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用电子邮件送达起诉状,对中国卖家算不算数
第二、第七巡回认定:被告地址已知时,向中国卖家电子邮件送达不符合海牙公约。
TRO 与资金冻结被起诉法院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 适用范围
- 第二、第七巡回
- 权威级别
- 约束性判例
- 规则状态
- 存在分歧
- 结论性质
-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 1核对店铺后台登记的公司名称和地址是否真实、能否收件,保存营业执照和地址证明,这些事实决定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
- 2收到电子邮件送达后照常计算答辩期限,由律师决定是否在第一份文件里以送达无效为由提出 Rule 12(b)(5) 动议。
- 3已被缺席判决的,尽快评估依 Rule 60(b)(4) 以判决无效为由申请撤销,同时准备证明原告知道或能查到真实地址的证据。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因为电子邮件送达可能无效就置之不理。TRO 冻结和缺席判决照常执行,撤销要另行申请,结果取决于事实。
- 不要在第一份 Rule 12 动议或答辩状里漏掉送达异议,否则依 Rule 12(h)(1) 视为放弃。
The Rule / 规则
中国和美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国反对公约第10条规定的邮寄等送达方式。第二巡回法院(2025年)和第七巡回法院(2026年)都认定,公约适用时不能用电子邮件向中国境内的被告送达。公约在被告地址不明时不适用,所以关键在于原告是否知道或经合理努力能查到被告的真实地址。其他巡回区是否采同样结论,要核对起诉法院所在巡回区的判例。
Why It Matters / 原因
电子邮件送达无效可以让缺席判决被撤销,但这条路慢而且不确定。Kangol 案的卖家收到邮件当天就开始谈和解,但一直没有出庭,被判缺席,亚马逊账户里的部分资金已被原告收走;十个月后才申请撤销判决,第七巡回法院认定公约适用时电子邮件送达无效,仍要发回地区法院先查明被告地址是否已知。Smart Study 案中,地址可能准确的两名被告因送达不当被驳回,原告称查不到地址的49名被告被判合计2,450,000美元。
真实案件与处罚
3 Matters
7th Cir. · 2026年5月29日
No. 25-2205, appeal from No. 1:24-cv-01636 (N.D. Ill.)
Kangol 以商标假冒起诉25家主要位于中国的网店,地区法院准许电子邮件送达并作出缺席判决,判决命令持有被告资金的第三方把资金交给原告,原告从被告亚马逊账户收取了部分款项。被告事后依 Rule 60(b)(4) 申请撤销判决被驳回。第七巡回法院认定海牙公约禁止向中国电子邮件送达,撤销该裁定并发回,由地区法院先判断公约是否适用,也就是被告地址是否已知;法院并表示,Kangol 关于被告放弃送达异议的主张因未在地区法院提出而不予审理,即便审理,仅进行和解谈判也不足以构成放弃。
2d Cir. · 2025年12月18日
No. 24-313; 164 F.4th 164
对49名地址不明的被告缺席判决合计 2,450,000 美元
Baby Shark 商标权人起诉58家中国公司,地区法院当初准许用从亚马逊取得的邮箱送达。对原告称经合理努力仍查不到地址的49名被告,地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法定赔偿2,450,000美元;对另外两名地址可能准确的被告,法院以电子邮件送达违反海牙公约为由驳回起诉。第二巡回法院维持,认定公约不允许向中国被告电子邮件送达,原告主张的紧急情况理由也不成立。
W.D. Pa. · 2024年2月8日
No. 2:23-cv-01907-JFC, ECF No. 11
原告起诉一家通过网店销售的中国公司,申请用电子邮件替代送达。法院指出中国是公约成员国并反对邮寄送达,原告知道被告地址,又从未尝试通过中国中央机关送达,仅凭笼统的不可弥补损害主张不能适用紧急例外,驳回电子邮件送达申请,允许原告补充事实后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