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美国诉状或放弃送达请求,多少天内要答辩
签回放弃送达表可得60或90天答辩期,美国境内被告无理拒签要担费用。
- 适用范围
- 全国(联邦法院)
- 权威级别
- 成文法规
- 规则状态
- 稳定
- 结论性质
-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 1先分清收到的文件。法院签发的 summons 连同起诉状属于正式送达;原告律师寄来的 Notice of a Lawsuit and Request to Waive Service of a Summons 属于放弃送达请求,表格本身注明它并非传票或法院的正式通知。
- 2记下请求上写明的寄出日期。签回后的60天或90天答辩期从寄出之日起算。
- 3和律师评估是否签回。签回可以换来更长的答辩期,而且按 FRCP 4(d)(5),放弃送达不放弃对属人管辖和审判地的异议。
- 4被告位于美国境内(例如卖家的美国子公司)、原告也位于美国境内的,没有正当理由不签回,要承担原告之后的送达费用和为追讨这笔费用提出动议的律师费。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把放弃送达请求当作普通律师函搁置。请求给出的签回期限至少30天,寄往美国境外的至少60天;过期不签,原告会改用正式送达,答辩期变为送达后21天。
- 不要以内部审批、等董事会审阅为由拖延签回。Jones v. Reed's 案中法院认定这不构成正当理由。
Deadline / 时限
正式送达后21天内答辩(FRCP 12(a)(1)(A)(i));及时签回放弃送达表的,自请求寄出之日起60天内答辩,请求寄往美国境外的为90天(FRCP 4(d)(3)、12(a)(1)(A)(ii))。
The Rule / 规则
FRCP 4(d) 规定被告负有避免不必要送达费用的义务,原告可以书面请求被告放弃正式送达。及时签回的,答辩期自请求寄出之日起60天,寄往美国境外的为90天;未签回而被正式送达的,答辩期为送达后21天(FRCP 12(a))。位于美国境内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签回美国境内原告的请求,法院必须判其承担之后的送达费用,以及追讨这笔费用的动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
Why It Matters / 原因
答辩期的起算点和长度决定被告还有多少时间请律师、分析专利或商标、准备答辩或动议。超过答辩期不答辩,原告可以申请登记缺席。对美国境外的被告,规则没有规定拒签的费用后果,但原告会转而按 FRCP 4(f) 通过海牙公约或法院准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对美国境内的被告,拒签有直接的费用后果,Jones v. Reed's 案判了8,756.95美元。
真实案件与处罚
1 Matter
N.D. Cal. · 2026年4月29日
No. 3:25-cv-07102-JCS, Dkt. 46
送达费用61.95美元,追讨动议律师费8,695美元,合计8,756.95美元(FRCP 4(d)(2) 费用)
原告起诉 Reed's 公司。被告聘请的律师主动表示会签回送达确认,原告律师随后多次发送放弃送达表并催告,被告律师以新任董事要审阅诉讼材料为由拖延,始终没有签回。原告于2025年10月16日正式送达后申请费用。法院认定董事会审阅不构成 Rule 4(d)(2) 的正当理由,并认为即使表格寄给被告律师存在技术瑕疵,也不影响费用请求,判被告在30天内支付8,756.95美元。
Authorities /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