生有的边界(No Artificial Boundaries):Owens划出的那条线在原始瓶子上只是一个平滑表面的一部分,没有任何物理标记(如棱线、颜色分割、材质变化)。法院称之为“为了规避现有技术边界线必须有明确来源:在续案中引入的虚线边界线,必须在原始申请中有明确的对应(Explicit Basis)。例如,如果原始设计中本来就有一条结构线,那么将其转换为虚线边界是合法的;如果是凭空画一条线来切割一个连续的表面,则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在Ex parte Bologna, Appeal 2018-006240 (PTAB 2019)中,PTAB采取了极其严格的立场。申请人试图通过续案保护一种运动头盔的设计。原始申请展示了完整的头盔。在续案中,申请人将大部分实线改为虚线,仅保留头盔侧面的一块不规则形状区域为实线。申请人并没有像Owens那样画一条新的虚线边界,而是简单地停止了实线,让实线与虚线直接连接。
PTAB维持了驳回,认为,虽然没有画出显性的边界线,但实线区域的边缘(即实线停止、虚线开始的地方)实质上构成了一条“无形的边界”。由于原始申请中该位置是一个连续的曲面,没有任何物理特征来定义这条“无形边界”的走向,因此这种修改同样违反了书面描述要求。
结论:申请人可以将原始图中的实线变为虚线,但不能通过画一条原本不存在的虚线来切割原始的实线区域,除非这条切割线连接了现有的结构点且符合合理的推导。申请人亦不能画一条未封闭的虚线,使得无法确定实线与虚线的边界。申请人不能在续案中随意圈地,以覆盖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除非该边界在母案中有迹可循。
四、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限制
在Advantek Marketing, Inc. v. Shanghai Walk-Long Tools Co., 898 F.3d 1210 (Fed. Cir. 2018)一案中,Advantek申请了一项关于宠物笼(Pet Gazebo)的设计专利。
图 1-4:展示了没有盖子(cover)的宠物笼。
图 5:展示了带有盖子的宠物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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