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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Y路迈

国内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美国出事可能用不上

保单约定在境外解决争议、又无抗辩义务,美国的平台和零售商可能难以在美国法院据此追偿。

起火受伤索赔上架前保险公司平台法院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联邦法院及亚马逊平台
权威级别
说服性判例
规则状态
依赖具体事实
结论性质
案件结果示例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1翻到保单的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条款。约定在中国或被告住所地仲裁、诉讼的,要预期美国的附加被保险人也受其约束,Dick's 案中法院就是这样认定。
  2. 2核对保单是否写明保险公司“有义务抗辩”(duty to defend)。只写“有权抗辩”或只承诺赔偿的,美国诉讼中的律师费可能要先由被告自己承担。
  3. 3位于中国大陆的亚马逊卖家:2026年11月2日起,新提交的保单须通过 Amazon Insurance Accelerator(AIA)取得,亚马逊另有书面同意的除外;此前已提交且合规的第三方保单可以用到到期,到期后改走 AIA。
  4. 4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保,都要确认保险公司具备全球理赔能力、评级达到 S&P A- 或 AM Best A- 以上,并能在美国安排抗辩律师。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把“承保区域:全球”理解为保险公司会在美国替你应诉。Lexington 案中保单写明全球赔偿,但保险公司只保留了抗辩权,美国法院认定对其没有管辖权。
  • 零售商或平台要求附加被保险人时,不要只交一份国内保单的凭证了事。Dick's 案中零售商自行承担了抗辩,想追保险公司须到中国起诉。

Deadline / 时限

亚马逊美国站:2026年11月2日起,中国大陆卖家新提交的保单须经 AIA 取得;增强安全类目不论销售额都须有100万美元保险,新旧 listing 都适用。

The Rule / 规则

保单条款对附加被保险人同样有约束力。境外保单约定争议在境外解决、适用境外法律,又只给保险公司抗辩的权利、没有抗辩义务的,美国零售商或平台作为附加被保险人去追偿,可能只能到境外起诉或仲裁,美国法院可能以缺乏属人管辖或尊重法院选择条款为由驳回。亚马逊要求保险公司具备全球理赔能力,并要求中国大陆卖家自2026年11月2日起通过 AIA 投保。

Why It Matters / 原因

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从被送达起就要支付律师费。保险公司不在美国安排抗辩,零售商只能先自己应诉,再依供货合同或平台协议向卖家追偿。下面两起案件中,美国零售商或其保险人都以零售商的附加被保险人身份追索境外保险公司,案件都在美国被驳回。保单不符合平台要求的,亚马逊可以拒收保单,增强安全类目的商品可能被下架。

真实案件与处罚

2 Matters

  • 7th Cir. · 2019年9月12日

    No. 18-1141

    两家台湾保险公司(Zurich(台湾),现名 Hotai,以及 Taian)分别为向 Trek 供货的台湾自行车制造商 Giant 和零件商 Formula 承保全球产品责任险,并把 Trek 列为附加被保险人。保单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控制诉讼,适用台湾地区法律,争议在台湾仲裁或诉讼。骑车人在德州因前轮脱落受伤致四肢瘫痪,起诉 Trek;Trek 的保险人 Lexington 和解赔付后在威斯康星州起诉两家保险公司追偿。第七巡回法院维持驳回,认定全球承保条款和附加被保险人身份都不构成与该州的有意接触,美国法院没有属人管辖权,并指出保单没有抗辩义务条款具有决定性。判决还记载 Lexington 在台湾参与的对 Zurich 仲裁被认定已过时效。

  • W.D. Pa. · 2017年7月28日(报告与建议);2017年8月31日(采纳)

    No. 2:16-cv-01635-DSC-RCM, Dkt. 18, 22

    PICC 财险苏州分公司(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 Ltd. Suzhou Branch)向健身球制造商 Dalps 签发“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其健身球在美国造成的人身伤害,并把 Dick's 列为附加被保险人。据顾客的起诉状,其在 Dick's 门店购买的健身球使用时失效,致其头部撞地失去意识;顾客起诉 Dick's。据 Dick's 起诉状所述,Dick's 请 Dalps 把案件转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确认接受,Dick's 只能自行抗辩并承担费用。Dick's 在宾州联邦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法院认定附加被保险人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受保单全部条款约束,保单中“在被告住所地仲裁或诉讼”的条款有效,准许保险公司的动议并结案,Dick's 可以到中国法院起诉。

    采纳裁定见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URTS-pawd-2_16-cv-01635/pdf/USCOURTS-pawd-2_16-cv-01635-1.pdf

撰写:Yi Yi(非权益合伙人) 审定:Richard Deng(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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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领域

每条的四项标识怎么看+

适用范围

这条规则在哪里适用:全国联邦法、某个州、某个巡回区,或某个平台。

权威级别

支撑这条规则的最高一级依据。

  • 成文法规:法律、法规或法院规则的条文。
  • 约束性判例: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辖区内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 说服性判例:地区法院等的判决,其他法院可以参考,但不受其约束。
  • 非先例裁决:上诉法院不作为先例发布的判决。
  • 机关执法实例:政府机关的处罚、和解或命令,体现执法标准。
  • 官方说明:政府机关的指南或说明,本身不是法律,但反映机关的执法立场。
  • 平台政策:平台自己的规则和合同条款,随时可能调整。

规则状态

这条规则目前是否稳定。

  • 稳定:规则明确,近期没有重大变化。
  • 存在分歧:不同法院或巡回区的结论不同。
  • 依赖具体事实:规则明确,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
  • 可能近期变化:新规刚生效、正在修订,或相关诉讼尚未结束。

结论性质

这一条说的是法律要求、平台规则,还是用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

  • 法律规则:法律本身的要求。
  • 平台规则:平台规则或合同的要求。
  • 案件结果示例:列举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不能当作普遍适用的规则。

本页案件均来自公开的法院记录和政府公告。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案件的法律意见;呈现的案件结果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测。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