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真实案件给卖家的建议 / 我遇到了什么问题:专利诉讼与 337 我遇到了什么问题
被普通专利诉讼起诉,或者被拉进 ITC 337 调查 12 个主题
01 被外观专利投诉或起诉,先比整体外观差在哪 外观专利只保护图中的装饰性外观,整体明显不同就不侵权。 02 用美国公司卖货被专利起诉,原告不能随便挑法院 美国公司被诉专利侵权有地点限制,FBA仓库一般不算;中国公司没有这层保护。 03 专利权人撤诉了,还能再告吗,我的律师费谁出 原告自行撤诉通常还能再告;撤诉或驳回带既判效力,卖家才有机会追讨律师费。 04 美国案件要我作证,能不能在中国大陆录证词 美国律师通常不能在中国大陆自行录证词;须经海牙取证公约中央机关,领事取证要逐案获准。 05 被发明专利投诉,先逐项核对权利要求每个要件 产品具备权利要求的每一个要件或其等同物,才构成侵权。 06 专利授权前就在卖,现在要不要赔钱 授权前的销售原则上不赔;主张临时权利要证明产品落入公开的权利要求、卖家实际知悉且权利要求实质相同。 07 收到律师函或亚马逊专利投诉后还在卖,会被判三倍赔偿吗 知道专利后继续卖不必然加倍赔;法院看全部情节,包括收到通知后有没有认真分析、在风险较高时有没有改款。 08 只卖配件、零件或配套 App,也会被告专利侵权吗 配件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可以排除帮助侵权;有意教买家侵权的,仍可能构成引诱侵权。 09 上架前查过专利,为什么后来还会被告 排查要覆盖授权专利、公开申请和在审续案;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前查不到。 10 被拉进 ITC 337调查,不应诉会怎样 337调查不应诉,可对该被申请人推定事实并发排除令;普遍排除令还须满足法定条件。 11 专利权人没在产品上标专利号,起诉前的销售要赔吗 专利产品未按规定标注的,权利人只能就收到具体侵权通知后的销售索赔。 12 想把对方专利打无效,向 USPTO 申请 IPR 或 PGR 被诉后一年内可申请 IPR,官费约5万美元,FY2026 立案率约四成。 外观专利只保护图中的装饰性外观,整体明显不同就不侵权。
消费电子 儿童用品 美妆个护 家居卫浴 专利诉讼与 337 TRO 与资金冻结 平台投诉与下架 法院 权利人 平台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专利:联邦巡回)
权威级别 约束性判例
规则状态 依赖具体事实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从 USPTO 下载外观专利全文和全部附图,分清实线部分(受保护)和虚线部分(不受保护)。拿自己的产品与专利附图逐个视图比较,不要拿对方在售的实物比较。 2 列出两者在整体外观上的明显差异,同时标出哪些相似之处由功能决定,例如为夹持、折叠、安装必须采用的结构。这些功能性特征在比较时要排除。 3 检索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同类在先设计(在先专利、早期商品页面、产品目录),保存带日期的记录。在先设计越接近专利,被诉产品与专利之间的细小差异就越重要。 4 如果被诉产品实施了一件晚于对方授权、并把对方专利列为在先技术的美国外观专利,可以整理授权文件和两者对照图,在 TRO 或 PI 阶段提出,供法院评估原告胜诉可能性时考虑。依据是 Shenzhen Jisu 案(非先例判决,有反对意见),该案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仍可能最终证明侵权,所以这不能代替整体外观比对。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只把两张图并排或重叠,觉得“像”就认定侵权、直接和解。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Range of Motion 案中明确拒绝了这种不排除功能性特征的比较方法。 × 被列进 Schedule A 案后不要放弃应诉。外观明显不同的理由,要由被告出庭提出,法院才会审查。 The Rule / 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适用普通观察者标准: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购买者,施以购买时通常的注意,看被诉设计与专利附图中的设计整体上是否实质相同。比较以前,法院先通过权利要求解释排除由功能决定的特征,只比较装饰性外观。两者明显不同(plainly dissimilar)的,专利权人不能证明侵权,法院可以在简易判决阶段直接判不侵权;证明侵权的责任始终在专利权人。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常常比看上去窄。Range of Motion 案中,按摩器的两款设计“在概念上很像”,但相似之处多来自功能,法院在排除功能性特征后认定两者明显不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不侵权判决,并在2026年8月11日驳回全院重审申请。Lanard Toys 案中,被告供应商设计产品时以专利权人的铅笔造型粉笔夹为参照样品,法院仍认为相似之处来自功能或在先设计,维持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不侵权判决。Shenzhen Jisu 案是 Schedule A 案,出庭应诉的亚马逊、Temu 卖家指出被诉折叠风扇实施了一件后授权的外观专利,地区法院据此解除了已发出的初步禁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非先例判决维持,同时指出专利权人仍可能最终证明侵权。所以收到投诉或起诉后,先做整体外观比对,再决定应诉、申诉或和解。
Fed. Cir. · 2026年2月2日
No. 2023-2427
专利权人以 D802,155 号按摩器外观专利起诉 Armaid 的 Armaid2 产品。地区法院认定两臂的“蚌壳”形状等特征由功能决定,排除后两款设计明显不同,作出不侵权简易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维持原判,拒绝专利权人和反对意见提出的只凭并排或重叠图片比较整体设计的做法,认为该做法跳过了排除功能性特征的步骤。法院随后于2026年8月11日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院重审申请。
全院重审驳回令: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3-2427.ORDER.8-11-2026_2737015.pdf
Fed. Cir. · 2020年5月14日
No. 2019-1781, 958 F.3d 1337
Lanard 以 D671,167 号铅笔造型粉笔夹外观专利起诉供应商 Ja-Ru 和零售商 Dolgencorp、Toys “R” Us。判决记载,Ja-Ru 设计时以 Lanard 产品为参照样品。地区法院认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来自功能性特征或在先设计中已有的铅笔造型,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不会认为两者相同,作出不侵权简易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并指出侵权比较应以专利附图为准,不能拿专利权人的商业产品比较。
Fed. Cir. · 2026年7月22日
No. 2025-1617, 2025-1763(N.D. Ill. No. 1:24-cv-02948)
专利权人以 D886,982 号折叠风扇外观专利提起 Schedule A 案,被告为亚马逊、Temu 等平台上的店铺,法院先发出 TRO 和 PI。被告 Zhouty 等出庭,提出被诉产品实施了第三方后授权的 D1,046,104 号外观专利,该专利把 D'982 列为在先技术,而且有事实表明被告获授权销售实施该专利的风扇。地区法院据此解除对 Zhouty 的 PI,并拒绝对新增被告发出禁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维持,认为外观专利的预见(新颖性)与侵权适用同一比较标准,地区法院在评估胜诉可能性时考虑这一事实并无不当,但最终是否侵权仍待审理。
非先例判决(nonprecedential),Stoll 法官发表反对意见。
美国公司被诉专利侵权有地点限制,FBA仓库一般不算;中国公司没有这层保护。
被起诉 专利诉讼与 337 法院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专利法)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收到专利诉状后,先确认诉状列的被告属于哪类主体:美国公司、中国公司,还是两者都有。 2 被告为美国公司时,核对公司注册成立的州,以及在起诉地区有没有自己拥有、租用或控制的办公室、仓库和员工。 3 只通过 FBA 发货的,整理亚马逊卖家协议和入仓记录,说明发往哪个运营中心由亚马逊决定,卖家不租用也无权使用仓位。 4 审判地不当的,在第一份第12条动议或答辩状中依第12(b)(3)条提出,请求驳回或移送。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先提交没有审判地抗辩的答辩状或动议,这项抗辩会因此被放弃。 × 不要以为美国公司享有的审判地保护会延伸到中国母公司或中国运营主体。 Deadline / 时限
审判地抗辩要随第一份第12条动议或答辩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FRCP 12(h)(1));答辩期一般为送达后21天(FRCP 12(a)(1)(A)(i))。
The Rule / 规则
专利侵权诉讼只能在两类地区提起:被告居住的地区,或者被告在当地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地区(28 U.S.C. §1400(b))。最高法院在 TC Heartland 案中认定,美国公司只在其注册成立的州居住。联邦巡回法院在 In re Cray 案中要求,固定营业场所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当地有实体场所,场所固定且持续经营,场所属于被告本身。外国被告不受审判地法律的限制,可以在任何一个联邦地区被起诉(In re HTC)。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在不当的法院被起诉,卖家要承担异地应诉的成本,也可能落入对专利权人更有利的法院。用美国公司经营的卖家,可以请求法院驳回或移送案件(28 U.S.C. §1406(a))。地区法院(如 Reflection 案)认为,仅把货放在亚马逊运营中心,不足以让当地成为卖家的营业场所,因为卖家不能选择、控制或进入这些仓位;这类地区法院裁定没有拘束力。但是这项保护只属于美国公司本身:在 HTC 案中,美国子公司因审判地不当退出诉讼,台湾母公司仍留在特拉华州应诉。所以权利人直接起诉中国的运营主体时,审判地抗辩用不上,只能考虑属人管辖等其他抗辩。最高法院在 TC Heartland 案中只就公司作出认定,并注明未处理非公司形式主体的问题;Reflection 案的被告是一家宾夕法尼亚州 LLC,双方不争议其不在加州居住,法院只以其在加州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为由驳回起诉,没有就 LLC 的居住地作出认定;非公司形式主体如何认定居住地,仍是未决问题。
U.S. Supreme Court · 2017年5月22日
No. 16-341, 137 S. Ct. 1514
TC Heartland 依印第安纳州法设立并在当地经营,生产调味饮料粉,在特拉华州没有实际存在,但是会把被控产品发往特拉华州。Kraft 在特拉华州起诉其侵犯专利。最高法院认定,就美国公司而言,§1400(b) 中的居住地只指其注册成立的州,否定了按属人管辖范围认定居住地的做法。法院同时注明,本案按公司处理,非公司形式主体的问题留待以后。
Fed. Cir. · 2017年9月21日
No. 2017-129 (mandamus from No. 2:15-cv-01554, E.D. Tex.)
Raytheon 在得克萨斯东区起诉超级计算机厂商 Cray。Cray 在该地区没有租用或拥有任何办公场所,只是允许两名销售人员在各自家中远程办公。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固定营业场所必须是当地的实体场所,网络空间或电子通讯不算;必须固定、持续,零星活动不够;还必须属于被告本身,被告是否拥有、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控制该场所是重要考虑因素。员工住所不构成 Cray 的营业场所,法院指令地区法院批准 Cray 的动议并移送案件。
命令正文未印日期,日期取自联邦巡回法院官网的发布日期。
S.D. Cal. · 2018年1月5日
No. 3:17-cv-01603-GPC-BGS, Dkt. 15
被告 Spire Collective LLC 在亚马逊开设专业卖家账户并使用亚马逊配送服务。亚马逊决定货物发往哪些运营中心,并可自行在运营中心之间调拨,Spire 的货物曾存放在包括加州在内的23个州。原告主张加州的亚马逊运营中心构成被告的固定营业场所。法院认为,Spire 不租用、也无权使用运营中心内的任何空间,货物入仓后不受其控制,运营中心不属于被告本身的场所,以审判地不当驳回起诉,原告可以到宾夕法尼亚州的适当法院重新起诉。
Fed. Cir. · 2018年5月9日
No. 2018-130 (mandamus from No. 1:17-cv-00083-LPS, D. Del.)
原告在特拉华州起诉台湾的 HTC Corporation 及其在华盛顿州设立的美国子公司 HTC America。地区法院认定对美国子公司审判地不当,原告随后撤回了对子公司的起诉;对台湾母公司,地区法院依 Brunette 判例和 28 U.S.C. §1391(c)(3) 认定可以在任何地区起诉。联邦巡回法院驳回母公司的 mandamus 申请,确认审判地法律不限制对外国被告的起诉地点,TC Heartland 不改变这一规则,但是属人管辖的要求仍然适用。
原告自行撤诉通常还能再告;撤诉或驳回带既判效力,卖家才有机会追讨律师费。
运动户外 被起诉 专利诉讼与 337 法院 权利人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法院)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收到撤诉通知后,先看是否写明 with prejudice,再查原告以前有没有就同一请求撤过诉。 2 已提交答辩状或简易判决动议的,原告撤诉须经法院裁定(所有已出庭当事人签署撤诉约定的除外),卖家可以请求以带既判效力的方式驳回,或请求附加费用等条件。 3 打算追讨律师费的,在判决作出后14天内提出动议,写明依据和金额,并整理原告的和解报价、拖延取证等证据。 4 原告撤诉后又就同一请求再诉的,依第41(d)条请求法院命令原告支付前案费用。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把不带既判效力的撤诉当作结案,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 不要错过律师费动议的期限,除非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规定,期限为判决作出后14天。 Deadline / 时限
律师费动议一般在判决作出后14天内提出,除非法律或法院命令另有规定(FRCP 54(d)(2)(B))。
The Rule / 规则
被告提交答辩状或简易判决动议之前,原告可以不经法院同意自行撤诉;除非撤诉通知另有说明,撤诉不带既判效力,原告可以再诉(FRCP 41(a)(1))。原告此前已经撤过一次包含同一请求的联邦或州法院诉讼的,再以通知方式撤诉,即视为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被告提交答辩状或简易判决动议后,除非所有已出庭的当事人签署撤诉约定,原告撤诉要经法院裁定,法院可以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FRCP 41(a)(2))。原告撤诉后又就同一请求起诉同一被告的,法院可以命令原告支付前案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并在付清前中止新案(FRCP 41(d))。专利案件中,法院可以在例外案件中判给胜诉方合理律师费(35 U.S.C. §285)。
Why It Matters / 原因
最高法院在 CRST 案中认定,被告胜诉不以实体判决为前提,原告的请求被挡回即可。但是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例,原告依第41(a)(1)(A)(i)条自行撤诉的,撤诉一经提交即生效,没有法院作出的终局决定,被告不属于胜诉方,不能申请 §285 律师费。撤诉或驳回带既判效力、原告不能再就同一专利起诉同一产品的,被告可以成为胜诉方,再由法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例外案件。按 Octane Fitness 案的标准,例外案件指在诉讼立场强弱或诉讼方式不合理方面明显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案件,由法院综合全部情况判断。Blackbird 案中,原告在被告的简易判决动议完成书面辩论后突然撤诉,法院判给被告律师费和开支36万余美元,上诉后维持。
Fed. Cir. · 2019年12月16日
No. 2018-2393 (appeal from No. 2:17-cv-03488, C.D. Cal.)
363,243.80 美元(判给被告的律师费和开支)
Blackbird 由律师全资拥有和控制,业务是购买专利并通过诉讼变现。它起诉健身器材销售商 Health In Motion 和零售商 Leisure Fitness 侵犯健身器材专利。诉讼十九个多月期间,Blackbird 的和解报价从8万美元降到5万美元、1.5万美元,再到零元许可,被告均拒绝;被告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并完成书面辩论后,Blackbird 未事先通知即提交带既判效力的撤诉通知并签署不起诉承诺。地区法院认定案件属于例外案件,判给被告律师费和开支363,243.80美元,联邦巡回法院维持。
Fed. Cir. · 2025年9月9日
Nos. 2023-1056, 2023-1057 (appeals from Nos. 6:21-cv-00363, 6:21-cv-01353, W.D. Tex.)
Future Link 在西得克萨斯区两次起诉芯片供应商 Realtek。诉讼中披露,Future Link 与 Realtek 的竞争对手签有协议,约定只要起诉 Realtek 就可获得一笔款项;Future Link 另签覆盖被诉 Realtek 产品的许可协议后,不带既判效力地撤回两案。地区法院作为制裁,把两次撤诉改为带既判效力,但是驳回了 Realtek 在第363号案中的 §285 律师费申请。联邦巡回法院认定,带既判效力的驳回使 Realtek 成为胜诉方,撤销该部分裁定,发回由地区法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例外案件,并处理诉讼费用请求。
Authorities / 依据
FRCP 41 35 U.S.C. §285 FRCP 54(d)(2) CRST Van Expedited, Inc. v. EEOC, No. 14-1375 (U.S. May 19, 2016) 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 No. 12-1184 (U.S. Apr. 29, 2014) O.F. Mossberg & Sons, Inc. v. Timney Triggers, LLC, No. 2019-1134 (Fed. Cir. 2020) 美国律师通常不能在中国大陆自行录证词;须经海牙取证公约中央机关,领事取证要逐案获准。
被起诉 专利诉讼与 337 法院 其他机关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在中国大陆取证
权威级别 官方说明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进入证据交换阶段就和律师确定证人作证地点。按美国国务院的说明,中国不允许律师在中国为外国法院录取证词;Inventus 案法院也指出,近期判决认为这一限制同样适用于证人身处中国时的远程作证。 2 提前办好前往澳门、香港或美国的证件和行程。在香港为中国公民录取证词,须先取得香港主管机关许可(Injective 案)。 3 公司在管辖异议等阶段提交了员工或高管的声明书(declaration),要预计对方会要求这些人作证;安排不了作证,声明书可能被排除。 4 确有必要在中国大陆取证的,通过海牙取证公约向中国中央机关(司法部)提出请求书,并预留足够时间。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坚持只在中国大陆的公司所在地作证。Emerson 案中中国被告拒绝让 CEO 到香港或美国作证,法院删除了该 CEO 的声明书。 × 不要在未经中国主管机关许可时安排美国律师在中国大陆录取证词。美国国务院提示,参与者可能被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 The Rule / 规则
中国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美国国务院的司法协助国别信息说明,中国不允许律师在中国为外国法院录取证词;按中国对公约的声明和保留及后续外交沟通,无论自愿还是强制,录取证词和取得其他证据一般只能通过向中国中央机关提出请求完成;领事录取证词须中央机关逐案许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除外国使领馆在不违反中国法律、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向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Why It Matters / 原因
证人无法合法作证,不利后果通常由需要这份证据的一方承担:法院可以不采纳其声明书,或命令其高管和员工到中国大陆以外作证。Inventus 案中法院命令深圳电池公司的 CEO 和8名员工到澳门视频作证,并拒绝让其文件提交改走海牙公约程序;Emerson 案中被告的管辖异议被驳回。
N.D. Ill. · 2021年9月30日
No. 1:20-cv-03375, Dkt. 180
美国电池公司及其东莞子公司起诉深圳一家电池公司挖走其工程师并盗用商业秘密。被告以缺乏属人管辖为由申请驳回,提交了 CEO 和8名员工的声明书,却主张这些人只能在中国按海牙公约程序作证。法院认定在中国大陆录取证词不合法,澳门法律不禁止自愿作证,命令上述9人到澳门视频作证,并提醒被告不安排作证的,声明书很可能被排除或大打折扣;法院同时驳回被告对文件提交适用海牙公约程序的动议。
E.D. Mo. · 2014年7月1日
No. 4:13-cv-01043-SPM, Doc. 148
原告诉苏州一家吸尘器制造商及其香港关联公司专利侵权,涉案吸尘器以 Craftsman 等品牌在美国销售。两被告申请以缺乏属人管辖驳回,依据其总裁兼 CEO 的声明书,却拒绝让他到香港或美国作证,只同意在苏州。法院指出中国不允许为外国法院录取证词,香港可以自愿作证,且该 CEO 本人就是香港公司负责人,拒绝出行没有善意理由,于是删除其声明书;法院同时说明即使考虑声明书结论也一样,驳回管辖异议。
D. Del. · 2024年4月5日
No. 1:22-cv-00943-WCB, Dkt. 75
原告希望在香港录取一名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籍非当事人证人的证词,证人本人也愿意前往。法院指出,在香港为中国公民录取证词须先取得香港主管机关许可,原告没有表明已经取得,也没有提供委任录证人员的具体执行指示,因此驳回其在香港录取该证词的申请。
产品具备权利要求的每一个要件或其等同物,才构成侵权。
消费电子 专利诉讼与 337 平台投诉与下架 律师函与警告 法院 权利人 平台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专利:联邦巡回)
权威级别 约束性判例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从 USPTO 下载专利全文,找出对方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把每个要件拆开单列。不侵犯独立权利要求的,也不侵犯从属于它的权利要求。 2 逐个要件与产品实物、图纸、说明书对照,写明每一项是否具备,并留存拆解照片、尺寸、测试报告等证据。 3 下载专利的审查档案(file wrapper),查专利权人为克服驳回所作的修改和陈述。审查中放弃的范围,对方不能再用等同原则主张。 4 留意说明书反复强调为“本发明重要特征”的结构,以及说明书对关键用语的一贯用法,法院可能据此对权利要求作较窄的解释。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只看专利标题、摘要或附图就判断是否侵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文字为准。 × 不要接受“虽然缺这个要件,但功能差不多,所以等同”的说法而直接下架或和解。等同原则逐个要件适用,不能用来抹掉一个要件。 The Rule / 规则
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界定。被诉产品必须具备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要件,字面具备或以等同方式具备,才构成侵权。等同原则只能针对单个要件适用,不能把整个要件读掉;专利权人在审查中为取得授权而放弃的范围,也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拿回(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多数不侵权抗辩从权利要求解释和逐要件比对开始。Duncan Parking 案中,权利要求要求按键设在外壳的盖板上,被诉停车计时器的按键在内部装置上,法院认为以等同原则认定侵权会抹掉这一要件,维持对该专利的不侵权判决。Amgen v. Coherus 案中,专利权人在审查中反复强调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定盐组合”,被诉工艺使用未被列出的组合,法院在起诉状阶段即驳回等同侵权主张。Ultravision v. GoVision 案中,法院依据说明书把“防水”解释为 IP65 及以上,又把“显示模块”限定为两块 LED 板连接一块子板的结构,深圳一家 LED 显示屏厂商因此获得不侵权判决。
Fed. Cir. · 2019年1月31日
No. 2018-1360(S.D. Cal. No. 3:15-cv-01526),与 No. 2018-1205(PTAB IPR2016-00067 上诉)合并判决
IPS 起诉 Duncan 的 Liberty 单车位停车计时器侵犯 '310 号专利。权利要求要求外壳的盖板上带有多个按键,被诉产品的按键属于内部装置,从外壳开口伸出。法院认为被诉产品字面上不具备该要件;IPS 主张按键位置的变化属于非实质性差异,法院认为认定等同会实际抹掉该要件,维持对 '310 号专利的不侵权简易判决。同一判决以权利要求解释过窄为由,撤销了另一件 '054 号专利的不侵权判决并发回。
Fed. Cir. · 2019年7月29日
No. 2018-1993(D. Del. No. 1:17-cv-00546)
Amgen 的 '707 号专利限定蛋白纯化中使用三种特定盐组合之一,Coherus 的工艺使用其他盐组合,Amgen 只能主张等同侵权。审查过程中,Amgen 为克服驳回反复强调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特定盐组合”。法院认定 Amgen 已明确放弃其他盐组合,审查历史禁止反悔适用,维持地区法院以未能陈述可救济请求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
Fed. Cir. · 2023年2月23日
No. 2022-1098(E.D. Tex. No. 2:18-cv-00100, 2:18-cv-00112)
Ultravision 以多件 LED 显示屏专利起诉 Shenzhen Absen Optoelectronic Co., Ltd. 及其美国公司。地区法院依据说明书和审查历史,把“防水”解释为“IP65 或以上的防护等级”,把“显示模块”解释为“两块 LED 显示板连接一块子板的模块”。Ultravision 据此对部分权利要求同意不侵权判决,另一项权利要求经陪审团认定不侵权且无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两项解释正确,维持全部判决。
非先例判决(nonprecedential)。
授权前的销售原则上不赔;主张临时权利要证明产品落入公开的权利要求、卖家实际知悉且权利要求实质相同。
专利诉讼与 337 律师函与警告 平台投诉与下架 权利人 法院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专利法)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在 USPTO Patent Public Search 或 Patent Center 查清对方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公开日(公开号格式如 US 2010/0081615 A1)和授权日,按授权日把自己的销售分成授权前、授权后两段。 2 调出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和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逐条对比,审查中有修改的,一并下载审查档案里的修改文件。 3 核对自己第一次知道这份公开申请的时间和途径,例如律师函、平台投诉或对方邮件,保留原始记录。 4 授权后还在销售的,先就授权的权利要求做侵权分析,再决定继续销售、改款或停售。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因为对方产品标注 patent pending 或附上专利申请,就承认授权前的销售构成侵权,或者同意按全部历史销售额赔偿。 × 不要在专利授权后、未做任何分析的情况下继续大量备货销售。 Deadline / 时限
权利人主张临时权利的合理许可费,须在专利授权后6年内起诉(35 U.S.C. §154(d)(3))。
The Rule / 规则
专利侵权只从授权日起算,专利授权之前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原则上不构成侵权(35 U.S.C. §271(a)、§154(a)(2))。例外情形为申请公开后的临时权利:权利人可以就申请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的销售要求合理许可费,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被诉产品落入公开申请的权利要求;卖家实际知悉这份公开申请(以非英文公开的国际申请,还须卖家拿到过英文译本);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公开时的权利要求实质相同(§154(d)(1)–(2))。临时权利只能主张合理许可费,不适用加倍赔偿(§284)。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很多卖家看到对方产品标着 patent pending,或者律师函、平台投诉附了一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就以为之前卖出的货都要赔。按法律规定,授权前的销售原则上不赔。权利人对授权前的销售主张临时权利,要证明卖家当时真实知道这份公开申请,推定知悉不算;还要拿公开时的权利要求和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比对,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公开时不实质相同的,不能主张临时权利。但专利一旦授权,继续销售就进入正常的侵权期间,卖家知道专利后仍然照常销售的,还可能被认定故意侵权。
Fed. Cir. · 2016年2月9日
No. 2015-1428, 812 F.3d 1070
Rosebud 就一项协同办公专利起诉 Adobe,主张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前的使用应付合理许可费。Adobe 在专利授权前10个月已停用被诉技术,并在经宣誓的质询答复中说明,直到 Rosebud 律师威胁起诉时才知道这份公开申请。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154(d) 的实际知悉指真实知道,推定知悉不算;实际知悉也不要求权利人主动发出通知。Adobe 知道同一家族的在先专利、收到过权利人推销产品的邮件,都不足以证明其知道这份公开申请及其权利要求,法院维持对 Adobe 有利的简易判决。
D. Del. · 2019年1月22日
No. 16-cv-1122-RGA, Memorandum Order
Bayer 的专利申请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公开时的权利要求与最终授权的权利要求差别很大。申请人后来修改权利要求,修改文本于2011年11月出现在 USPTO 公开的审查档案中,Bayer 主张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计算授权前的合理许可费。法院认为,§154(d) 所说的公开申请仅指最初公开的申请文本,审查后期提交的修改不包括在内,裁定 Bayer 不能依据2011年11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主张授权前赔偿。
签署日期为手写,经放大原件核对为1月22日。法院称这是首次处理的问题,属地区法院审前裁定,不是上诉法院确立的规则。
知道专利后继续卖不必然加倍赔;法院看全部情节,包括收到通知后有没有认真分析、在风险较高时有没有改款。
律师函与警告 平台投诉与下架 专利诉讼与 337 法院 权利人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专利法)
权威级别 约束性判例
规则状态 依赖具体事实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收到律师函、亚马逊投诉或起诉状时,记下收到日期,把专利号、被指控的 ASIN 和对方材料完整存档。 2 请美国专利律师逐条比对权利要求,并检索现有技术,把不侵权或无效的理由写成书面分析,注明日期和所依据的材料。 3 分析认为风险较高的,尽快改款或停售,保存改款设计文件和切换时间的记录。 4 改款后的产品也要单独做一次比对,不要直接沿用旧款的结论。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收到通知后不做任何分析,照常补货销售。 × 不要只向律师提供部分事实,例如隐瞒产品参照了权利人的产品;基于不完整事实的意见,保护作用很有限。 The Rule / 规则
法院可以把专利侵权赔偿提高到最多三倍,但这种加重赔偿一般只用于故意、恶意等情节严重的侵权(35 U.S.C. §284;Halo Electronics, Inc. v. Pulse Electronics, Inc., 579 U.S. 93 (2016))。判断卖家有没有过错,看卖家在被诉行为发生时知道什么,所以收到通知后的做法最关键。没有取得律师意见书,或者不向法院出示律师意见书,不能用来证明故意侵权(35 U.S.C. §298)。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律师函、亚马逊投诉和起诉状通常写明专利号,卖家从收到之日起就知道这项专利。Halo 案的协同意见指出,仅仅知道专利还不足以加倍赔偿。但卖家知道专利以后既不分析,也不改款,照常销售,陪审团就可能认定故意侵权,法院再据此加倍。反过来,卖家收到通知后比对权利要求、检索现有技术,形成有依据的不侵权或无效判断,并在风险较高时改款,即使最后败诉,法院也可能以此拒绝加倍。
D. Minn. · 2024年3月8日
No. 0:15-cv-03443-JNE-DTS, Doc. 993
42,494,772 美元(陪审团裁定的损害赔偿,法院拒绝加倍;另按明尼苏达州10%法定利率判给判决前利息)
被告为澳门、香港等地的 Polygroup 人造圣诞树企业,原告主张其预装灯圣诞树侵犯 '186 专利。陪审团认定被告故意侵权,裁定赔偿42,494,772美元。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够不上需要加重惩罚的恶劣程度:被告工程师基于自己的分析善意相信不侵权且专利无效,被告还就涉案专利提起过 IPR,并在2019年主动改款,法院因此拒绝加倍赔偿。被告上诉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6年2月17日维持地区法院驳回被告显而易见性 JMOL 和损害赔偿重审申请的裁定(No. 2024-2118);加倍问题不在上诉范围内。
上诉判决: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4-2118.OPINION.2-17-2026_2648435.pdf
Fed. Cir. · 2021年9月28日
Nos. 2020-1685, 2020-1704
23,660,000 美元(陪审团裁定的合理许可费赔偿),地区法院判决加倍
SRI 主张 Cisco 的网络安全产品侵犯其两项专利。法院此前已认定,Cisco 在2012年5月8日收到专利通知之前不知道这些专利,这一期间不构成故意侵权。对通知之后的销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证据足以支持故意侵权:Cisco 唯一的现有技术抗辩所依据的文献已被 USPTO 两次审查并否定,其不侵权抗辩脱离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陪审团有理由认为 Cisco 没有任何合理抗辩。法院恢复陪审团的故意侵权认定,并恢复地区法院的加倍赔偿,同时维持地区法院判给的律师费;双方确认加倍只适用于通知之后的侵权。
配件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可以排除帮助侵权;有意教买家侵权的,仍可能构成引诱侵权。
消费电子 家居卫浴 汽车配件 独立站 专利诉讼与 337 律师函与警告 平台投诉与下架 权利人 法院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专利法)
权威级别 约束性判例
规则状态 依赖具体事实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列出配件或 App 的全部常见用途,确认哪些用途不落入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保留测试或使用记录。 2 检查说明书、包装、商品详情页的图片和视频,删去教买家按专利方法组装或操作的内容,改为展示不侵权的用法。 3 收到通知后,把被指控的组合用法交给律师做不侵权分析,并如实说明产品的开发来源和参考过的产品。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在说明书或详情页教买家按专利保护的方式组装或操作产品。 × 不要在明知产品仿照权利人产品的情况下刻意不查专利,也不要向律师隐瞒这一事实。 × 不要只凭专利应该无效的判断继续推广被指控的用法;有效性要通过 IPR 或法院程序解决。 The Rule / 规则
卖家的配件本身不落入专利,也可能因为引诱或帮助买家侵权而承担责任(35 U.S.C. §271(b)、(c));两种责任都以买家等他人实际构成直接侵权为前提。两种责任都要求卖家知道专利,并且知道买家的使用构成侵权;明知可能有专利却刻意回避,会被视为知道(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v. SEB S.A., 563 U.S. 754 (2011))。帮助侵权还要求配件构成发明的实质部分,并且是专门为侵权制造或改造的,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通用商品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相信专利无效不能作为引诱侵权的抗辩,但对权利要求有合理的不侵权理解,可以否定侵权故意(Commil USA, LLC v. Cisco Systems, Inc., 575 U.S. 632 (2015))。
Why It Matters / 原因
配件、耗材、兼容件和硬件配 App 的卖家,常被权利人主张:买家把配件装上主机、按 App 提示操作时构成侵权,卖家在引诱或帮助。法院会看卖家的说明书、包装、商品图片和产品设计,判断卖家有没有教买家按专利方法使用。产品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可以排除帮助侵权;但引诱侵权看卖家有没有积极鼓励侵权,说明书和图片只展示不侵权用法,权利人就更难证明引诱。但卖家明知产品仿照权利人的产品,却刻意不查专利、不向律师说明来源,法院会按知道专利处理。
U.S. Supreme Court · 2011年5月31日
No. 10-6, 563 U.S. 754
香港家电制造商 Pentalpha 在香港买了一台 SEB 的防烫深炸锅,这台海外版产品上没有美国专利标记。Pentalpha 复制了除外观以外的全部特征,再请律师做自由实施检索,但没有告诉律师产品抄自 SEB;律师没有找到 SEB 的专利,出具了不侵权意见。Pentalpha 把炸锅卖给 Sunbeam 在美国转售,Sunbeam 被诉并通知 Pentalpha 后,Pentalpha 仍向其他美国公司供货。最高法院认为,引诱侵权要求知道所引诱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意回避也视为知道;本案证据足以认定 Pentalpha 故意回避,维持其引诱侵权责任。
U.S. Supreme Court · 2015年5月26日
No. 13-896, 575 U.S. 632
Commil 主张 Cisco 销售无线网络设备,引诱客户以侵犯其方法专利的方式使用。Cisco 抗辩称自己善意相信该专利无效。最高法院认为,对专利无效的信念不能否定引诱侵权的故意,认为专利无效的被告可以通过复审等程序解决有效性问题。法院同时重申,引诱侵权要求证明被告知道所引诱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只要知道可能侵权就要担责,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不同解读的被告也会被判责任,这与 Global-Tech 的标准不符。判决撤销上诉法院判决并发回。
Fed. Cir. · 2009年9月16日
Nos. 2008-1479, -1517
Vita-Mix 持有一项用搅拌棒防止搅拌机内形成气穴的方法专利,起诉 Basic 销售带搅拌棒的搅拌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用搅拌棒贴着杯壁搅拌这种常见用法不侵权,属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帮助侵权不成立。Basic 在对方提出侵权主张后、起诉前修改了说明书,改为教用户贴着杯壁搅拌,说明书、包装和产品目录的图片也展示搅拌棒接触杯壁,法院认定没有引诱侵权的故意。两项间接侵权的简易判决均维持,直接侵权部分发回重审。
排查要覆盖授权专利、公开申请和在审续案;外观设计申请授权前查不到。
上架前 专利诉讼与 337 权利人 USPTO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专利法)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按产品的每个功能结构和外观,在 USPTO Patent Public Search 检索已授权专利和已公开申请,对相关专利逐条比对权利要求。 2 对查到的相关专利,在 Patent Center 查看同族申请的状态,记录仍在审查的续案,定期查看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 3 核对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包括维持费是否缴纳、是否已经到期、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复审或 IPR。 4 上架后定期检索竞争对手新授权的外观设计和实用专利,有新授权的重新比对,必要时改款。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把一次 FTO 结论当作长期有效;产品改款,或者对方专利家族有新的授权、新的续案,都要重新评估。 × 不要在专利家族还有在审续案时,仅凭已授权的权利要求不覆盖产品,就认定没有风险。 The Rule / 规则
FTO(自由实施)排查需要覆盖三类文件:仍然有效的已授权专利,已经公开但尚未授权的申请,以及这些专利家族中仍在审查的申请。母案还在审查期间,权利人可以提交续案(continuation),在原说明书已经披露的范围内撰写新的权利要求,并享有母案的申请日(35 U.S.C. §120;MPEP §201.07)。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针对已知竞争产品申请专利、修改或增加权利要求,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本身并无不当。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授权前不公开(35 U.S.C. §122(b)(2)(A)(iv)),授权后保护15年(§173;适用于2015年5月13日及以后提交的申请,此前提交的为14年)。
Why It Matters / 原因
一份 FTO 报告只能反映检索当天的公开记录。同一家族还有在审申请的,权利人看到市场上的产品后,可以在原说明书支持的范围内提交新的权利要求,几年后再授权。WCM 案中,母案申请在2000年提交,被诉产品在2002至2003年间上市,通过续案取得的三项专利到2012至2013年才授权,被告随后被判故意侵权。外观设计申请从提交到授权完全不公开,上架时查不到的外观设计专利,可能在销售中途授权。实用专利未按时缴纳维持费的,宽限期届满后失效,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维持费(35 U.S.C. §41(b)),排查时也要核对专利是否仍然有效。
Fed. Cir. · 2018年2月5日
Nos. 2016-2211, -2268(nonprecedential)
1,383,978 美元(陪审团认定的合理许可费赔偿);地区法院三倍后的4,151,934 美元被撤销发回
WCM 的发明人于2000年6月13日提交母案申请,此后通过多件续案取得涉案三项浴缸溢流排水专利,分别于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和2013年11月授权。AB&A 在2002至2003年间推出被诉产品,IPS 于2010年收购 AB&A 资产后继续销售;证据显示 IPS 员工数十年关注 WCM 的产品,并保存了显示 WCM 产品标有 patent pending 的目录等资料。陪审团认定 IPS 故意侵权,按每件1美元、共1,383,978件计算赔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故意侵权认定,并在脚注中指出,早期判例依据的申请保密前提,在申请和审查过程公开后已不再成立,但未就此作出裁决;法院同时认为地区法院直接判三倍理由不足,撤销加倍部分发回重审。
Fed. Cir. · 1988年12月21日
Appeal No. 88-1265, 863 F.2d 867
Kingsdown 的造口护理器具专利申请审查了六年多,其间提交过续案。Kingsdown 在审查中看到 Hollister 的产品后,希望取得覆盖该产品的权利要求。地区法院据此推定欺骗意图,认定专利因不正当行为不可执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为排除已知竞争产品而申请专利,或在审查中针对竞争产品修改、增加权利要求,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不能单独证明欺骗意图,撤销不可执行的判决并发回。
判决全文取自 Caselaw Access Project 的 F.2d 文本。
337调查不应诉,可对该被申请人推定事实并发排除令;普遍排除令还须满足法定条件。
专利诉讼与 337 ITC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ITC)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收到起诉状和立案通知后,从送达日起算20天答辩期,立即聘请美国律师出庭并提交宣誓答辩(19 CFR 210.13)。 2 盘点被诉产品在美国的进口记录、在途货物和亚马逊等平台的库存,评估能否改款。 3 同步评估和解或 consent order。在尿液挡板案中,10家被申请人有5家和解退出调查。 4 停止令下达后,立即停止销售美国境内已进口的库存,并通知仓储和销售平台。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不答辩、不回应 show cause 命令。被认定 default 后,视为放弃出庭、接收文件和就指控抗辩的权利(19 CFR 210.16(b)(4))。 × 不要参加听证后又解聘律师、不提交听证后摘要,ITC 仍会认定违法并发停止令。 × 不要在停止令生效后继续卖已进口的库存。 Deadline / 时限
收到起诉状和立案通知后20天内提交书面答辩;涉及临时救济动议且未被认定为复杂案件的,与临时救济答辩一并在10天内提交(19 CFR 210.13(a))。
The Rule / 规则
ITC 337调查的救济是排除令和停止令:排除令由 CBP 在口岸拒绝侵权产品入境,停止令禁止被申请人在美国销售已进口的库存。被申请人不应诉被认定 default 的,ITC 推定起诉状事实为真,可以对其发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无人应诉、违法有实质、可靠和有证明力的证据,并且为防止规避所必需或存在侵权模式且来源难以识别时,ITC 可以发普遍排除令(GEO),不论来源和进口商(19 U.S.C. §1337(d)(2)、(g))。
Why It Matters / 原因
GEO 发出后,所有厂家的侵权产品都无法清关,包括没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卖家。下面两件专利案中,总统审查期内进口须按货值100%缴纳保证金。停止令生效后继续销售的,每天罚款上限为100,000美元或当天货值的两倍,取较高者(19 U.S.C. §1337(f)(2))。在巧克力奶粉案中,四家零售商因违反停止令被罚合计530万美元。
USITC · 2026年3月12日
Inv. No. 337-TA-1430, 91 FR 12815
美国公司 Kids By Parents 以两项专利起诉10家中国卖家。5家和解退出;另5家(如深圳的 Maomaohouse 和 Lishian)对起诉状、立案通知和 show cause 命令都没有回应,被认定 default。ALJ 以简易程序认定违法,ITC 发 GEO,并对其中4家发停止令,总统审查期保证金为货值100%。
USITC · 2024年7月29日
Inv. No. 337-TA-1355, 89 FR 63223
Ridge Wallet 以专利和商业外观起诉5家公司(商业外观部分在听证前终止),其中3家位于杭州或深圳。2家被认定 default,1家和解。深圳的 SWZA 和 ARW 参加了2023年11月的听证,但之后解聘律师,没有提交听证后摘要。ITC 认定违法,发 GEO,并对包括这两家深圳公司在内的4家发停止令。
USITC · 2026年3月16日
Inv. No. 337-TA-1232, 91 FR 13066
1,800,000 美元、1,600,000 美元、200,000 美元、1,700,000 美元,合计 5,300,000 美元
本案涉及商标。原调查所有被申请人都 default,ITC 于2022年发 GEO。四家加州零售商被认定违反 GEO 后,ITC 于2024年11月对其发停止令;之后它们继续销售,在第二次执行程序中再次 default。ITC 按每天100,000美元(本案可适用的最高额)计罚,四家分别被罚18天、16天、2天和17天。
专利产品未按规定标注的,权利人只能就收到具体侵权通知后的销售索赔。
专利诉讼与 337 律师函与警告 法院 权利人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专利法)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收到律师函、平台投诉或起诉状时,记下收到日期,保存原件。核对通知是否点名了具体专利和具体被控产品,这决定赔偿可能从哪一天起算。 2 查专利权人自己和被许可人在售的产品:实物、包装、商品页面、说明书上有没有标专利号,或者标“patent”加可免费访问的专利对照网址。逐一截图存档,记录日期。 3 在诉讼中尽早向对方书面指明你认为未标注、但实施了该专利的具体产品(型号、链接、购买凭证)。按 Arctic Cat 案,被告提出这一点的门槛很低,之后由专利权人证明这些产品没有实施专利。 4 收到具体侵权通知后,尽快决定停售、改款或继续销售。通知之后的销售不受未标注的限制。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以为“早就知道这项专利”就要赔起诉前的销售。专利权人没有标注的,§287 只看专利权人有没有发出针对具体产品的侵权指控,被告是否知道专利不影响这一点。 × 不要忽视通知以后的销售。标注抗辩只限制通知以前的赔偿,通知后继续销售的部分仍可能被判赔偿。 The Rule / 规则
按 35 U.S.C. §287(a),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应在产品上(做不到的,在包装或标签上)标注专利号,也可以标“patent”加一个免费公开、列明产品与专利号对应关系的网址。没有标注的,专利权人只能就侵权人收到侵权通知以后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提起诉讼本身构成通知。针对方法的专利(Arctic Cat 案称 §287 的通知规定不适用于这类专利),以及从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不受这一限制。此外,按 §286,起诉或反诉以前超过六年的侵权不能获得赔偿。
Why It Matters / 原因
标注问题可能直接决定赔偿金额。Lubby 案中,陪审团判给专利权人863,936.10美元,但被告在开庭前一天提出异议,指出专利权人官网上的一款产品没有标专利号,专利权人又拿不出产品已标注的证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起诉以前销售部分的赔偿,发回重审起诉以后的销量。Arctic Cat 案中,被许可人本田销售的产品未标注,法院先认定被告只需指明具体未标注产品,此后由始终负证明责任的专利权人证明这些产品没有实施专利;发回后专利权人承认无法证明这些产品没有实施专利,法院认定其不能获得起诉以前的任何赔偿,故意侵权的认定也不能代替通知。
Fed. Cir. · 2021年9月1日
No. 2019-2286(C.D. Cal. No. 2:18-cv-00715)
863,936.10 美元(陪审团裁定的合理许可费赔偿;起诉以前销售部分被撤销)
Lubby 以个人雾化器(电子烟)专利起诉设计、销售被诉产品的个人 Henry Chung。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侵权认定,但认为 Chung 已指出 Lubby 官网上的 J-Pen Starter Kit 未标专利号,Lubby 未证明已标注,只能就起诉之日(2018年1月26日)以后的销售获得赔偿。Chung 承认知道专利已授权,不等于收到了 §287 意义上针对具体产品的侵权通知。法院撤销起诉以前的赔偿部分,发回重审起诉以后的销量和许可费。
Fed. Cir. · 2017年12月7日
No. 2017-1475, 876 F.3d 1350
每台102.54美元(陪审团裁定的许可费率,地区法院以故意侵权为由增至三倍)
Arctic Cat 起诉 BRP 的水上摩托侵犯其转向系统专利,陪审团认定侵权并按每台102.54美元计算许可费,地区法院增至三倍。BRP 指出 Arctic Cat 的被许可人本田销售了14款未标注的水上摩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被告只承担指明具体未标注产品的举证责任,门槛很低,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比对表;之后由专利权人证明这些产品没有实施专利。法院撤销地区法院关于标注问题的判决并发回。
Fed. Cir. · 2020年2月19日
No. 2019-1080, 950 F.3d 860
发回后,Arctic Cat 承认无法证明本田的产品没有实施专利,转而主张本田停售未标注产品以后的期间可以计算赔偿,并主张故意侵权的认定等同于通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专利产品开始销售后标注义务即产生,停售未标注产品不能消除这一义务,只有开始标注或发出实际通知才能恢复索赔;故意侵权也不构成 §287 的实际通知。法院维持 Arctic Cat 不能获得起诉以前赔偿的判决。
被诉后一年内可申请 IPR,官费约5万美元,FY2026 立案率约四成。
专利诉讼与 337 律师函与警告 主动起诉 USPTO 法院 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USPTO)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可能近期变化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收到起诉状后立即记下送达日期,按一年倒算 IPR 截止日。对方专利授权未满9个月的,同时评估 PGR。 2 尽快检索在先技术。IPR 只能以专利和出版物作为在先技术,在先销售、公开使用只能在 PGR 或法院诉讼中主张。外观专利按 LKQ 案的标准,在类似领域(analogous art)内找视觉上最接近的在先设计作为主要参照。 3 评估费用。20项权利要求以内,IPR 官费为申请费23,750美元加立案后费用28,125美元;PGR 为申请费25,000美元加立案后费用34,375美元;律师费、专家费另计。 4 评估立案前景。自2025年10月20日起由 USPTO 局长决定是否立案;按2026年3月11日的局长备忘录,被诉产品是否在美国制造、申请人是否为被起诉的小企业都是考虑因素,在中国生产的产品要预判这一点的影响。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拖过一年期限。被诉侵权人收到起诉状送达满一年以后提出的 IPR 申请,不能立案。 × 不要把 IPR 当成必然成功的程序。FY2026 按申请计算的立案率为41%;而且 IPR 作出最终书面决定后,申请人在法院和 ITC 不能再以申请中提出或合理可以提出的理由主张无效,提交前要把最强的在先技术都放进去。 Deadline / 时限
被诉侵权人收到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的 IPR 申请不能立案(35 U.S.C. §315(b));PGR 须在专利授权或再颁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35 U.S.C. §321(c))。
The Rule / 规则
IPR(inter partes review)只能以专利和出版物为在先技术,主张新颖性或显而易见性;PGR(post-grant review)须在授权后9个月内提出,可以主张任何无效理由。PTAB 以优势证据标准判断,局长应在专利权人初步答复后3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原则上1年内作出最终书面决定,有正当理由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同样可以申请;LKQ 案后,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显而易见,不再要求先找到一份与专利“基本相同”的在先设计。
Why It Matters / 原因
IPR 让被诉卖家在 USPTO 面前挑战专利,结果会影响诉讼。Ultravision 案中,Glux Visual Effects Tech (Shenzhen) 等四家 LED 显示屏企业就 Ultravision 的专利申请 IPR,PTAB 认定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在 Ultravision 起诉深圳 Absen 的侵权案上诉中,这些权利要求因此不再争议。LKQ 案由汽车售后零件商对通用汽车的翼子板外观专利申请 IPR 引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院推翻了沿用多年的 Rosen-Durling 标准。但立案明显收紧:按 USPTO 公布的统计,按申请计算的立案率由 FY2024 的68%降至 FY2025 的50%、FY2026 的41%,FY2026 局长在自由裁量阶段审查的782件申请中驳回438件(56%);FY2026 前三季度(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已立案的权利要求中有47%被认定不具备专利性。USPTO 于2025年10月17日公布了修改 IPR 立案规则的拟议规则(90 FR 48335),截至2026年10月20日联邦公报尚未刊登最终规则。
Fed. Cir. · 2023年1月13日
No. 2022-1344(PTAB IPR2020-01052)
Glux Visual Effects Tech (Shenzhen)、Leyard Optoelectronic、Shenzhen Liantronics、Unilumin Group 四家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就 Ultravision 的 9,047,791 号 LED 显示屏专利申请 IPR,PTAB 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作出最终书面决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依 Rule 36 维持原决定。按同一法院2023年2月23日 Ultravision v. GoVision 判决的记载,法院维持了 PTAB 关于该专利第12至13项、第19至20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的认定;Ultravision 在德州东区起诉深圳 Absen 的侵权案上诉中,这些权利要求因此不再争议。
Rule 36 判决不写理由。被维持的认定内容见 Ultravision v. GoVision, No. 2022-1098 判决脚注1(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2-1098.OPINION.2-23-2023_2085032.pdf);立案、决定日期来自 USPTO PTAB 案卷数据。PTAB 最终书面决定全文需 USPTO API 密钥,未能打开。
Fed. Cir. · 2024年5月21日
No. 2021-2348(en banc;PTAB IPR2020-00534)
汽车售后零件商 LKQ 对通用汽车 D797,625 号翼子板外观专利申请 IPR,PTAB 以找不到与专利“基本相同”的主要参照为由,认定不显而易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院审理后,推翻 Rosen-Durling 标准中主要参照须“基本相同”、次要参照须与主要参照“密切相关”的要求,改按 Graham 框架判断:主要参照通常是视觉上最接近的在先设计,须属于类似技术领域。法院撤销 PTAB 关于显而易见性的认定并发回,维持不构成预见的认定。
据 USPTO PTAB 案卷数据,发回后 IPR2020-00534 于2024年9月9日因双方和解终止(仅核对了案卷记录和终止令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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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的四项标识怎么看 + 适用范围
这条规则在哪里适用:全国联邦法、某个州、某个巡回区,或某个平台。
权威级别
支撑这条规则的最高一级依据。
成文法规 :法律、法规或法院规则的条文。约束性判例 :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辖区内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说服性判例 :地区法院等的判决,其他法院可以参考,但不受其约束。非先例裁决 :上诉法院不作为先例发布的判决。机关执法实例 :政府机关的处罚、和解或命令,体现执法标准。官方说明 :政府机关的指南或说明,本身不是法律,但反映机关的执法立场。平台政策 :平台自己的规则和合同条款,随时可能调整。规则状态
这条规则目前是否稳定。
稳定 :规则明确,近期没有重大变化。存在分歧 :不同法院或巡回区的结论不同。依赖具体事实 :规则明确,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可能近期变化 :新规刚生效、正在修订,或相关诉讼尚未结束。结论性质
这一条说的是法律要求、平台规则,还是用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
法律规则 :法律本身的要求。平台规则 :平台规则或合同的要求。案件结果示例 :列举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不能当作普遍适用的规则。本页案件均来自公开的法院记录和政府公告。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案件的法律意见;呈现的案件结果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测。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