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对方的承认请求(RFA),30天不回就视为承认
RFA 送达后30天内不书面答复,事项即视为承认;逾期要尽快申请撤回。
- 适用范围
- 全国(联邦法院)
- 权威级别
- 成文法规
- 规则状态
- 稳定
- 结论性质
-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 1收到 RFA 后,按送达方式算出截止日(30天;邮寄、交书记官或经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加3天,ECF 电子送达不加),写进日历。
- 2逐条答复:承认、否认,或者说明经合理调查仍无法承认或否认的理由;有异议的写明理由。
- 3需要延期的,在截止日前与对方书面约定,或请求法院命令延期。
- 4已经逾期的,立即送达答复,同时向法院提出撤回或修改视为承认事项的动议。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不回复 RFA,视为承认不需要对方另行申请。
- 不要依赖口头默契或对方以前的同意,假设对方会再次同意延期。
Deadline / 时限
送达后30天内书面答复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承认(FRCP 36(a)(3));以邮寄、交书记官或经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加3天,ECF 电子送达不加(FRCP 6(d))。
The Rule / 规则
美国联邦诉讼中,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承认事实、法律适用于事实的结论或文件的真实性。收到方在送达后30天内没有送达经本人或律师签署的书面答复或异议的,该事项即视为承认(FRCP 36(a)(3));以邮寄、交书记官或经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期限加3天,通过 ECF 电子送达的不加(FRCP 6(d))。视为承认的事项在本案中被确定为事实,除非法院依动议准许撤回或修改。法院考虑两点:撤回是否有助于案件按实体审理,以及是否会损害请求方就实体问题进行诉讼或抗辩的能力(FRCP 36(b))。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对方常把侵权、销量、明知等关键问题写进 RFA。不答复,这些事项就可能直接成为简易判决的依据。法院对撤回有裁量权:撤回方提交了实际答复、表明事实确有争议,而对方还有时间补充取证的,法院一般认为对方没有受到损害;对方只是需要重新证明这些事实,或已经据此准备了简易判决动议,不算损害。但是越接近审判,越容易认定撤回会损害对方。以为对方会同意延期而没有书面确认,不构成可原谅的疏忽(Giersch 案)。
真实案件与处罚
2 Matters
TTAB · 2007年6月6日
Cancellation No. 92045576 (precedential)
商标撤销程序中(TTAB 适用 FRCP 36),申请人送达承认请求,双方两次书面约定延期,被申请人在延长后的截止日仍未答复,理由是以为对方律师出差回来会再同意延期。TTAB 认定这一理由不构成可原谅的疏忽,相关事项视为承认。但是被申请人随后提交的答复否认了许多事项,表明事实确有争议,案件仍在审判前阶段,可以延长取证期弥补,TTAB 准许撤回视为承认的事项。申请人仅以这些承认为依据的简易判决动议因此被驳回。
S.D. Ala. · 2023年11月2日
No. 1:22-cv-00486-WS-M, Doc. 41
原告称在被告餐厅用餐时,食物中的金属丝卡入喉咙。承认请求的答复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被告律师多次承诺答复但没有兑现,直到原告申请强制取证后才于7月10日答复。视为承认的事项涵盖原告全部请求要件,原告据此申请简易判决。法院认为,维持这些承认会实际排除实体审理;被告从答辩起就否认全部实质指控,原告也还有取证期和强制取证等手段可用,不受损害,所以准许撤回,驳回原告的简易判决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