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美国公司卖货被专利起诉,原告不能随便挑法院
美国公司被诉专利侵权有地点限制,FBA仓库一般不算;中国公司没有这层保护。
被起诉专利诉讼与 337法院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 适用范围
- 全国(联邦专利法)
- 权威级别
- 成文法规
- 规则状态
- 稳定
- 结论性质
-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 1收到专利诉状后,先确认诉状列的被告属于哪类主体:美国公司、中国公司,还是两者都有。
- 2被告为美国公司时,核对公司注册成立的州,以及在起诉地区有没有自己拥有、租用或控制的办公室、仓库和员工。
- 3只通过 FBA 发货的,整理亚马逊卖家协议和入仓记录,说明发往哪个运营中心由亚马逊决定,卖家不租用也无权使用仓位。
- 4审判地不当的,在第一份第12条动议或答辩状中依第12(b)(3)条提出,请求驳回或移送。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先提交没有审判地抗辩的答辩状或动议,这项抗辩会因此被放弃。
- 不要以为美国公司享有的审判地保护会延伸到中国母公司或中国运营主体。
Deadline / 时限
审判地抗辩要随第一份第12条动议或答辩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FRCP 12(h)(1));答辩期一般为送达后21天(FRCP 12(a)(1)(A)(i))。
The Rule / 规则
专利侵权诉讼只能在两类地区提起:被告居住的地区,或者被告在当地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地区(28 U.S.C. §1400(b))。最高法院在 TC Heartland 案中认定,美国公司只在其注册成立的州居住。联邦巡回法院在 In re Cray 案中要求,固定营业场所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当地有实体场所,场所固定且持续经营,场所属于被告本身。外国被告不受审判地法律的限制,可以在任何一个联邦地区被起诉(In re HTC)。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在不当的法院被起诉,卖家要承担异地应诉的成本,也可能落入对专利权人更有利的法院。用美国公司经营的卖家,可以请求法院驳回或移送案件(28 U.S.C. §1406(a))。地区法院(如 Reflection 案)认为,仅把货放在亚马逊运营中心,不足以让当地成为卖家的营业场所,因为卖家不能选择、控制或进入这些仓位;这类地区法院裁定没有拘束力。但是这项保护只属于美国公司本身:在 HTC 案中,美国子公司因审判地不当退出诉讼,台湾母公司仍留在特拉华州应诉。所以权利人直接起诉中国的运营主体时,审判地抗辩用不上,只能考虑属人管辖等其他抗辩。最高法院在 TC Heartland 案中只就公司作出认定,并注明未处理非公司形式主体的问题;Reflection 案的被告是一家宾夕法尼亚州 LLC,双方不争议其不在加州居住,法院只以其在加州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为由驳回起诉,没有就 LLC 的居住地作出认定;非公司形式主体如何认定居住地,仍是未决问题。
真实案件与处罚
4 Matters
U.S. Supreme Court · 2017年5月22日
No. 16-341, 137 S. Ct. 1514
TC Heartland 依印第安纳州法设立并在当地经营,生产调味饮料粉,在特拉华州没有实际存在,但是会把被控产品发往特拉华州。Kraft 在特拉华州起诉其侵犯专利。最高法院认定,就美国公司而言,§1400(b) 中的居住地只指其注册成立的州,否定了按属人管辖范围认定居住地的做法。法院同时注明,本案按公司处理,非公司形式主体的问题留待以后。
上诉判决
Fed. Cir. · 2017年9月21日
No. 2017-129 (mandamus from No. 2:15-cv-01554, E.D. Tex.)
Raytheon 在得克萨斯东区起诉超级计算机厂商 Cray。Cray 在该地区没有租用或拥有任何办公场所,只是允许两名销售人员在各自家中远程办公。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固定营业场所必须是当地的实体场所,网络空间或电子通讯不算;必须固定、持续,零星活动不够;还必须属于被告本身,被告是否拥有、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控制该场所是重要考虑因素。员工住所不构成 Cray 的营业场所,法院指令地区法院批准 Cray 的动议并移送案件。
命令正文未印日期,日期取自联邦巡回法院官网的发布日期。
S.D. Cal. · 2018年1月5日
No. 3:17-cv-01603-GPC-BGS, Dkt. 15
被告 Spire Collective LLC 在亚马逊开设专业卖家账户并使用亚马逊配送服务。亚马逊决定货物发往哪些运营中心,并可自行在运营中心之间调拨,Spire 的货物曾存放在包括加州在内的23个州。原告主张加州的亚马逊运营中心构成被告的固定营业场所。法院认为,Spire 不租用、也无权使用运营中心内的任何空间,货物入仓后不受其控制,运营中心不属于被告本身的场所,以审判地不当驳回起诉,原告可以到宾夕法尼亚州的适当法院重新起诉。
Fed. Cir. · 2018年5月9日
No. 2018-130 (mandamus from No. 1:17-cv-00083-LPS, D. Del.)
原告在特拉华州起诉台湾的 HTC Corporation 及其在华盛顿州设立的美国子公司 HTC America。地区法院认定对美国子公司审判地不当,原告随后撤回了对子公司的起诉;对台湾母公司,地区法院依 Brunette 判例和 28 U.S.C. §1391(c)(3) 认定可以在任何地区起诉。联邦巡回法院驳回母公司的 mandamus 申请,确认审判地法律不限制对外国被告的起诉地点,TC Heartland 不改变这一规则,但是属人管辖的要求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