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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兹电子烟337调查终局:涉案权利要求无效,GEO落空

  • LawMay
  • 1 day ago
  • 11 min read


结果速览: 2026年3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337-TA-1410调查案发布最终委员会意见,正式终结这场历时近两年、牵动电子烟行业神经的专利大战。委员会推翻了行政法官(ALJ)的最终初裁(FID),认定雷诺兹公司主张侵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包括此前ALJ认定有效并构成侵权的权利要求4和12,均因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而无效。调查以无侵权结论终结,行业此前最为担忧的普遍排除令(GEO)也随之落空。

01|案件走到了哪里


我们上一篇文章写于2026年2月,雷诺兹电子烟337调查案件简报:GEO在即?专利有效性审查与救济措施走向,彼时ITC委员会刚刚宣布将对ALJ的最终初裁进行部分审查,悬念在于:权利要求4和12究竟能否因Kim与Pienemann的组合而被认定显而易见?以及GEO和136%保证金是否最终落地?

现在答案已经揭晓。委员会在审查后作出了对整个行业而言最有利的结论:

  • 权利要求 1、4、12均因显而易见性无效(§ 103)
  • Takeuchi不构成对权利要求4和12的预见性无效,这一结论维持不变
  • 调查以无违反第337条结论终结
  • 普遍排除令(GEO)、有限排除令(LEO)、停止令(CDO)均未发布
  • 136%保证金要求不适用

02|委员会为何推翻 ALJ 裁定


2.1 问题的核心:ALJ犯了什么错?

ALJ在最终初裁中认为,被告(Respondents)未能充分证明Kim专利的多孔芯片(porous chip)满足202专利权利要求1的关键限制条件,即液体气溶胶形成材料能够通过毛细作用(wicking)被引导接触电阻加热器(limitation 1[e])。

ALJ的逻辑是:Kim没有明确讨论wicking,被告专家Dean博士的证词过于笼统,且Kim设备使用的滑动旋钮(slider knob)本身说明液体不需要wicking。

委员会对此明确说:这个分析思路是错的。

2.2 显而易见性不等于现有技术必然披露

ALJ的根本失误在于将显而易见性分析与固有预见性(inherent anticipation)的标准混为一谈。固有预见性要求某一要素在现有技术中被必然揭示;但显而易见性的问题不是Kim有没有讲wicking,而是:

一个具有本领域普通技术水平的人(POSA),在Kim所揭示的技术背景下,是否有动机使用wicking材料来制造多孔芯片?

答案是:

委员会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 Kim明确要求多孔芯片能吸收液体入孔、让液体蒸发后轻松排出;
  • Wicking(毛细传液)是19世纪中期已确立的基本物理原理,本领域人尽皆知;
  • 若不使用wicking材料,芯片远端的液体在加热器未触及时将无法利用,造成浪费,而Kim明确期望芯片能储存相当于两周用量的液体;
  • 即便雷诺兹专家指出wicking与滑动旋钮存在矛盾,委员会认为这只说明两者可以同时使用、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排斥;
  • 商业层面的设计约束(耐热性、口感等)不是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无法影响POSA对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2.3 权利要求4:气溶胶至少部分通过储液仓

ALJ认为被告专家误解了产生的气溶胶(the aerosol that is produced)的含义,应是液体蒸汽与外部空气的混合物(per limitation 1[f]),而非单纯的蒸发液体。委员会接受了这一解释,但认为ALJ对Dean博士证词的理解过于狭窄。

关键在于claim 4用的是 at least partially through(至少部分通过)。Kim的多孔芯片充满孔隙和互连结构,蒸发液体在离开芯片的过程中必然与进入孔隙的外部空气混合,这种混合至少部分地发生在芯片内部。委员会认为这不仅显而易见,甚至难以避免(if not unavoidable)。

2.4 权利要求12:加热器允许气流通过

ALJ认为,Kim的加热线圈如果要塞入多孔芯片的中央通道,必须绕得极紧,产生折痕和焊点,会阻断气流。委员会认为这一结论忽视了关键事实:

  • Kim明确披露了中央通道的存在,且该通道宽度足以让芯片在滑动旋钮作用下前后移动;
  • Kim从未要求任何部分必须完全密封;
  • 线圈的材质、线径、圈数、直径、与芯片的间距等参数,这些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设计变量,都可以被调整以允许一定程度的气流通过;
  • 甚至雷诺兹方的专家Alarcon先生也承认,Dean博士所引用的这些设计参数是本领域人员所知晓的。

委员会指出,这里适用的是KSR标准:将熟知元素以其已知功能进行组合,以得到可预期结果,通常构成显而易见。KSR Int'l Co. v. Teleflex, Inc., 550 U.S. 398 (2007).

03|Takeuchi 预见性:维持不构成预见结论


关于Takeuchi是否预见了权利要求4和12,委员会维持了ALJ不构成预见性无效的结论,但补充了一项重要分析。

被告方论证:在Takeuchi设备的补液阶段(replenishment phase),当液体从储液管蒸发产生空隙时,外部空气会短暂流入管内,穿过环形加热器(满足claim 12),并与残余蒸气混合(满足claim 4)。

委员会的回应:即使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被告方专家也没有提供任何计算、模拟或数据来证明这一现象确实发生。Takeuchi的毛细管内径在0.1-0.8毫米的最优选范围内,毛细作用极强,液体在空隙形成后可在毫秒级时间内完成补充,根本不留给外部空气进入的时间窗口。

微量物质可以构成预见性(如SmithKline案),但前提是该微量物质是现有技术技术产品运行的必然结果。仅仅可能存在或概率上存在的微量,不足以满足预见性的证明标准。

这是委员会对FID的一项实质性补充,澄清了de minimis anticipation的适用边界,对未来类似案件有重要参考价值。

04|程序要点:未放弃显而易见性抗辩


雷诺兹方提出一个程序性抗辩:被告在ALJ阶段更多是在论证Kim披露了相关要素,而非真正主张显而易见性,因此应视为放弃(waiver)。

委员会不同意这一论点。理由是:

  • 被告及其专家Dean博士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明确主张显而易见性;
  • ALJ自己对权利要求12的总结也承认被告提出了显而易见性论证,与FID注脚105的表述相矛盾;
  • 被告的论证路径并不要求修改Kim,而是主张Kim的已知要素在POSA的技术知识框架下显而易见——这是合法的§ 103分析进路。

这一处理对于实务操作有重要意义:在337调查中,显而易见性论证和固有披露论证可以并行展开,两者在本质上讨论的是连续谱上的不同侧面,不应被割裂处理。

05|本案结果对行业的实质意义


5.1 GEO威胁彻底解除

这是最直接的行业影响。本案中,ALJ在救济建议中推荐发布普遍排除令(GEO),适用范围将覆盖所有侵犯202专利权利要求4和12的一次性雾化器产品,无论进口商是否为本案被告。如果GEO落地,几乎所有中国制造的一次性电子烟产品都将面临进口封锁。

由于委员会认定所有主张侵权的权利要求均无效,GEO无从发布,行业得以保全市场准入。此外,202专利本身将于2026年10月18日到期,即便当初裁定有效,其生命周期也所剩无几。

5.2 专利组合策略的启示

本案揭示了一个战略性弱点:雷诺兹方的主张完全依赖202专利的少数几项权利要求,且核心独立权利要求1早在FID阶段就因预见性而无效。这意味着整个侵权主张的结构较为脆弱,一旦委员会审查层面在显而易见性上也翻盘,雷诺兹方就失去了所有有效武器。

这对依赖单一专利发起337攻势的原告而言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先例,专利组合的深度和广度至关重要。单一专利、有限权利要求的337攻势,在应诉方有充分资源进行有效性挑战的情况下风险较高。

5.3 显而易见性分析的常识维度

委员会在本案中反复引用KSR判决确立的原则:POSA的逻辑、判断和常识是显而易见性分析的组成部分,不应拘泥于现有技术文本的字面表述。这一立场对被诉侵权方而言是利好,意味着在构建显而易见性抗辩时,可以援引更广泛的技术背景知识,而不必在每项技术要素上都寻找逐字对应的先有技术披露。

5.4 次级考量因素的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雷诺兹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未提出任何客观的非显而易见性证据(secondary indicia),如商业成功、意外技术效果、行业赞誉等。委员会对此予以明确记录。在未来的337案件中,专利权人如果依赖显而易见性抗辩,应当系统性地准备和提交此类证据,以形成反制。

06|Lashify 标准在本案中的命运


上一篇文章曾详细介绍Lashify案对国内产业认定标准的修正。在本案中,ALJ采纳了新标准,认定雷诺兹的销售网络、质量控制投入(含FDA的PMTA申请支出)等构成足够的经济标准。

委员会在本次审查中采取了一个务实的立场:既然所有主张侵权的权利要求均已无效,是否满足经济标准已无实质意义,委员会选择不表态(take no position)。技术标准(technical prong)部分,即雷诺兹产品是否实施了202专利的有效权利要求被维持。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Lashify标准在本案中确实发挥了作用,帮助雷诺兹越过了国内产业的门槛,使其得以将案件推进至侵权实质审查阶段。这一标准对未来337调查的影响仍在持续,对原告降低了发起调查的门槛,对被告则意味着国内产业的抗辩空间进一步收窄。

07|对在审和潜在 337 案件的实务启示


7.1 有效性挑战的价值

本案最有力的证明,是对专利有效性的系统性挑战可以彻底改变337调查的走向。在337程序中,有效性是完全的抗辩(complete defense),专利无效则无论侵权成立与否,均不构成第337条违反。被告方愿意投入资源进行完整的专家证词支撑的有效性论证,最终换来了整个案件的逆转。

7.2 关于缺席被告以及后续节点

基于2026年3月10日ITC委员会最终意见,本案调查以无违反结论终结,未发布任何排除令、停止令或保证金要求。该裁定应对所有被告(包括缺席被告)均适用,现阶段不存在进口禁令风险。但建议在2026年3月24日(重审申请截止)和2026年5月10日(上诉期届满)前持续跟踪,以确认雷诺兹是否启动后续程序。

08|本案关键裁判对照表

裁判层级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4 & 12
GEO / 救济措施
ALJ最终初裁(FID)
被认定侵权但因预见性无效(claims 1, 9, 11, 15)
有效且被侵权
建议发布GEO + 136%保证金
ITC委员会最终意见
因§103 显而易见性无效
因§103 显而易见性无效
无违反,不发布任何救济令
实质影响
涉专利侵权权利要求实质上全部无效
所有侵权主张消失
进口通道保持畅通

09|结语:一次值得记录的逆转


337-TA-1410调查案从提起到终结历时近两年,经历了TEO被拒、FID侵权认定、GEO建议发布等多个对行业高度不利的节点,却最终以涉案权利要求全面无效、调查无违反结论收场。

这一结果并非偶然。它源于被告方在有效性攻防上投入的系统性准备,以及对KSR框架下显而易见性分析方法的准确把握。委员会在本案中明确纠正了ALJ将显而易见性与固有预见性混同适用的错误,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有效性抗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坐标。

对于关注美国市场的电子烟企业而言,这个案件传递的最重要信息或许是:面对337调查,积极应诉、充分准备有效性抗辩,仍然是扭转不利局面的可行路径。

关于作者

邓宏昌律师系美国LawMay律所合伙人,具备中国律师及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同时持有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并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商标律师。在联邦法院执业方面,其具有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北区,德克萨斯州东区、南区、西区,伊利诺伊州北区,佛罗里达州南区,宾夕法尼亚州西区,佐治亚州北区及华盛顿州西区等多个联邦法院出席经验。除律师执业外,他还担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员及深圳市创业导师,并入选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南山区上市公司法律服务中心首批专家及南山区资本市场协会法律专家等多个专业专家库。其核心业务长期聚焦于中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的诉讼、申请与无效确权,尤其在跨境电商、涉外电子烟及科技制造等企业出海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且具有国际视野的跨境争议解决与合规风险管理服务。


吴嘉欣律师为美国LawMay律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法律硕士、深圳大学法律学士,2021 年度深圳市(南山)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拥有十余年法律服务经验,深耕赴美中企及高管技术人才的涉美法律服务,涵盖出海合规、跨境投融资交易、人才签证、以及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吴律师凭借深厚的中美法律背景,擅长为客户提供兼具中国本土视角与美国合规标准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助力中国企业及技术人才出海与跨境业务的快速合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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