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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MAY路迈

UV 消毒灯、超声波驱虫器进口美国,先办 EPA 手续

杀菌灯、驱虫器属农药器械,工厂要有 EPA 编号,每批货到港前要报备。

消费电子家居卫浴上架前海关扣货政府来函其他机关海关平台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EPA)
权威级别
成文法规
规则状态
稳定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1先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器械:用紫外线、超声波、灯光诱捕或粘板等物理方式杀菌、驱虫、捕虫的,一般属于 FIFRA 下的 device,不需要产品登记,但受机构登记、标签和进口规则约束。
  2. 2让生产工厂在 EPA 登记为生产机构,取得 EPA 机构编号(EPA Est. No.,境外工厂的格式类似 96641-CHN-1),并把编号印在产品标签上。
  3. 3每一批货抵达美国前,由进口商向 EPA 提交到港通知(Notice of Arrival,EPA Form 3540-1)。
  4. 4删除无法证实的功效和安全用语,例如“Sterilization rate up to 99.9%”“Safe for Pets and Kids”。EPA 不事先审查器械效果,但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仍构成误标(misbranded)。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以为有 CE、FCC 认证就可以卖。这些认证与 FIFRA 无关。
  • 不要等 EPA 来信才补编号、补报备。EPA 按批次计算违法,过去没报的每一批都可能单独计罚。

Deadline / 时限

进口农药或农药器械,须在货物抵达美国之前向 EPA 提交到港通知(19 CFR 12.112,EPA Form 3540-1)。

The Rule / 规则

FIFRA 把用于诱捕、杀灭、驱除或减轻有害生物的仪器或装置定义为 device(7 U.S.C. §136(h))。器械不需要像农药那样登记,但须在 EPA 登记过的机构生产,标签须显示该机构编号,并且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宣传(40 CFR 152.500;7 U.S.C. §136(q)(1))。进口时适用 FIFRA 第17条和 CBP 的联合进口规则(19 CFR 12.110至12.117)。EPA 还可依 FIFRA 第13条对持有违规器械的任何人发出停售、停用、移除令(7 U.S.C. §136k(a))。

Why It Matters / 原因

Tzumi 的 UV 消毒器由深圳工厂生产,21批货标签没有机构编号,进口时也没有报 NOA,进口商和美国分销商合计被罚150万美元。亚马逊平台上第三方卖家销售的 UV 消毒棒、手机 UV 消毒盒、超声波驱虫器和 UV 灭蚊灯,也被 EPA 列入停售令;命令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和运输,未经 EPA 书面批准,这些商品不得从任何设施移出。也就是说,库存在仓库里既不能卖,也不能自行撤回处理。

真实案件与处罚

2 Matters

  • EPA Region 2 · 2023年9月28日

    Docket No. FIFRA-02-2023-5213 (Consent Agreement and Final Order)

    1,500,000 美元(民事罚款,两家公司合计)

    两家公司进口并分销由深圳工厂生产的 IonUV 消毒棒、PhoneSpa 手机消毒器等 UV 设备。EPA 检查员2020年8月在多家网络零售商页面发现,产品描述含有农药功效宣传,标签没有 EPA 机构编号;公司回复称此前不了解 FIFRA 对器械的规定,过去各批货都没有提交 NOA。EPA 认定2020年5月至9月经长滩港进口的21批货,分别构成进口商分销误标器械、未提交 NOA,以及美国分销商分销误标器械,两家公司同意支付150万美元。

  • EPA Region 10 · 2020年6月10日(停售令);2021年2月9日(增列70种产品)

    Docket No. FIFRA-10-2020-0102;First Amended Attachment A

    EPA 依 FIFRA 第13条向亚马逊发出停售、停用、移除令,认定平台上的部分消毒剂、抗菌产品、驱虫器和捕虫器未登记或误标,器械也没有标示机构编号。2021年增补的附件列出第三方卖家销售的 UV 消毒棒、手机 UV 消毒盒、超声波驱虫器和 UV 灭蚊灯,其中不少标注由 FBA 配送,所列宣传包括“Anti-germ Rate 99.9%”“Safe for Pets and Kids”。命令要求亚马逊立即停止销售、仓储、运输这些产品及名称、ASIN、卖家不同但实质相同的产品,未经 EPA 书面批准不得从任何设施移出。该命令不含罚款。

    2021年增补附件:https://www.epa.gov/sites/default/files/2021-02/documents/amazonservicesllc-2bamendedattachmenta.pdf

撰写:Yi Yi(非权益合伙人) 审定:Richard Deng(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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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条的四项标识怎么看+

适用范围

这条规则在哪里适用:全国联邦法、某个州、某个巡回区,或某个平台。

权威级别

支撑这条规则的最高一级依据。

  • 成文法规:法律、法规或法院规则的条文。
  • 约束性判例: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辖区内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 说服性判例:地区法院等的判决,其他法院可以参考,但不受其约束。
  • 非先例裁决:上诉法院不作为先例发布的判决。
  • 机关执法实例:政府机关的处罚、和解或命令,体现执法标准。
  • 官方说明:政府机关的指南或说明,本身不是法律,但反映机关的执法立场。
  • 平台政策:平台自己的规则和合同条款,随时可能调整。

规则状态

这条规则目前是否稳定。

  • 稳定:规则明确,近期没有重大变化。
  • 存在分歧:不同法院或巡回区的结论不同。
  • 依赖具体事实:规则明确,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
  • 可能近期变化:新规刚生效、正在修订,或相关诉讼尚未结束。

结论性质

这一条说的是法律要求、平台规则,还是用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

  • 法律规则:法律本身的要求。
  • 平台规则:平台规则或合同的要求。
  • 案件结果示例:列举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不能当作普遍适用的规则。

本页案件均来自公开的法院记录和政府公告。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案件的法律意见;呈现的案件结果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测。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