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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Y路迈

800美元小包免税取消,直邮美国现在怎么报关

2025年8月29日起小包不再免税,每票都要报关缴税,2027年起法定终止。

海关扣货上架前海关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CBP)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可能近期变化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1重新核算到岸成本。每个小包都要按 HTSUS 税率缴纳关税,适用第301条等附加关税的也要加上,再决定定价和发货方式。
  2. 2确认由谁作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由谁申报。快递和专线小包须走正式或非正式报关;邮政小包自2026年7月24日起走 CBP 新的邮政非正式报关程序。
  3. 3准确申报原产国、品名、HTS 编码和货值,并留存订单成交价依据;物流商代为申报的数据也要抽查。
  4. 4受 FDA、EPA、CPSC 等其他机构(PGA)监管的商品,或须缴第201、232、301条等附加关税的商品,经邮政寄送的,CBP 已把强制合规日从2026年10月22日推迟到2027年1月20日;此后要通过新的 Entry Type 13 电子方式做非正式报关,否则须正式报关,提前准备对应数据。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税或配额的邮件仍须正式报关。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拆单、低报货值或改报原产地来压低税费。这些做法适用 19 U.S.C. §1592 的罚则。
  • 不要把业务押在免税恢复上。国际贸易法院已在2026年8月驳回对暂停免税的挑战,国会也已立法于2027年7月1日终止该免税。

Deadline / 时限

所有渠道自2025年8月29日美东时间0时01分起不再适用免税,其中邮政小包当时按 EO 14324 §3 的税率由承运人代收、暂不需报关(EO 14324 §§2、3、4);新的邮政非正式报关程序2026年7月24日生效,受 PGA 监管或须缴第98、99章税款的邮件,原定2026年10月22日起须正式报关(19 CFR 145.12(a)(2)(v)、(vi)),CBP 已于2026年10月14日宣布推迟到2027年1月20日,届时可选用 Entry Type 13 电子非正式报关或正式报关;法定免税2027年7月1日终止(Pub. L. 119-21 §70531(b))。

The Rule / 规则

19 U.S.C. §1321(a)(2)(C) 原规定,同一人同日进口、零售价值不超过800美元的货物免税入境。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低值货物自2025年5月2日起不再适用(EO 14256),所有国家自2025年8月29日起暂停适用(EO 14324)。最高法院2026年2月20日判决 IEEPA 不授权总统加征关税,同日总统以 EO 14388 继续暂停免税。CBP 2026年6月24日发布两项暂行最终规则,在法规层面无限期暂停800美元以下的行政免税:非邮政渠道须走正式或非正式报关,邮政渠道另设非正式报关程序。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Pub. L. 119-21)规定该免税自2027年7月1日起终止。CBP 于2026年10月8日发布低值货物拟议规则(91 FR 64532,意见期至2026年12月7日),拟要求非正式报关的申报人提供进口保证金,并由持牌报关行为非货主的收货人担任 IOR,目前尚未定稿。

Why It Matters / 原因

直邮模式的成本结构已经改变。原来每票800美元以下免税、免正式报关的小包,现在每票都要缴税并提交报关数据,申报不实适用海关罚则。一家汽配分销商为利用免税,在墨西哥华雷斯设分拨中心,把中国汽配重新包装后以800美元以下的订单直寄美国个人客户;它起诉挑战暂停免税,国际贸易法院2026年8月13日判政府胜诉,认定 IEEPA 授权总统使这项免税失效,与最高法院否定 IEEPA 关税的判决不冲突。

真实案件与处罚

1 Matter

  • 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三人合议庭) · 2026年8月13日

    Court No. 25-00091, Slip Op. 26-94

    原告是汽配分销商,在墨西哥华雷斯设分拨中心,进口中国汽配后重新包装,以单票800美元以下的订单直寄美国个人客户,称这部分销售全部免税。原告起诉称总统无权依 IEEPA 取消 de minimis 免税,相关机构行为也违反 APA。法院认定,§1321 本身把免税表述为一种 privilege,IEEPA 授权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使其失效,这不属于征税权,与最高法院 Learning Resources 案的判决不冲突;实施命令的机构行为不受 APA 审查。法院就这两项请求作出有利于政府的简易判决,对原告关于 IEEPA 关税的第三项请求,驳回政府的简易判决动议,并暂缓作出判决。

    是否上诉未核实

撰写:Yi Yi(非权益合伙人) 审定:Richard Deng(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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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的四项标识怎么看+

适用范围

这条规则在哪里适用:全国联邦法、某个州、某个巡回区,或某个平台。

权威级别

支撑这条规则的最高一级依据。

  • 成文法规:法律、法规或法院规则的条文。
  • 约束性判例: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辖区内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 说服性判例:地区法院等的判决,其他法院可以参考,但不受其约束。
  • 非先例裁决:上诉法院不作为先例发布的判决。
  • 机关执法实例:政府机关的处罚、和解或命令,体现执法标准。
  • 官方说明:政府机关的指南或说明,本身不是法律,但反映机关的执法立场。
  • 平台政策:平台自己的规则和合同条款,随时可能调整。

规则状态

这条规则目前是否稳定。

  • 稳定:规则明确,近期没有重大变化。
  • 存在分歧:不同法院或巡回区的结论不同。
  • 依赖具体事实:规则明确,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
  • 可能近期变化:新规刚生效、正在修订,或相关诉讼尚未结束。

结论性质

这一条说的是法律要求、平台规则,还是用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

  • 法律规则:法律本身的要求。
  • 平台规则:平台规则或合同的要求。
  • 案件结果示例:列举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不能当作普遍适用的规则。

本页案件均来自公开的法院记录和政府公告。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案件的法律意见;呈现的案件结果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测。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