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方谈好和解,案子什么时候才算结束
和解后要等撤诉文件提交生效才结案,写明保留管辖便于执行。
被起诉TRO 与资金冻结法院权利人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 适用范围
- 全国(联邦法院)
- 权威级别
- 约束性判例
- 规则状态
- 稳定
- 结论性质
-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 1和解协议写明原告提交撤诉文件的期限和方式:对方答辩或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前,原告可以单方提交撤诉通知;之后只能由所有已出庭当事人签署撤诉约定(撤诉约定任何时候都可使用),或申请法院命令(FRCP 41(a))。
- 2写明撤诉为 with prejudice。按 FRCP 41(a)(1)(B),通知或约定没有另行说明的,撤诉不影响原告再诉。
- 3担心对方不履行的,要请法院以命令保留对和解协议的管辖权,或把和解条款纳入撤诉命令(Kokkonen 案: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这样做);当事人在自行生效的撤诉约定中自写一句“法院保留管辖”可能不够,应以法院签发该命令作为撤诉生效的条件。
- 4账户被 TRO 冻结的,在和解协议中写明原告通知平台解冻的期限;撤诉文件提交后到案卷核对,确认已经对本方生效。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付款后就不再看案卷。撤诉文件提交或法院作出命令前,案件对本方没有结束,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已经确定的答辩等期限不会因私下和解而停止。
- 不要只签一份不提法院管辖的撤诉约定就付清全部款项。Kokkonen 案中撤诉命令没有提及和解协议,联邦法院因此无权强制执行,除非另有联邦管辖依据,只能另到州法院起诉。
The Rule / 规则
FRCP 41(a)(1)(A) 规定,原告可以不经法院命令撤诉,方式是在对方送达答辩或简易判决动议前提交撤诉通知,或提交所有已出庭当事人签署的撤诉约定;其他情形须由法院命令撤诉。通知或约定没有另行说明的,撤诉不影响再诉;但原告此前已撤过基于同一请求的诉讼的,撤诉通知按实体裁判处理。最高法院在 Kokkonen 案中认定,撤诉命令没有纳入和解条款、也没有保留管辖的,联邦法院无权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双方签了和解协议,法院并不知道,案件仍在进行,冻结令在被修改或撤销前继续有效。撤诉文件写得不完整,还会留下两个风险:撤诉不影响再诉,对方可以就同一请求再次起诉;对方违约时,联邦法院可能无权直接执行和解协议。
真实案件与处罚
1 Matter
U.S. Supreme Court · 1994年5月16日
511 U.S. 375
双方在联邦地区法院达成和解,依 FRCP 41(a)(1)(ii)(现行编号为 41(a)(1)(A)(ii)) 签署有既判力的撤诉约定和命令,但命令没有提及和解协议,也没有保留法院执行和解的管辖权。一方之后以对方违反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强制执行,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予以支持。最高法院撤销原判,认定违反和解协议属于合同争议,法官仅知悉并认可和解条款,不足以使其成为命令内容;除非另有联邦管辖依据,执行应在州法院进行。
Authorities /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