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观专利投诉或起诉,先比整体外观差在哪
外观专利只保护图中的装饰性外观,整体明显不同就不侵权。
消费电子儿童用品美妆个护家居卫浴专利诉讼与 337TRO 与资金冻结平台投诉与下架法院权利人平台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 适用范围
- 全国(专利:联邦巡回)
- 权威级别
- 约束性判例
- 规则状态
- 依赖具体事实
- 结论性质
-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 1从 USPTO 下载外观专利全文和全部附图,分清实线部分(受保护)和虚线部分(不受保护)。拿自己的产品与专利附图逐个视图比较,不要拿对方在售的实物比较。
- 2列出两者在整体外观上的明显差异,同时标出哪些相似之处由功能决定,例如为夹持、折叠、安装必须采用的结构。这些功能性特征在比较时要排除。
- 3检索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同类在先设计(在先专利、早期商品页面、产品目录),保存带日期的记录。在先设计越接近专利,被诉产品与专利之间的细小差异就越重要。
- 4如果被诉产品实施了一件晚于对方授权、并把对方专利列为在先技术的美国外观专利,可以整理授权文件和两者对照图,在 TRO 或 PI 阶段提出,供法院评估原告胜诉可能性时考虑。依据是 Shenzhen Jisu 案(非先例判决,有反对意见),该案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仍可能最终证明侵权,所以这不能代替整体外观比对。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只把两张图并排或重叠,觉得“像”就认定侵权、直接和解。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Range of Motion 案中明确拒绝了这种不排除功能性特征的比较方法。
- 被列进 Schedule A 案后不要放弃应诉。外观明显不同的理由,要由被告出庭提出,法院才会审查。
The Rule / 规则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适用普通观察者标准: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购买者,施以购买时通常的注意,看被诉设计与专利附图中的设计整体上是否实质相同。比较以前,法院先通过权利要求解释排除由功能决定的特征,只比较装饰性外观。两者明显不同(plainly dissimilar)的,专利权人不能证明侵权,法院可以在简易判决阶段直接判不侵权;证明侵权的责任始终在专利权人。
Why It Matters / 原因
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常常比看上去窄。Range of Motion 案中,按摩器的两款设计“在概念上很像”,但相似之处多来自功能,法院在排除功能性特征后认定两者明显不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不侵权判决,并在2026年8月11日驳回全院重审申请。Lanard Toys 案中,被告供应商设计产品时以专利权人的铅笔造型粉笔夹为参照样品,法院仍认为相似之处来自功能或在先设计,维持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不侵权判决。Shenzhen Jisu 案是 Schedule A 案,出庭应诉的亚马逊、Temu 卖家指出被诉折叠风扇实施了一件后授权的外观专利,地区法院据此解除了已发出的初步禁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非先例判决维持,同时指出专利权人仍可能最终证明侵权。所以收到投诉或起诉后,先做整体外观比对,再决定应诉、申诉或和解。
真实案件与处罚
3 Matters
Fed. Cir. · 2026年2月2日
No. 2023-2427
专利权人以 D802,155 号按摩器外观专利起诉 Armaid 的 Armaid2 产品。地区法院认定两臂的“蚌壳”形状等特征由功能决定,排除后两款设计明显不同,作出不侵权简易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维持原判,拒绝专利权人和反对意见提出的只凭并排或重叠图片比较整体设计的做法,认为该做法跳过了排除功能性特征的步骤。法院随后于2026年8月11日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院重审申请。
全院重审驳回令: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3-2427.ORDER.8-11-2026_2737015.pdf
Fed. Cir. · 2020年5月14日
No. 2019-1781, 958 F.3d 1337
Lanard 以 D671,167 号铅笔造型粉笔夹外观专利起诉供应商 Ja-Ru 和零售商 Dolgencorp、Toys “R” Us。判决记载,Ja-Ru 设计时以 Lanard 产品为参照样品。地区法院认为两者的相似之处来自功能性特征或在先设计中已有的铅笔造型,熟悉在先设计的普通观察者不会认为两者相同,作出不侵权简易判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并指出侵权比较应以专利附图为准,不能拿专利权人的商业产品比较。
Fed. Cir. · 2026年7月22日
No. 2025-1617, 2025-1763(N.D. Ill. No. 1:24-cv-02948)
专利权人以 D886,982 号折叠风扇外观专利提起 Schedule A 案,被告为亚马逊、Temu 等平台上的店铺,法院先发出 TRO 和 PI。被告 Zhouty 等出庭,提出被诉产品实施了第三方后授权的 D1,046,104 号外观专利,该专利把 D'982 列为在先技术,而且有事实表明被告获授权销售实施该专利的风扇。地区法院据此解除对 Zhouty 的 PI,并拒绝对新增被告发出禁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维持,认为外观专利的预见(新颖性)与侵权适用同一比较标准,地区法院在评估胜诉可能性时考虑这一事实并无不当,但最终是否侵权仍待审理。
非先例判决(nonprecedential),Stoll 法官发表反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