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卖配件、零件或配套 App,也会被告专利侵权吗
配件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可以排除帮助侵权;有意教买家侵权的,仍可能构成引诱侵权。
消费电子家居卫浴汽车配件独立站专利诉讼与 337律师函与警告平台投诉与下架权利人法院原件核实 2026年10月26日
- 适用范围
- 全国(联邦专利法)
- 权威级别
- 约束性判例
- 规则状态
- 依赖具体事实
- 结论性质
- 法律规则
First Steps / 先做什么
- 1列出配件或 App 的全部常见用途,确认哪些用途不落入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保留测试或使用记录。
- 2检查说明书、包装、商品详情页的图片和视频,删去教买家按专利方法组装或操作的内容,改为展示不侵权的用法。
- 3收到通知后,把被指控的组合用法交给律师做不侵权分析,并如实说明产品的开发来源和参考过的产品。
Avoid / 不要做
- 不要在说明书或详情页教买家按专利保护的方式组装或操作产品。
- 不要在明知产品仿照权利人产品的情况下刻意不查专利,也不要向律师隐瞒这一事实。
- 不要只凭专利应该无效的判断继续推广被指控的用法;有效性要通过 IPR 或法院程序解决。
The Rule / 规则
卖家的配件本身不落入专利,也可能因为引诱或帮助买家侵权而承担责任(35 U.S.C. §271(b)、(c));两种责任都以买家等他人实际构成直接侵权为前提。两种责任都要求卖家知道专利,并且知道买家的使用构成侵权;明知可能有专利却刻意回避,会被视为知道(Global-Tech Appliances, Inc. v. SEB S.A., 563 U.S. 754 (2011))。帮助侵权还要求配件构成发明的实质部分,并且是专门为侵权制造或改造的,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通用商品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相信专利无效不能作为引诱侵权的抗辩,但对权利要求有合理的不侵权理解,可以否定侵权故意(Commil USA, LLC v. Cisco Systems, Inc., 575 U.S. 632 (2015))。
Why It Matters / 原因
配件、耗材、兼容件和硬件配 App 的卖家,常被权利人主张:买家把配件装上主机、按 App 提示操作时构成侵权,卖家在引诱或帮助。法院会看卖家的说明书、包装、商品图片和产品设计,判断卖家有没有教买家按专利方法使用。产品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可以排除帮助侵权;但引诱侵权看卖家有没有积极鼓励侵权,说明书和图片只展示不侵权用法,权利人就更难证明引诱。但卖家明知产品仿照权利人的产品,却刻意不查专利、不向律师说明来源,法院会按知道专利处理。
真实案件与处罚
3 Matters
U.S. Supreme Court · 2011年5月31日
No. 10-6, 563 U.S. 754
香港家电制造商 Pentalpha 在香港买了一台 SEB 的防烫深炸锅,这台海外版产品上没有美国专利标记。Pentalpha 复制了除外观以外的全部特征,再请律师做自由实施检索,但没有告诉律师产品抄自 SEB;律师没有找到 SEB 的专利,出具了不侵权意见。Pentalpha 把炸锅卖给 Sunbeam 在美国转售,Sunbeam 被诉并通知 Pentalpha 后,Pentalpha 仍向其他美国公司供货。最高法院认为,引诱侵权要求知道所引诱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意回避也视为知道;本案证据足以认定 Pentalpha 故意回避,维持其引诱侵权责任。
U.S. Supreme Court · 2015年5月26日
No. 13-896, 575 U.S. 632
Commil 主张 Cisco 销售无线网络设备,引诱客户以侵犯其方法专利的方式使用。Cisco 抗辩称自己善意相信该专利无效。最高法院认为,对专利无效的信念不能否定引诱侵权的故意,认为专利无效的被告可以通过复审等程序解决有效性问题。法院同时重申,引诱侵权要求证明被告知道所引诱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只要知道可能侵权就要担责,对权利要求作出合理不同解读的被告也会被判责任,这与 Global-Tech 的标准不符。判决撤销上诉法院判决并发回。
Fed. Cir. · 2009年9月16日
Nos. 2008-1479, -1517
Vita-Mix 持有一项用搅拌棒防止搅拌机内形成气穴的方法专利,起诉 Basic 销售带搅拌棒的搅拌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用搅拌棒贴着杯壁搅拌这种常见用法不侵权,属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帮助侵权不成立。Basic 在对方提出侵权主张后、起诉前修改了说明书,改为教用户贴着杯壁搅拌,说明书、包装和产品目录的图片也展示搅拌棒接触杯壁,法院认定没有引诱侵权的故意。两项间接侵权的简易判决均维持,直接侵权部分发回重审。
Authorities / 依据