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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Y路迈

货代包税清关出了错,进口商还要负责吗

报关行或货代报错,补税和责任仍落在进口商(IOR)身上。

海关扣货上架前海关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CBP)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可能近期变化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1先确认每票货的 IOR 是谁:向报关行要 CBP Form 7501 报关单副本,核对 IOR 名称和编号、HTS 编码、申报货值和原产地。
  2. 2授权书(POA)由 IOR 本人直接和持牌报关行签署,不经货代转签;每票货放行后要求报关行把实际申报的数据发回,由公司内部懂产品的人核对。
  3. 3外国公司自己做 IOR 的,按 19 CFR §141.18 在进口口岸所在州指定可接受送达的居民代理人,并由美国境内的公司保险人出具海关保证金(bond)。
  4. 4核对 CBP Form 5106 上的地址、邮箱和电话:地址必须是 IOR 的实际所在地(CBP 说明可以是负责人的住址),邮箱和电话必须属于 IOR 本人,不能用报关行、货代或注册代理的信息。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接受报价明显低于应缴关税的“包税”“双清”方案,也不要让货代用他自己的名义做 IOR 来替你“承担”关税。
  • 不要在 CBP Form 5106 上填写货代、报关行或注册代理的地址、邮箱或电话。

The Rule / 规则

进口时的关税属于进口商对美国政府的个人债务,付给报关行的税款如果报关行没有缴纳,进口商仍然要缴(19 CFR §141.1(b)(1))。IOR 必须以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申报货值、归类和税率(19 U.S.C. §1484(a)(1))。外国公司没有 EIN 的,可以通过 CBP Form 5106 申请 CBP 分配的进口商编号(19 CFR §24.5),但要满足非居民公司的代理人和保证金要求(19 CFR §141.18)。CBP 于2026年10月8日发布低值货物拟议规则(91 FR 64532,意见期至2026年12月7日),拟对部分非正式报关提出保证金要求,并由持牌报关行为非货主的收货人担任 IOR,目前尚未定稿。

Why It Matters / 原因

CBP 认定的少缴关税和利息,会向货主追缴,即使申报由货代或报关行完成。在 Pan Pacific 案中,货代以虚假品名和低报货值欺诈申报,法院按代理关系认定货主承担由此少缴的关税,并接受 CBP 的计算,判令货主补缴约184万美元关税并按法律规定加计利息(按 CBP 计算,截至2005年9月26日的利息约为179万美元)。2026年6月3日的第14411号行政命令要求国土安全部修改 IOR 资格规则,包括禁止外国 IOR 做非正式报关、外国 IOR 做正式报关原则上不能使用连续保证金;按该命令的定义,实体须依美国法律设立、位于美国,并始终由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控股,或者在美国拥有相当数量的不动产,才属于“U.S. IOR”,否则属于“foreign IOR”;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也可能被归为“foreign IOR”。截至核实日,Federal Register 上尚未见到落实这些要求的最终规则。但 CBP 已从2026年9月18日起对 5106 信息不准确的 IOR 直接作废编号,编号作废后不能再报关。

真实案件与处罚

2 Matters

  • 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 2005年8月26日(责任);2006年1月31日(金额)

    Court No. 01-01022, Slip Op. 05-107 / Slip Op. 06-18

    未缴关税1,844,284.78美元(法院确定),另加法定利息;CBP 计算截至2005年9月26日的利息为1,791,115.37美元

    进口商从中国进口运动服,委托一名没有报关行执照的货代办理清关,后来接受按柜包干的“flat fee”安排,并让货代改做 IOR。货代把运动服申报成塑料袋和户外家具,同时低报货值。法院认定货代在代理权限内行事,货主作为委托人要承担由此少缴的关税,即使 IOR 身份已经转给货代;2006年法院接受 CBP 的计算,确定了补缴金额。民事罚款问题法院留待庭审,本条不涉及。

    金额见 Slip Op. 06-18: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06-18.pdf

  • CBP · 2026年8月19日

    91 FR 53627, FR Doc. 2026-16911

    CBP 依据第14411号行政命令全面核查 CBP Form 5106 上的 IOR 信息,宣布自2026年9月18日起,发现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立即作废 IOR 编号,作废后的编号不能用于报关。通知写明:实际地址不能用注册代理、报关行、货代、邮政信箱或商务中心的地址;邮箱和电话必须属于 IOR 本人;报关行必须直接和 IOR 签署 POA,不能经由货代或其他第三方。

撰写:Yi Yi(非权益合伙人) 审定:Richard Deng(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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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的四项标识怎么看+

适用范围

这条规则在哪里适用:全国联邦法、某个州、某个巡回区,或某个平台。

权威级别

支撑这条规则的最高一级依据。

  • 成文法规:法律、法规或法院规则的条文。
  • 约束性判例: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辖区内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 说服性判例:地区法院等的判决,其他法院可以参考,但不受其约束。
  • 非先例裁决:上诉法院不作为先例发布的判决。
  • 机关执法实例:政府机关的处罚、和解或命令,体现执法标准。
  • 官方说明:政府机关的指南或说明,本身不是法律,但反映机关的执法立场。
  • 平台政策:平台自己的规则和合同条款,随时可能调整。

规则状态

这条规则目前是否稳定。

  • 稳定:规则明确,近期没有重大变化。
  • 存在分歧:不同法院或巡回区的结论不同。
  • 依赖具体事实:规则明确,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
  • 可能近期变化:新规刚生效、正在修订,或相关诉讼尚未结束。

结论性质

这一条说的是法律要求、平台规则,还是用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

  • 法律规则:法律本身的要求。
  • 平台规则:平台规则或合同的要求。
  • 案件结果示例:列举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不能当作普遍适用的规则。

本页案件均来自公开的法院记录和政府公告。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案件的法律意见;呈现的案件结果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测。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