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 Skip to main content
LAWMAY路迈

只卖配件、零件或配套 App,也会被告专利侵权吗

配件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可以排除帮助侵权;有意教买家侵权的,仍可能构成引诱侵权。

消费电子家居卫浴汽车配件独立站专利诉讼与 337律师函与警告平台投诉与下架权利人法院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适用范围
全国(联邦专利法)
权威级别
约束性判例
规则状态
依赖具体事实
结论性质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1. 1列出配件或 App 的全部常见用途,确认哪些用途不落入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保留测试或使用记录。
  2. 2检查说明书、包装、商品详情页的图片和视频,删去教买家按专利方法组装或操作的内容,改为展示不侵权的用法。
  3. 3收到通知后,把被指控的组合用法交给律师做不侵权分析,并如实说明产品的开发来源和参考过的产品。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在说明书或详情页教买家按专利保护的方式组装或操作产品。
  • 不要在明知产品仿照权利人产品的情况下刻意不查专利,也不要向律师隐瞒这一事实。
  • 不要只凭专利应该无效的判断继续推广被指控的用法;有效性要通过 IPR 或法院程序解决。

The Rule / 规则

卖家的配件本身不落入专利,也可能因为引诱或帮助买家侵权而承担责任(35 U.S.C. §271(b)、(c));两种责任都以买家等他人实际构成直接侵权为前提。两种责任都要求卖家知道专利,并且知道买家的使用构成侵权;明知可能有专利却刻意回避,会被视为知道(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v. SEB S.A., 563 U.S. 754 (2011))。帮助侵权还要求配件构成发明的实质部分,并且是专门为侵权制造或改造的,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通用商品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相信专利无效不能作为引诱侵权的抗辩,但对权利要求有合理的不侵权理解,可以否定侵权故意(Commil USA, LLC v. Cisco Systems, Inc., 575 U.S. 632 (2015))。

Why It Matters / 原因

配件、耗材、兼容件和硬件配 App 的卖家,常被权利人主张:买家把配件装上主机、按 App 提示操作时构成侵权,卖家在引诱或帮助。法院会看卖家的说明书、包装、商品图片和产品设计,判断卖家有没有教买家按专利方法使用。产品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可以排除帮助侵权;但引诱侵权看卖家有没有积极鼓励侵权,说明书和图片只展示不侵权用法,权利人就更难证明引诱。但卖家明知产品仿照权利人的产品,却刻意不查专利、不向律师说明来源,法院会按知道专利处理。

真实案件与处罚

3 Matters

  • U.S. Supreme Court · 2011年5月31日

    No. 10-6, 563 U.S. 754

    香港家电制造商 Pentalpha 在香港买了一台 SEB 的防烫深炸锅,这台海外版产品上没有美国专利标记。Pentalpha 复制了除外观以外的全部特征,再请律师做自由实施检索,但没有告诉律师产品抄自 SEB;律师没有找到 SEB 的专利,出具了不侵权意见。Pentalpha 把炸锅卖给 Sunbeam 在美国转售,Sunbeam 被诉并通知 Pentalpha 后,Pentalpha 仍向其他美国公司供货。最高法院认为,引诱侵权要求知道所引诱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意回避也视为知道;本案证据足以认定 Pentalpha 故意回避,维持其引诱侵权责任。

  • U.S. Supreme Court · 2015年5月26日

    No. 13-896, 575 U.S. 632

    Commil 主张 Cisco 销售无线网络设备,引诱客户以侵犯其方法专利的方式使用。Cisco 抗辩称自己善意相信该专利无效。最高法院认为,对专利无效的信念不能否定引诱侵权的故意,认为专利无效的被告可以通过复审等程序解决有效性问题。法院同时重申,引诱侵权要求证明被告知道所引诱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只要知道可能侵权就要担责,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不同解读的被告也会被判责任,这与 Global-Tech 的标准不符。判决撤销上诉法院判决并发回。

  • Fed. Cir. · 2009年9月16日

    Nos. 2008-1479, -1517

    Vita-Mix 持有一项用搅拌棒防止搅拌机内形成气穴的方法专利,起诉 Basic 销售带搅拌棒的搅拌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用搅拌棒贴着杯壁搅拌这种常见用法不侵权,属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帮助侵权不成立。Basic 在对方提出侵权主张后、起诉前修改了说明书,改为教用户贴着杯壁搅拌,说明书、包装和产品目录的图片也展示搅拌棒接触杯壁,法院认定没有引诱侵权的故意。两项间接侵权的简易判决均维持,直接侵权部分发回重审。

Authorities / 依据

撰写:Yi Yi(非权益合伙人) 审定:Richard Deng(合伙人)

Talk to a Lawyer / 联系律师

需要针对你的情况评估?

本页是一般性信息。你的产品、店铺或案件具体怎么处理,可以联系本所相关业务团队。

每条的四项标识怎么看+

适用范围

这条规则在哪里适用:全国联邦法、某个州、某个巡回区,或某个平台。

权威级别

支撑这条规则的最高一级依据。

  • 成文法规:法律、法规或法院规则的条文。
  • 约束性判例: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判决,在其辖区内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
  • 说服性判例:地区法院等的判决,其他法院可以参考,但不受其约束。
  • 非先例裁决:上诉法院不作为先例发布的判决。
  • 机关执法实例:政府机关的处罚、和解或命令,体现执法标准。
  • 官方说明:政府机关的指南或说明,本身不是法律,但反映机关的执法立场。
  • 平台政策:平台自己的规则和合同条款,随时可能调整。

规则状态

这条规则目前是否稳定。

  • 稳定:规则明确,近期没有重大变化。
  • 存在分歧:不同法院或巡回区的结论不同。
  • 依赖具体事实:规则明确,但结果取决于个案证据。
  • 可能近期变化:新规刚生效、正在修订,或相关诉讼尚未结束。

结论性质

这一条说的是法律要求、平台规则,还是用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

  • 法律规则:法律本身的要求。
  • 平台规则:平台规则或合同的要求。
  • 案件结果示例:列举案件说明可能的结果,不能当作普遍适用的规则。

本页案件均来自公开的法院记录和政府公告。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案件的法律意见;呈现的案件结果不构成对未来案件结果的承诺或预测。Prior results do not guarantee a similar out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